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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併案審查「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_發言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15

會議別: 委員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415

主席: 朱鳳芝

資料來源: 公報:099卷029期 總號:3794三 233頁~292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 法律案

法編號: 02033000

法名稱: 02033000 大眾捷運法

進度: 委員會

提案機關: 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 併案審查「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38-239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

非常感謝主席,將本案也就是本人與王進士委員等21人提議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九款的修正案列入議程,本席與王進士等21人之所以提這一項修正,具體地講就是一種變更,其實不是一種放寬。我們認為,動物假設關到籠子裡面牠進入站區與車輛,以及車輛上面或禁止飲食區喝白開水,這樣的限制我們覺得是不盡情理的。

我們所持的理由簡單地說有2:

第一個理由,臺灣地區民眾喜歡養寵物已經蔚為風氣了,我們甚至認為寵物是一種家人,所以同居共食、同進同出已經是一種生活的常態,假設我們還是嚴格限制牠不可以攜入舟車,等同於剝奪飼主的交通權益。我們發現有更嚴重的情況是,雖然我們不准,但是年輕朋友會偷偷地帶,還是帶進去,最近有發生帶了寵物蛇。寵物蛇因為不能被人家看到,會取締,飼主就把牠偷偷藏在袋子裡,結果跑出來了,造成大家的恐慌,我覺得反而適得其反。所以我們認為,假設寵物是經許可當然可以攜入,譬如導盲犬是必須帶走的;關到籠子裡雖然很明顯,但是有安全的防護,我們認為罰飼主是沒有什麼道理,是適得其反,只是讓他們偷偷摸摸做這個事情,反而造成真的大眾危險。所以我們認為,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是應該要修正的。

第二個理由,有關喝水,當然喝水我們嘗試曾經溝通很久沒有成立,因為他們說,白開水認定困難,萬一不是白開水,會造成清潔的困難。我想捷運不是天下的唯一,歐美先進國家並沒有限制飲用水。臺鐵在場有代表,高速鐵路在場有代表,他們不只供應水,也沒有限制飲用水,難道他們就沒有認定困難嗎?難道他們就沒有所謂清潔的困難嗎?當然,以前我們不主張是因為捷運時間都很短,現在經過貫聯之後,也是捷運局的努力,可以接駁之下已經超過1小時,對於老大人來講,1個小時不飲水健康上會有影響,或者有些病人的確有必須飲水的情況。

所以我們認為比照其他先進國家,也是跟高鐵、臺鐵一致的作法,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必須修正,至少在飲用白開水的部分應該放寬;假設是有色飲料,在其他國家必須用一個袋子裝起來,表示在車上的過程不使用。適度地放寬我們覺得應該是正辦,以上報告敬請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