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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10

會議別: 委員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510

主席: 江義雄

資料來源: 公報:099卷038期 總號:3803 245頁~303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 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 01715000 ; 01725000

法名稱: 01715000 職業學校法

01725000 國民體育法,體育法

進度: 委員會

提案機關: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一、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29人及委員江義雄等52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志雄等3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55-257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們對這兩項法案的看法都是認為財源不足,但樂觀其成,基本上,我個人的看法是,政策就是一種選擇,就是有權力者手中的一種選擇、有方向的選擇,但當用則用、當省則省才是真正要旨。如果這真的那麼好,即使克服萬難、排擠其他預算也算是當用,如果不然,績效出不來的話,一毛錢都不應該增加,你同不同意我的看法?

主席:請教育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財順:主席、各位委員。我很認同委員的看法。

趙委員麗雲:接下來我想問究竟當不當?原本這部分的規定是行政命令,你們認為把它提升為法的位階應該是很好的,更有統合全國的功能。請問你有沒有看過體委會的報告?在你提出這樣的看法時,你有沒有事先跟體委會聯絡過?

吳次長財順:因為上禮拜五才……

趙委員麗雲:所以還來不及。其實戴主委比你還聰明,她的報告指出,有關體育班之設置,以及置專任運動教練,事涉學校體育推動及學生運動人才之培育,本案建請教育部通盤考量。所以她是持保留的態度,不過,如果相關問題都解決了,方才她口頭報告時也做了好人,她說她也樂觀其成。因為現在組織再造要把體育收回去,那你就不能沒有專業了,今天我就是希望你們要有專業的考量。

其次,請問體育班的績效如何?你們有沒有做過長期、非常深入的研究?現在共有493校(1,562班),到底是要增?要減?該增?該減?該用?不用?你們應該要有很好的評估。你們認為體育班的設置對提升中華民國競技運動的效果是正面的?還是不好的?這部分有做過研究吧!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俊權: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今年第一次針對國中的體育班進行全面訪視,訪視報告大概在……

趙委員麗雲:訪視不是績效評估報告。

王司長俊權:但它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趙委員麗雲:你知道嗎?下個月有世界盃足球比賽,全球都在瘋,為什麼我們國內這麼冷?因為我們的排名是第162名,所以我們瘋不起來,為什麼足球運動會走到這一步?明明我們有李惠堂、亞洲第一人,為什麼我們會變成第162名?就是因為當初的一個重點錯誤,即重點學校,所有人才就集中了,於是聯賽就聯不起來,當8個學校不願意玩的時候,這個運動就完了,所以我希望你們真的拿出績效評估,證明體育班對提升中華民國的競技運動的確有效。

其實你們今天修的並不是教育部的法,你們修的是體育界的根本大法,即國民體育法,為什麼國民體育法做了法律授權?就是包括學校的其他活動、課程、目標等,授權讓你們用行政命令定之,你們要善體美意,你知不知道國民體育法是何時訂定的?不知道。我來告訴你,民國18年,迄今已超過81年的時間,它只修過4次,其他的修正都只是一、兩條。其中,第一次修正是在民國30年,因為戰後,所以大家對體育重新定位。第二次修正是在民國71年,這是教育部第一次把國民體育委員會和社教司的功能定出來,民國60幾年把體育司設立起來,然後因為我們退出聯合國,所以我們重新對體育有一些外交上的其他考量,第三次修正就是因為體委會成立,隸屬就改變了,你們現在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應該真的好好去想想整體體育應該怎麼走?你們現在只是說把行政命令弄高位階,問題是人才的培養體系和藝術不一樣,和音樂、美術不一樣,因為運動有幾十個不同的運動項目,所以人才體系的培養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此外,你為什麼在推聯賽?為什麼聯賽不入法?聯賽會比體育班沒效嗎?那叫做open skill,即開放性的運動,它不是你鎖定成功的模式,它是要不停的面對不同的敵人、不同的對手、不同的球路,比方說,其實王建民的伸卡球還是有人打得出去,因為很少人打出去,那就行了,因為它要不停的面對不同的對手,它叫做open skill,你只好用聯賽,以賽代訓,體育班對它一點幫助也沒有,把全部的人放在一起,體育班就是這400多個學校,如果成效不好那就完了,所以它一定是金字塔,這也就是為什麼10幾年前開始推動聯賽,像籃球、足球都是如此。

