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 委員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506
主席: 趙麗雲
資料來源: 公報:099卷038期 總號:3803 1頁~39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 法律案
法編號: 01716000
法名稱: 01716000 高級中學法
進度: 委員會
提案機關: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一、審查委員趙麗雲等26人擬具「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趙麗雲等29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義雄等52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4-5
發言內容:
主席(江委員義雄代):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的修正原委,本席與洪委員秀柱等多位委員的考量是,現行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的規定,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但是,在實務上校長也是一種高風險的職務,所以也未必然在該校中能夠找到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格的人選,而且,當事人也要有意願,這就變成學校校長的職務非常難以求才,所以我們參據已經修正的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現今大學附設的國中小校長已經開放修正,不受限於由該校的教師來擔任,一則避免大學校院的教師沒有意願擔任校長,以致校長求才發生窘境;二則也符合學校應該開放多元的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的實際需求。另外,有關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之後,有關校長遴選的權責由原本的「董事會」修正為「學校財團法人」,所以我們也希望在文字上能夠一併修正。
此外,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兩法因為修正條文的內容相同,本席不再贅述之外,我也要特別表達,在拜讀主管機關今日書面報告之後,我們很高興教育部從善如流,贊成我們的修訂方向,他們對於文字做了很多的精簡與非常有條理的舖陳,我們敬表同意。至於有關另增加第四項的部分,對於任期內高中校長的任期及現職校長的連任,以及他優先出任他校校長的規範,基於校園安定的考量,尤其是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我們認為這樣的規範尚屬允當,本席也敬表同意,以上報告。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