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4期
日期:981224
主席:張慶忠
資料來源:公報:099卷004期 總號:3769 93頁~17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2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248000
法名稱:01248000 災害防救法,重大災害防救條例,國家基礎建設安全管理及災害緊急處理總署組織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行政院及本院委員版本「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95-96
發言內容:
主席: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能將「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議程,讓本席有機會就「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提出說明。
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剛剛結束,雖然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卻讓全球對於因地球暖化所引發的常態性災害有更多了解。近來英國發生百年罕見水患,紐澳受到南極碎冰的嚴重威脅,大陸華西的驟然酷寒,美國西部天火燎原均印證了氣候變遷的影響。根據聯合國分析,臺灣是全球前十大災害頻繁國家,無論是颱風,或是不定期的強震,乃至於土石流的肆虐,未來在台灣必定方興未艾!
有災害,就會引起失蹤,從而帶來死亡認定,相信各位也可以從電視上看到災民的哭訴與哀嚎。依現行法規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確有失蹤之事實,但要認定為因災死亡的話則需要屍體相驗。可是像那瑪夏鄉民已長眠於地下,實在難以取得屍體相驗,如此就必須依照民法第八條之三規定,需等待一年後方可做死亡宣告。要知道,受災家屬必須辦理各種賠償、撫卹等急迫事宜,這種作法不僅傷害感情,更有法律對百姓保護不周之虞!
法務部是個很積極進取的部會,在民國91年華航空難時,法務部開了個方便法門,也就是由檢察機關開具死亡證明的權宜作法以為補救。但依照法院組織法規定,只有檢察官才有相驗職責,檢察機關並無此項執掌,所以由檢察機關來開具死亡證明書雖有其方便性,卻不免有適法性之疑。依照現行規定,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將失蹤者的死亡認定與核發死亡證明書等事項明文列入;但如果未來災害常態化,此種以特別條例事後逐案處理,的確緩不濟急,會有傷害人民感情之虞。所以,本席徵得39位同仁連署提案增訂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將災害失蹤人死亡證明書的核發事宜納入規範,讓其一致化,針對天災失蹤者之死亡認定及死亡證明書之核發以及效力撤銷等事宜做明確的規範,具體的條文及相應的說明,包括國外的案例,請各位參考修正條文對照表,我不再贅言。再次請求各位同仁讓本條順利通過,讓死者安心,使家屬可以釋懷。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