以跆拳為例,這次的提案委員就是技擊項目的專家,他只需要採直線型,像戴遐齡,她從小就被發掘,所以她採直線型就可以了,因為這種千里馬是天生的,不是後天培養得出來的,就是鎖定這些標的,然後他一路採直線型就可以了,但有些是早收型,他可能要像個花瓶一樣,像體操,如果18歲不成名可能一輩子要跑龍套了,還有的是晚收型,有些項目可能會揠苗助長,所以它會變成一個燈籠型,也就是說,它的整體人才培養體系的理念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你是用國民體育法的位階來定位體育班,是否應該相對的告訴別人,重點學校、聯賽制度或者方才提及的師徒制,其實很多是要靠師徒制,像國術,它完全是鎖定目標,就是要在學校設社團,這些東西就不重要了嗎?因為你特別凸顯體育班的重要,代表其他的就不重要了,是不是?你不是把它規範在學校的體育法規裡面,我也很贊成你把它拉高位階,今天你修的是體育法,應該要想到它的後續績效,而你今天想達成的目的是體委會之競技運動的推展,為什麼我們要法律授權?因為學校裡面還有全民健康的推展,包括體適能的檢測等,你都是以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或其他行政命令為之,你今天回來修這個法並說要訂定一個全國的規範、統一的規範,此次報告有提及,設班條件、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訪視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我不知道你們有哪個天才能夠訂定出這麼多不同的訓練、人才培養體系的統一辦法。

坦白說,我沒有連署不是說我不贊成,我也希望儘量爭取資源,希望你們有更多運動教練到學校幫忙,我可說是幫忙搶錢一族,我之所以不敢連署是因為,第一點,項目差異大。你們真的想清楚了嗎?光是加強體育班的部分,在人才培養體系上,必須有可能訂得出一體適用的辦法,如果到時候訂不出來,或者你訂出來的東西像我們足球的情況一樣,變成第162名的話,那你就是歷史罪人了。

第二點,法律保留。請你去查一下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以及新修正的地制法,包括員額、設班、入學、編班、訪視等,到底是中央可以管的?還是不可以管的?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有規範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我看七項裡面沒有一項是規定你們可以做這樣的事。事實上,政府會做一些法律的保留,一定有其特別的美意,在美國是education is the state's business,殘障照顧等部分聯邦政府不能做,這是各州的事務,因為有因地制宜性,所以你今天想要訂定一個全國一體適用的辦法,我是有點擔心,第一是適法性的問題,第二是項目差異大,可行性的問題,所以我希望你們自己想清楚,如果你們真的有這樣的本事,我也會支持你們。

再者,關於職校法的部分,困難點說來說去還是錢,其實我也是不同意的,技職再造方案到底是要往哪裡去?未來你是要讓職校更多、更發展嗎?因為現在已經有62%的學生是高職生,還是要消滅它?就像李遠哲先生講的是要消滅職校,他認為我們的人力要升級,職校所培養的基層人力不能適應我們未來國家產業更新之所需。如果你把這部分訂下去之後,高職一定會蓬勃的,因為免費,其實我們也很想要全額補助,但是它就會加強、增強高職,到底你是要消滅它還是要輔導它?你要想清楚。不能只說錢不夠,還差137.14億的缺口,我們希望聽到教育主管機關告訴我們你的方向是什麼,如果這是你的方向,那再多的錢也要去籌啊!也許暫時不蓋游泳池等等,這些我們都願意做,但是你卻講不出來,只說你錢不夠,意思是錢夠就可以做。

此外,方才蔣委員有提及高中的部分呢?如果你不消滅高職而是去輔導、增強它,最後的結果是,當他到了職業學校的系統,他要怎麼出去?怎麼上去?人力怎麼提升?我覺得教育部要拿出主張,不能完全推給預算,好不好?

吳次長財順:是的。

趙委員麗雲:我看你的報告書都沒寫這部分。經計算,你們的確錢不夠,我當然不想勉強,但我最在乎的是,當用則用、當省則省,當不當不應該是我們來講,應該是你們很清楚的告訴我們,如果當的話就要籌錢,我們就幫你們去籌錢,好不好?稍後進入逐條時,我希望你們能想清楚,如果是要增強、加強職校,那就是當了,就算沒有錢,我們也要贊成江委員的提案,但如果你不是這樣想,你是擔心後遺症會造成國家人才培養體系更多的紊亂,還有國民體育法的部分,我們當然會尊重你們的看法,但是你們不能只跟我們說錢不夠,好不好?

吳次長財順:感謝委員的指教,方才有的部分可能要做進一步的說明,在優先次序的選擇上,為什麼我們要把高中職的弱勢學生一併考慮,並列為比較優先的部分……

趙委員麗雲:你回去自己看看技職再造方案,你提出的方案只有兩點,跟這部分免費完全無關,你只是要充實它的設備,即方案四,而方案八談的是要開放更多免試,讓實務取向的人進得來,其他的你完全沒有提案,如果你的政策在那裡,結果你現在的配套卻是在那裡,我覺得你們是腦筋沒有想清楚,請你回去想清楚,看清楚你的技職再造方案再回來答復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