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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8

會議別 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608

主席:賴士葆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43期 總號:3729 1頁~40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4520000

法名稱:04520000 保險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21人、委員張嘉郡等27人及委員余政道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6-28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首先要提出一項數據請你評估一下,根據壽險公會的統計,國內14歲以下兒童的投保人數,占該年齡層投保總人數的比例超過64%,請問主委,你覺得這樣的數字是否正常?相較於其他國家,是高還是低?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I:主席、各位委員。所謂占該年齡層是什麼意思?

趙委員麗雲: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總數,投保人口比例超過64%,你覺得這樣的數字正常嗎?相較於其他國家,是高還是低?

陳主任委員:如果從國內每一個年齡層來看,比例其實是更高的,因為以整個年齡層來看,投保人數是66%。

趙委員麗雲:與其他國家比較呢?因為不同年齡層之間是不能夠做比較的。

陳主任委員:這牽涉到每個國家對於保險的參透率。

趙委員麗雲:本席問的不是這個部分,因為我並沒有問你業者是否厲害、家長是否前瞻,我只是想問你,就整體而言,與其他國家相比,64%算是高還是低?

陳主任委員:我覺得這與保險的滲透度是有關係的。

趙委員麗雲:我沒有問你原因,我只問你現實。

陳主任委員:因為國人在接受保險的觀念之後,投保率自然會比較高一點。

趙委員麗雲:從主委的語意可以發現,你對64%這個數字也覺得很訝異。

陳主任委員:不是……

趙委員麗雲:你的理由是家長很前瞻,或是業者很高明,但在這樣的數字背後,有沒有可能存在更高的道德風險?

陳主任委員:這裡面不見得都是死亡險,也有很多是生存險。

趙委員麗雲:當然。

陳主任委員:有的父母為了讓子女在繳交20年保費後,能夠領到一筆錢作為留學或創業之用,所以會替他們……

趙委員麗雲:這些我都知道,我只是覺得這個數字越高,發生我們不想看到結果的可能性就越高,這在統計學上是有可能的。現在我只是要問你,因為保險業者對於這個議題的說明是,近幾年很少發生親生父母為了詐騙保險金而弒子的案例,根據本席拿到的資料顯示,過去確實只有2件弒子的案例,問題是這種案例可以讓它發生嗎?

陳主任委員:因為……

趙委員麗雲:我們能不能忍受看它發生?

陳主任委員:那2個案例是已經證實的案例,也有可能還有未證實的案例。

趙委員麗雲:本席關心的是,我們的社會能不能容忍這種慘絕人寰事件的發生?我覺得你的第一反應是應該回復到86年,甚至18年當時的立法原旨,必須全面禁止,我覺得你可能與我此刻的感受一樣。當這種事情發生,問題不在有多少,而是它發生以後社會道德崩解的感受,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任何事情都會有道德風險。委員剛才也提過,86年修正的時候,我曾經表示不應該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廢掉,如果要廢掉該條文,不如採取86年以前的版本。

趙委員麗雲:好。如果我從媒體上得知的訊息不是錯誤的話,在輿論譁然之前,曾經出現把喪葬費用從2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的建議案,有沒有這件事情?

陳主任委員:我沒有聽說過。

趙委員麗雲:我們在媒體上看到壽險公會的建議案,其中提到14歲以下兒童喪葬費用上限從2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對於這種作法,名律師陳長文先生投書明確地加以指正,批評金管會及兒童保單是殺害兒童的幫凶,你聽到的感受如何?當時你們並沒有劇烈的反應,你們甚至還在研議將兒童喪葬費用提高到300萬元。我想請問主委,當時研議的邏輯如何?是要做金棺銀槨,還是要做木乃伊,否則喪葬費用為什麼需要200萬元或300萬元?

陳主任委員:如果有業者……

趙委員麗雲:你們並不是缺乏國際的資料。

陳主任委員:我們並沒有贊成300萬元這件事情。

趙委員麗雲:但是你們並沒有在第一時間跳出來制止他們這樣建議啊!

