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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院委員及行政院版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30

會議別: 委員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130

主席: 潘維剛

資料來源: 公報:098卷074期 總號:3760 329頁~353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 法律案; 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 04536000 ; 04537000 ; 04551000

法名稱: 04536000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

0453700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04551000 貪污治罪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進度: 委員會

提案機關: 立法委員; 行政院 ; 司法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一、審查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34-336

發言內容:

主席(潘委員維剛):首先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早,今天我們主要討論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的修正。本席是本案的連署人,支持做這樣的修法。但是為求法的萬全,請問次長,對未滿12歲兒童性侵修改為公訴罪,你覺得安心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有一些不安心的地方。

趙委員麗雲:哪個地方?

吳次長陳鐶:我簡要向委員報告,各位委員為了保護兒童提出這樣的修正案,我們非常欽佩。委員們的立意非常好,但是我們害怕發生一些問題。事實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關於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未滿18歲犯者採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問題,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曾提出來討論。

趙委員麗雲:我的時間有限,次長的說明必須精簡。

吳次長陳鐶:我很坦白地向各位委員報告,所有出席的研修會委員,沒有1位贊成改採非告訴乃論。

趙委員麗雲:主要的理由?

吳次長陳鐶:歸納起來,理由包括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時,因為案件的偵審,將使未滿12歲的被害人接受檢察官、律師詰問以及法院詢問,年幼的心靈……

趙委員麗雲:次長已經把答案講出來了。潘委員維剛是本案的提案人,本席是連署人。我們為什麼會提案,你們心裡很清楚。你們為什麼做不到?也就是認為公訴罪是兩面刃,很可能在偵審過程中,讓應該受到保護的被害人,無法得到周全的保護。請問次長,保護不周是誰的責任?誰應該周全保護被害人?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應該對被害人加以保護……

趙委員麗雲:次長的意思是說,我們修改法律之後,你們的配套無法完成這樣的任務?

吳次長陳鐶:依照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證人必須接受被告或被告辯護人詰問,必要時法院也要詢問證人。

趙委員麗雲:這就是我們最害怕的地方。我們覺得,對於法定的兒童,也就是12歲以下的人,應該要善盡保護責任。但是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即使我們修了法也是兩面刃,說不定殺的還是我們自己孩子。我們覺得,善意的傷害和惡意的傷害,都一樣是傷害。但是我們為什麼還要連署,還要提出修正案?次長認為我們腦筋「?袕r」嗎?

吳次長陳鐶:不會,我們知道委員們是為了保護未滿12歲的兒童。

趙委員麗雲:你們的程序,在針對兒童身、心方面,尤其是對犯罪被害一些後遺的問題,難道你們不該去研究,不能變化程序去善盡身心健康、隱私的保護,而達成更周全的兒童保護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很樂意這樣去做,但是……

趙委員麗雲:很樂意但是要等10年、20年。

吳次長陳鐶:不是的……

趙委員麗雲:等到我們受不了,我們就提案……

吳次長陳鐶:不,報告趙委員,我們要修改訴訟制度會遇到很多、很多的困難。我們很願意去保護被害人,但是有一些人認為,訴訟程序也就是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對被告的保護比對被害人的保護更重要。

趙委員麗雲:沒有錯,你們通常都把被害人變成呈堂的證物而已,不是只有對兒童!也許為基於所謂犯罪偵防、審慎量刑,你們有這樣的必要性,但是本席覺得,對於兒童,免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我覺得我們有責任。有沒有什麼可能,你們使用某些配套去考量怎麼樣改善?尤其是偵審人員處理這樣的案子,他們對於兒童的身心瞭解如何,有沒有相關的訓練,是否適合做實務的判決等,讓他們做這些事情時不致於傷害到兒童。難道真的無法可施嗎?我們對於無法可施很感冒。

吳次長陳鐶:我們非常、非常重視委員關心的問題。事實上,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我們對同仁是有教育的,希望兼顧被害人心理的感受,不要讓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我們確實有做。

趙委員麗雲:二度傷害真的很嚴重!我剛才說同意次長的看法,覺得你們很有良心。對於次長今天所說的話,本席是敬佩的,因為實施上的確是兩面刃的情形。

請教次長,依照你們研究過去實務的結果,如果類似這種情形改為公訴罪—過去有父母吃案,有很多的黑數,依據你們瞭解,這種父母是好還是不好?是有愛心,還是是非心壓過愛心?所謂最佳利益的考量到底是在哪裡?次長看到的有正面、有負面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多元的社會,當然有少數父母—我認為是少數父母,對於他的子女沒有盡到保護、教養責任,但是絕大多數的父母,絕對是為了他的子女最佳考量來做考慮。

趙委員麗雲:所以次長的確看過,父母在歷經考量後,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沒有提出告訴?

