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4期
日期:981230
主席:潘維剛
資料來源:公報:099卷007期 總號:3772 1頁~2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4513000 ; 04536000
法名稱:04513000 民法第四編親屬
04536000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行政院 ; 司法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本院委員「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2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召委的菩薩心腸,聽到民眾的吶喊,在本會期最後的時間把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的幾個版本,併同行政院和司法院的會銜版本一起審議。也要特別感謝王部長,王部長真是真正非常重視人權的一位部長,親自蒞臨本會,在報告的文字中也讓我們看到部長支持這幾個版本的立場,只是有一些文字和體系的考量,希望能夠尊重行政院和司法院會銜的版本,讓這個版本通過。
我特別要代表邱毅委員,我們昨天相互商量事情,他今天因為另有要公,趕不過來,所以我要特別表達,其實這次的版本我都是共同提案人,我講一句閩南話的俚語,「人若不照天理,天就不照甲子」,所謂「天道無常,常與善人」,我知道這一步對於法界先進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一種改變,要把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跟你們過去所學的民法基本邏輯是不合的,因為我們的民法邏輯跟西洋人的人際關係邏輯的確不同,我們非常強調血統、倫常,也就是絕對義務,西方則是契約關係,的確跟你們過去的理念是不合的,所以我看到你們會銜的版本時十分感動,我相信邱毅委員也可以接受你們這樣的方向。
但是我必須要再三強調的是,當我們在社會上看到太多血淋淋的案例時,你們能夠了解民眾的心理,對於所謂的卑親屬撫養義務減免範圍加以擴充,我們是可以想見的,但邱毅的版本跟院版最大的差異就是明確地條列了條件,為什麼我們有這種想法?當然最後的決議要看召委和委員跟大家折衝的結果,但是我們看到院版基於文字精簡各體系完整的目的,用比較概括的方式來規範,如「血親之間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至於「以上行為之一有情節重大」這些話,我相信各位比我還要內行,這些文字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內。
我們雖然知道基於時代的變化民法將從絕對義務向相對義務傾斜,這是時代所趨,也是讓當事人有更多警惕之心,但是我們也很擔心這個模糊地帶可能會造成後續的煩惱,比如:不當管教,大概所有為人父母者都有經驗,有時候在盛怒之下或酒醉後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虐待、侮辱或身體精神上的侵害,如果一定要針對這些抽象的、不明確的部分來切割處理,會是一個問題。雖然這部分可以交由法官來處理,法官可以按照案情來審酌,決定予以減輕或免刑,但是這些具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文字不是寫給法官看的,不是寫給法院看的,最好是沒有發生這些事情。
所以邱毅的版本明列6項,包括故意致撫養義務人於死未遂或致重傷害者、惡意遺棄撫養義務人者、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撫養義務人者、對撫養義務人施加家庭暴力行為者、對撫養義務人施加身心虐待者發違反其他法律規範之行為者,我們把這6款列出來,是希望在維繫家庭倫理的觀念之下,避免不法的加害者反而受到法律保護傘的保護。我們希望最後討論的時候,能確定將來不光是司法的審查能夠確認,最重要的是一般人真的能理解這些,不會產生疑義,更重要的是受規範者可以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上述三點都無確認無疑的話,邱委員和本席都不反對最後的修訂版本;但若上述三點不夠明確,我們希望明列事項,以免損傷到民法的完整性。以上說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