陳主任委員:如果業者提出任何請求的話,我們當然要研議;但是研議之後,我們沒有贊成。

趙委員麗雲:對於完全不合常理的事情,你們也沒有道德勇氣say no嗎?那我們要金管會做什麼?

陳主任委員:對於提高到300萬元的建議,我們沒有贊成。

趙委員麗雲:但是你們沒有反對啊!所以才會形成一個輿論,大家對這件事情產生如此高的反彈。

陳主任委員:按照第一百零七條……

趙委員麗雲:甚至200萬元,你也知道,全球沒有這樣高的喪葬費用,是不是?我手上有各國的例子,沒有這樣高的!為什麼你們可以容忍200萬元的規定執行這麼多年?如果不是這次陳長文撰文,很少人會發現這個事實。我們為什麼要有這個奇怪的喪葬費用?這是我們獨建的吧?保險法上的「喪葬費用」一詞在全世界出現過嗎?還是我國保險法上所獨有的?

陳主任委員:這是我們獨有的。

趙委員麗雲:為什麼我們的主管機關能夠容忍保險法上有這麼奇怪的名詞出現?而且從90年、91年到現在,沒有人覺得這項規定很奇怪。

陳主任委員?I:90年的修正立法並不是主管機關提的案子。

趙委員麗雲:但是你們沒有提出來修正,也沒有人覺得不合理啊!甚至壽險公會建議從2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你們也沒有在第一時間講出很正面的話。身為現任總統的父親,馬鶴齡先生的喪葬費用只花了7萬元。根據其他的法規,比如遺贈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成人喪葬費用只有100萬元;如果死者因傳染病致死、被強迫進行大體解剖,可以補助30萬元。如果死者是勞工,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遺屬可以領取21.95萬元的喪葬津貼;如果是農民,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喪葬津貼頂多15.3萬元;如果是無力辦理喪葬的貧戶,內政部只補助15.3萬元;如果是一般的國民,去年國民年金開辦,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喪葬給付最高只有8.64萬元。對於兒童喪葬費用提高到300萬元的建議案,為什麼金管會還能不在第一時間內跳出來say no?

陳主任委員:我覺得300萬元的建議案根本不是目前的議題,我們根本沒有同意。

趙委員麗雲:好,那對於200萬元的規定,你們怎麼能夠容忍這麼多年?你們明明知道這是我國獨有的奇怪作法,甚至不光被稱為兒童的殺手,還被稱為變相的死亡給付,這是非常明顯的……

陳主任委員:趙委員講的沒有錯,如果當初兒童喪葬費用沒有實支實付的概念,這的確是一個變相的死亡給付。剛才趙委員提到國際立法,我的印象很深刻,紐約州的立法差不多是5萬美元,以當時的匯率來計算,也差不多是類似這個數字。兒童的死亡保單在國際上並不是完全禁止的,美國本身就沒有禁止。

趙委員麗雲:我知道,保險業商機與道德風險之間始終存在著一個dilemma,我覺得剛才盧委員秀燕的講法值得你們參考。第一,兒童生命無價,而且兒童有一個特質,就是他們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第二,保險精神何在?保險的精神就在預防大樹突然傾倒,也就是說,家庭的經濟支柱一旦離開,會使全家陷於困難,可是在邏輯上,兒童並沒有扮演這樣的角色,兒童不是家裡的大樹,而是幼苗。第三,如果兒童有保險的需求,還有健康險、儲蓄保險或其他alternative的保單可以選擇,你們怎麼能夠容忍這樣奇怪的方式存在呢?我知道這是矯枉過正的作法,我連署的是陳委員根德所提全面禁絕的法案,因為我認為不過正不足以矯枉,我們不能容忍任何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存在,所以我強烈地主張我們應該全面禁絕,讓這種事情永遠不可能發生。以上建議供主委參考。

陳主任委員: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