吳次長陳鐶:對,當然有。

趙委員麗雲:本席希望大家用很平和的心去想,但我還是很支持潘委員維剛提的修正案。為什麼?你們還是要儘快去想,如何在有周整的保護程序之下,落實對兒童的保護。

畢竟勇敢是需要支撐的,你讓他出來告,結果是你們沒有辦法保護他,最後父母只好說不告算了。這是非常令人心痛如割的情況,不是嗎?次長能夠一再容忍這樣的情況,讓這樣的情況永遠下去嗎?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審判部分,我們有一些……

趙委員麗雲:是,我看有一些進步的地方,但是對於12歲以下兒童,我覺得不夠。

吳次長陳鐶:除非我們要把詰問制度加以變革……

趙委員麗雲:不能革嗎?

吳次長陳鐶:這是立法選擇的問題,但是有很多法學界人士認為,這是所謂審判的正當法律程序。

趙委員麗雲:我同意對12歲以上的人實施這樣的正當程序,但是對於12歲以下的被害人,我們相當堅持你們要設法有配套,讓它可行。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他可以利用……

趙委員麗雲:被害人完全沒有回手之意,甚至還認為是自己的錯誤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甚至一輩子走不出這個陰影。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基本訴訟制度的設計,詰問是為了發現真實。

趙委員麗雲:法不外人情,如果你們的法律是如此悖離人民的感情,它會被唾棄。如果你們的正義是,只想到犯罪人不要得到不當的審判,而沒有想到犯罪被害人在暗夜哭泣,一輩子走不出來黑暗的話,這種司法制度是可以被唾棄的!

本席言盡於此。在你們做不到之前,我當然不能堅持這個法案。這是本席發言要旨,但是我必須讓你們知道,我們已經快要不能容忍這樣的法律繼續下去,不能容忍老百姓唯一期待的法律是這樣子的。

吳次長陳鐶:訴訟制度,刑事訴訟……

趙委員麗雲:次長要表達的,我心裡很清楚。我只是告訴你們,我們心裡的痛、我們對司法的期待。

今天審查的另外兩個法案已經沒有什麼可討論了,但是本席始終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的部分有疑慮。上次我有發言,但這已經是政策,我不能發言。你們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降低違背職務行賄罪,使貪污治罪的對象從原本的公務員變成多數是一般老百姓,因為前者所謂的違背職務是兩願,你們辦不倒他們,定罪率有多低你們自己很清楚;但是後者卻很容易成案,一成案罰的卻是老百姓。這在邏輯上通不通?本席真的希望你們有點肩膀去講點實話!

至於那個違憲案,本席知道次長無能為力。大法官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簡直沒有邏輯可言,我叫它莫名奇妙。本席希望留下紀錄,請司法院帶回去研議。大法官絕高無上,你們講了就算,我們也沒有辦法,但是我希望列入紀錄,這個解釋文絕對是違法的、違背邏輯的,所謂違憲的宣判。

試想,我們買東西,1樣6元,2樣12元,年終大減價2樣只要9元。我已經減價了,你還回過頭說,因為減價符合a,所以還要給你b。如果真是這樣,我豈不是跳樓大拍賣了嗎?本席覺得很奇怪,從數學上我推不通。他第1次折抵刑期是因為併科,所以已經是折科,已經得到利益了。結果因為折科刑期,又可以享受其他的利益—大法官跳出來說,那個利益一定要保持,本席覺得,這在數學邏輯上是不通的。當然我也知道次長無能為力,只是希望留下紀錄。大法官是不是算數很奇怪?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