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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中研院基金條例及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11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611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44期 總號:3730二 243頁~294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廢止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4316000 ; 01766000

法名稱:04316000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01766000 學校衛生法,學校衛生保健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案;二、審查委員郭素春等2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2次) P.268-271 ,P.289-290

發言內容:

主席(黃委員志雄):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郭委員關心學生福祉提出修法,很令人敬佩,剛好本席曾經是該法主管單位首長,因為本席曾任體育司長,營養午餐就在本席任內開辦,所以本席有些疑慮想請次長釐清。第一,這件事和許多機關權責重疊,一個和尚有水喝,三個和尚就沒水喝了,何況還有法規競合問題。相信你們事先已做過研究,本席今天的詢答並不是為難你,而是希望釐清一些問題。修正第十二條條文要擴大照顧範圍應該無庸置疑,你們一定也同意,請問要如何落實?94年制定由衛生署主管的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你們看過條文嗎?現在要將罕見疾病學童列入營養午餐照顧範圍,這看來是好事,因為該法第十一條早就這樣說,但主管機關是衛生署,而非貴部,同時還要負責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教育與宣導,一旦罕見疾病病人發生就學、就業或就養問題時,主管機關就是衛生署,由衛生署協調教育部協助。也就是說,經費編在那裡、主管權力在那裡、責任也在那裡,現在修法之後就會變成兩個和尚,不知道將來是便宜了衛生署,還是會和他們搶工作?

第二就是預算的問題,現在蔣委員不在場,要知道,地方政府一旦增加員額就永遠減不下來,員額任用之後還會衍生退輔等相關事宜,現在責任變成地方主管,本席就不知道將來要由中央編列預算或由地方支應?這部分是否事先協調過?

第三是「差很大」,教職員和護理人員兩者職能相差很多,一個是教育人員,負責教學輔導及研究工作;一個是護理人員,負責照顧輔導工作,修正之後是否就失去原先修法意義?

第四,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九條就和今天最熱門的新聞有關,新聞報導東森購物上網出售8,000筆個資,本席也是受害人之一,因為本席很喜歡買東西,實在很不好意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九條就是提到患者隱私的問題,顧名思義,既為罕見疾病就表示很少見,全國不到3,000例,但疾病卻有一百七十多種,有些甚至還在發展中,這比染上H1N1的機率還低,所以患者很怕被別人知道。但現在修法之後就堂而皇之將其納入,要如何在加強輔導照顧時能夠兼顧第九條規定之因業務知悉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請問你們是否想過這個問題?

主席:請教育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財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衛生署主管之相關法令及本部此次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的部分,部會之間或地方教育與衛生單位之間,在分別執行各相關施政法令時……

趙委員麗雲:你的意思就是你們評估過,也可以接受這個挑戰,所以同意修正?日後若有洩漏個人資料情形發生,本席一定會在質詢台上揭露。既名為罕見,就因為尚在發展中,也不希望別人知道,相關單位如何不使資料外洩是相當高難度的事,你們一定要想清楚。

吳次長財順:是。

趙委員麗雲:你們對第二十三條之一也有新想法,因為本席曾主管相關法令,所以知道當初立法時很多地方都保留,原因是冤有頭債有主,國家是有政事別分工的,有些衛生事項有主管機關,甚至訂定學校餐飲廚房管理規範,包括合作社衛生管理都要會銜衛生署後才能發布,還有地制法第十八條也提到營養衛生管理屬自治條例,現在卻在這裡訂定相關規定,不知道你們事先是否協調過,是否會因此滋生主管機關之間及法規競合問題?就本席看了所有規定,原來訂定的辦法中,包括檢查紀錄詳見於規則第六條、留檢制度第九條、專任人員督導在第四條、從業員的體檢及講習則在第五條、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規定在第十四條……本席看不出來有新的東西,但所有舊東西和原有法規及衛生署權責是有扞格之處。既然你們同意,我們當然就贊成,但你們是否協調過?未來執行時是否會治絲益棼?

