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 委員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104
主席: 潘維剛
資料來源: 公報:098卷064期 總號:3750 353頁~398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 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 01028000 ; 04630000
法名稱: 01028000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國科會組織條例
0463000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運動教練聘任條例
進度: 委員會
提案機關: 行政院 ; 考試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科會組織條例增訂條文草案;二、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本院委員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64-367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最要感謝我們的主席—潘召集委員,讓本席在上會期提出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時,能以臨時動議的方式破格讓它提早通過,同時感謝朝野各黨立委的支持,在10月23日三讀通過。本席相信對長期非常關愛照護婦幼的主席來說,同樣也會認為此舉對校園性侵害案件具有嚇阻作用。另外,也感謝當時教育部的所有同仁,雖然當時有些hesitate,但你們也知道不過正不足以矯枉,立即予以通過。至於今天所作的修正係在確保行政機關於調查時能與司法單位通力合作。現在看來,你們應該是同意的。可是由於這2天,發生一個很熱門話題,即職棒簽賭事件。當球員涉及簽賭案時,這些資料是否能主動提供給球團,這在社會上已引發許多議論。因此由於當時主席的英明,使得第三十一條第八款能以附帶決議方式臚列於上次的修正案中,這次將之明列為條文,有助於司法機關,尤其是檢察官職權的行使,本席將建請主席最後能尊重法務部的表達意見,看看有無實際障礙或其他疑慮。至於其他條文,本席非常同意。包括方才所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對於撤銷所謂行政處分效力的處理,已經有所規定。但我覺得楊委員提案在整個條文中以但書的方式宣示第七款,仍具有內容公平、公正的宣示意涵。本席相信部長若能支持的話……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清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可以接受。剛才我只是擔心體例的問題,如果不必擔心體例……
趙委員麗雲:若放在這裡,較具公正態度。本席建議若你們能接受的話,是比較美滿的。
吳部長清基:對,我們沒問題。
趙委員麗雲:關於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的修正。請問部長,這項修正我們講了很久,其是否跟技職再造有關?
吳部長清基:我想對整個國家的技職再造與產學合作,應該是正向的。鼓勵老師在他的專長領域能有所堅持,加強產學合作。
趙委員麗雲:這不僅是產業更新的成敗關鍵,也因為人才都在這裡,讓他能夠流通才有前途。本席在擔任立委之前,曾在科技大學擔任講座教授,因此深刻體會到這項是很重要的,所以要建請各位同仁能盡力支持此等產業更新與技職再造的重要一步。
吳部長清基:謝謝,如果通過的話,教育部將鼎力支持。
趙委員麗雲:對於校長資格的修正,現有不同版本。上會期我們曾為賴委員清德的提案進行過討論,當時的決議是要你們通盤檢討。如同你方才所回答的,這次修正較不具爭議的有洪委員的宗教研習學院校長,而有爭議的有中學、小學、高中校長,甚至民族藝術學校、中等學校校長資格的修正,目前教育部的作業到什麼程度?
吳部長清基:我想中小學部分……
趙委員麗雲:有通盤檢討嗎?
吳部長清基:有通盤檢討。
趙委員麗雲:檢討案目前在哪裡?預計何時送到?
吳部長清基:已於9月7日送到行政院。
趙委員麗雲:9月7日已送進行政院。在與人事行政局、考試院的溝通情形中有無重大歧異?會不會出不了;還是很快會送到本院來?
吳部長清基:對校長的資格應無太大的爭議。
趙委員麗雲:既然沒有爭議,也進了教育部。你們對於不同的版本所表達的意思是想法都一致,還是有所不同?
吳部長清基:除了國中小校長一起訂定,我們認為較為不妥之外。還有老師如果沒有行政經驗或沒有擔任過主任,就直接當校長的話,恐怕會經驗不足。
趙委員麗雲:您的意思是還有一些不同版本的疑慮?
吳部長清基:是的。
趙委員麗雲:如此,我將鄭重建議主席,因為這部分有異有同,而且社會的確對校長應具備的條件、身分,具有象徵性的期待與憧憬,因此這部分可能有爭議性,我將建議是否行政、立法相互尊重,能於一兩個月內送至本院,以便併案審理,如此將較為圓滿。謝謝部長。
接著,請問李主委提出增訂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是不是跟93年監察院的調查案有關?
主席:請國科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羅權:主席、各位委員。有。
趙委員麗雲:「國科會長期未依其所定職權調任作業規定落實執行輪調制度……所以,糾正要督次檢討……」這是93年的事情。主委所提增訂案與這個有關嗎?
李主任委員羅權:最近監察院在盯我們駐外人員輪調事宜。
趙委員麗雲:不只是93年,最近又被糾正,是不是?
本條修正只不過三十多個字,自93年迄今要花5年嗎?
李主任委員羅權:國科會有提出過一次,77年有……
趙委員麗雲:我說93年之後,監察院的糾正文字是「國科會有長達二十多年滯流國外的人員,沒有輪調制度,誠有怠失」。93年你們不予理會,5年後才提出這31個字?難道你們比烏龜還要慢嗎?
李主任委員羅權:97年8月29日我們向行政院研考會提出修正案,但是沒有被通過。
趙委員麗雲:所以,是4年,不是5年,好一點點?
李主任委員羅權:我們有繼續努力,今天再提出來,
趙委員麗雲:所以,你繼續努力了1年?
李主任委員羅權:是。
趙委員麗雲:如果今天可以通過增訂案,你可以解決現實的問題並杜絕未來的問題嗎?
李主任委員羅權:是。
趙委員麗雲:主委說,是,這會列入記錄,不能隨便回答。
李主任委員羅權:若有正式法源依據,未來我們可以更積極地將駐外人員調回來。本人自就任國科會主委,即針對駐外人員作業處理要點進行修正……
趙委員麗雲:這是陳年的積弊,輪到你當主委才要解決這個問題,你認為可以解決,那為什麼還有5個人還在國外?有6個人連續超過9年,其中有1個人本年就要退休,其他這5個人要怎麼處理,難道要到民國100年才逐一處理嗎?
李主任委員羅權:在國科會組織法沒有通過前,我們會盡力去做,方才已經講過有整體加緊催促去做,也制定新的作業要點,包括「駐外人員依輪調程序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等。另外,對國內公私立大學……
趙委員麗雲:到底國內外輪調真正的困難何在?是在法還是在人?
李主任委員羅權:是在法律,因為員額及人事費編制都在外交部,若要將他們調回國科會,可能會因為沒有職缺,無法回國科會辦事……
趙委員麗雲:我很清楚。你這些話都會列入紀錄。
李主任委員羅權:是。
趙委員麗雲: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實有法的單位照樣會發生這種問題,主委認為只要法律通過,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這些都會列入紀錄。本席支持修法,若是沒有做到,就要唯你是問。
李主任委員羅權: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儘快解決,這可能有一點時間性,我們相信會在1年內解決這個問題。
趙委員麗雲:1年內要解決,不得再增加預算的員額,只能由外交部移撥,你們現在的員額是多少?
李主任委員羅權:我們現在的員額是35名。
趙委員麗雲:希望永遠不要再增加,我們知道,你們的事業是非常特定的,像有21個單位業務龐大的教育部只有87人,新聞局負責國家的國際行銷如此龐大的業務,比你們單純的業務更加複雜,編列147人,他們只進用129人,你們要引以為鑑,當作自己的標竿。
李主任委員羅權: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儘量努力去做。
趙委員麗雲:本席支持你。主委答應1年的時間,我會記
下來,因為我是討債公司。謝謝。
李主任委員羅權:是。謝謝趙委員的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