吳次長財順:針對本條,我們優先建議採子法立法方向。

趙委員麗雲:相信今天不會直接處理,本席建議你們將地制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再看清楚,無論地制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主管機關都不是你們。由你們授權訂定的法規當然可以修改,但對於其他機關的法規,又要如何處理競合問題,你們都要想清楚,不要率爾提出修法要求我們通過,本席不希望修法之後,你們再和其他機關吵架。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的問題就更複雜了,其中牽涉的問題和警政署才管得動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尤其第六十五條對於家長失職強制親職教育部分訂有罰責,但此處卻只是道德勸說,會不會因為這裡做了,那裡就不做?因為是教育部,所以都沒有罰責,只有警政機關主管的法規才會有罰責,尤其和法務部主管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有競合之處,其管制範圍不只是毒品,還包括管制藥物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質。剛才本席就是去司法委員會聲援毒品防制預算解凍案,現在新興毒品種類多到本席都唸不完,第一次將現有新興毒品寫出來時,廖正井委員還以為是化妝品名稱,有些毒品,本席還唸不出來。毒品種類日新月異,我們有辦法管嗎?本席認為還是應該回歸到法務部主管,畢竟法律條文位階很高,這些不只是道德規範而已,全部都訂有罰責,甚至還可以收費,家長參加講習還要收費,但教育部就是做不到。學校衛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提到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第二項也提到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意思就是要尊重其他法律嗎?尤其是少年事件處理法,那個難度是很高的。本席有個朋友是少年隊長,少年保護處分包括如何禁戒、治療、交付、安置及感化教育等等,這些問題真的不是教育部能夠搞清楚的。

吳次長財順:所以,第二十四條之一才會認同第一項屬於教育宣導、清查、輔導……

趙委員麗雲:但那等於沒有寫,教育部本來就應該辦理教育。

本席最擔心教育部是否認得新興毒品,如果無法辨識、也不會分級,怎麼辦?毒品分級是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為了讓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爭取了很多年,但因為有實質困難,所以還有種種問題,早上王清峰部長才在解釋這個問題。沒有專業判斷就無法知道是否合法,軍訓處長應該也為此焦頭爛額吧!

吳次長財順:這就是在職進修研習的主要重點。

趙委員麗雲:人家學了多久都無法辨識,何況是你們?一旦你們處理錯誤就可能有侵權爭議,例如少年的部分,少年適用第三、四級,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而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四級毒品的製造、施用,被查獲時,若無正當理由就不得持有,反過來說就是有正當理由得持有,請問要如何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軍訓處執行時是否發生困難?是不是因此害死一竿子教官?法令不熟很容易造成爭議,要強制家長接受治療、輔導,簡直就是異想天開,回去之後將學校及縣市主管和你們之間的爭議想清楚,不要每次都草率提出對案,我們就糊里糊塗地通過。幸好本席曾經主管相關業務,所以本席真的有點怕。現任體育司王司長都不講話,是個太好的公務員,不像本席天天哇哇叫。總之,請你們回去想清楚,因為本席知道這真的會有問題。

繼續要請問中研院副院長,您有多久沒有因為立法案進到本院?

主席:請中研院劉副院長說明。

劉副院長兆漢:主席、各位委員。記不起來。

趙委員麗雲:上次是何時提出法案修正案?

劉副院長兆漢:上一次……

趙委員麗雲:就是民國36年。本席曾任職於國編館,國編館創館人陳立夫先生,當時本席看到他,還以為是古人。那時為了慶祝一週年甲子慶,本席寫了「書香歲月一甲子,不廢江河萬古流」,今天又可以再轉送給副院長,果然是不變應萬變,但本席感到很欣慰,也希望帶回本席的致意。我們都知道科學家很討厭這種沒有行動力的立法或行政雜務,但還是必須說明,本席一直催促你們要提出法規,尤其是94年公布了基本法之後,基本法就等於憲法的amendment,而且有非常高的高度讓你們善用,你們不要排斥。法律和政策是一體兩面,很多人都以為兩者不同,其實只是政策比較變動,法律比較固定;政策的形成沒有一定程序,只要權威人士有方向感就可以行動,但法規卻有一定程序,會讓提出來的預算、計畫審查非常容易。本席再三希望能夠全面整修相關法規,讓科學發展更有本有據,也更能趨吉避凶。現在我們為你喝采,總算走了第一步,把我們的話帶到,好不好?

劉副院長兆漢:好。

趙委員麗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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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改成「負擔」兩個字,應該比較符合你們的本意。據本席所知,目前預計要給國小學生每人每餐31元的經費,而國中學生每人每餐則是34元的經費。本席認為你們之前的訴求是對的,而管委員也接受了,但有關「足額」的部分可能就有一些問題了,舉例來說,如果新竹縣大發慈悲,打算每餐給50元的話,那麼有關足額的部分就會引發爭執,所以本席建議這部分應該改為「負擔」兩個字。也就是說,31元和34元的部分就是由中央去負擔,本席認為這樣的語意是OK的,反正你們自己就是訂出一個標準,並由中央來負擔這些費用,至於地方要加碼或減碼都可以,反正那是地方自治的範圍。本席認為用「負擔」兩個字,應該不會讓你們綁住自己才對,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