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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會期對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施政報告繼續質詢_發言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1/02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6期

日期: 991102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 公報:099卷057期 總號:3822 93頁~211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 施政報告

會議及提案內容: 對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81-189

發言內容:

主席:趙委員麗雲改提書面質詢,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趙委員麗雲書面質詢:

一、請教吳內閣推動醫師醫療責任保險,及診所責任保險,以期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我國健康醫療生態的進程與決心。

本席有鑑於我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但糾紛處理機制卻仍不健全,一旦醫療事故發生常衍生激烈爭執,不但傷害醫病關係,更耗費鉅大社會成本。僉以歐美等國行之有年類似強制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咸認為是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的良方。而我國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以致醫界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情形既不普遍,績效亦不彰顯。爰建議吳內閣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儘速責成衛生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規,全面推動醫師醫療責任保險,及診所責任保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責任的分擔;二則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一)

二、請教吳內閣促成國內法醫部門之設置,以期大幅提昇台灣法醫制度的獨立性、公信力及司法人權形象,同時有助於優秀法醫人才之培育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有鑑於現行「法醫師法」第44條雖明文規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且其設置辦法亦已於2006年訂立公布,惜迄今全國仍未有醫學中心作設立法醫部門之規劃。換言之,國內目前仍未有完全中立第三者的法醫鑑定機構或犯罪鑑定中心,這對司法人權而言,無疑是一大缺陷。爰建議吳內閣責成法務部、衛生署、教育部三大部會儘速協調促成法醫部門之設置,一則可大幅提昇台灣法醫制度的獨立性、公信力及司法人權形象,二則有助於優秀法醫人才之培育,實踐法醫師法制定之初衷。(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二)

三、請教吳內閣建構符應國情的癌症篩檢方式,以期有效降低國人的罹癌死亡率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惡性腫瘤(癌症)自1982年起即連續蟬聯國人十大死因第一名,國人難免聞癌色變。然眾所皆知的是,多數的癌症其實稱不上是絕症,大都可以經由篩檢而早期發現,若能早期治療,基本上無須付出高額的晚期處理,甚至死亡代價。我衛生主管機關近年來雖推動多項癌症篩檢工作,惜並未用心追蹤並處理各類癌症篩檢率過低,以致成效不彰的現實問題。爰建議吳內閣責成衛生主管機關考量國人的體質及生活飲食習慣與西方國家大不相同之事實,改變過去一昧仿照、沿用國外篩檢模式的做法,務實檢討建構符應國情的癌症篩檢方式,積極扭轉目前各類癌症篩檢率極度偏低的現象,以期有效降低國人的罹癌死亡率。(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三)

四、請教吳內閣加強結核病的研究及防治工作,積極保障民眾健康及生命,維護國家形象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台灣推展結核病防治工作已逾50年,但隨著專責單位台灣省防癆局的裁撒,大眾多誤認為結核病已走入歷史、已得到完全的控制,也因而掉以輕心,鬆弛了防微杜漸的傳染病防備措施。影響所及,結核病不但迄今仍為台灣排名第一的法定傳染病,且罹病率持續偏高,為美國的13倍、日本的2.7倍,而死亡人數每年逾800人,所付出的後端處理代價更已形成健保難以承受之重,也因而讓我國的防癆競爭力被新近發布的世界經濟論壇評為第三世界國家等級。爰建議吳內閣鄭重思考是否宜恢復設置專責單位予以落實防治,尤其務必儘速投入適當的資源加強結核病的研究及防治工作,加強透過教育宣導、因地制宜,以城鄉差別性處置,落實傳染途徑的控制,務必使2006年開展的「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能達成其目標,積極保障民眾健康及生命,維護國家形象。(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四)

五、請教吳內閣推動B型鏈球菌檢驗列入健保給付常規法定公費產檢項目,以以確保新生兒健康權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B型鏈球菌(Group B Streptococci, GBS)屢經研究證明是威脅新生兒生命的主要致病菌之一,具有高發病率,高死亡率的特點,為此,歐美先進國家遂紛紛將之納為常規性產前檢查項目,然國內迄今仍未將之納入公費健保產檢項目,以致許多產婦或因不瞭解B型鏈球菌的風險;或受限於經濟弱勢條件,而讓新生兒因之感染致死,或引起併發重症等憾事。僉以當前台灣生育率已降到歷史新低記錄,為了鼓勵生育,讓孕婦免除生下不健康新生兒的焦慮實有必須,爰建議吳內閣允宜衡酌政府財力,優先將B型鏈球菌檢驗列入健保給付常規公費產檢項目,以確保新生兒的健康權。(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五)

六、請教吳內閣加強國人用藥安全教育,同時建置回收藥品機制,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環境安全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國人長期以來未建立正確藥使用、保存及處理藥物觀念,不僅導致台灣洗腎人口及耗費節節攀升,形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更因隨意棄置未使用或過期藥品而衍生嚴重環境保護問題,爰建議吳內閣責成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一方面採取更有效措施以加強國人用藥安全教育,建立民眾正確用藥、存藥及處理藥物觀念與方法;同時建置一套回收藥品機制,便利民眾處理廢棄或過期之藥品,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環境安全。(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六)

七、請教吳內閣督促受政府捐助單位所辦理的各項醫療評鑑結果應完整揭露,並酌邀民間公正團體及醫事專業團體代表共同參與監督評鑑事宜,俾落實發揮保障民眾醫療品質之目的之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行政院衛生署歷年編列鉅額預算捐助(委託)非政府組織辦理醫療院所評鑑工作,但其評鑑結果相關資訊對外之揭露卻極有限,不僅因而屢見受評醫院質疑結果不公、醫事團體亦屢質疑評鑑專業度與標準信度之不足,民眾更無從參考作為就醫選擇的依據,政府投入經費與所獲效益間顯失衡平。爰建議吳內閣責成衛生主管機關切實督促受捐助(委託)機構應完整揭露各項評鑑結果資訊,同時公開各項評鑑基準及審議資料,並酌邀民間公正團體及醫事專業團體代表共同參與監督評鑑事宜,俾落實發揮保障民眾醫療品質的目的。(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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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我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但糾紛處理機制卻仍不健全,一旦醫療事故發生常衍生激烈爭執,不但傷害醫病關係,更耗費鉅大社會成本。僉以歐美等國行之有年類似強制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咸認為是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的良方。而我國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以致醫界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情形既不普遍,績效亦不彰顯。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儘速修訂相關法規,全面推動醫師醫療責任保險,及診所責任保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責任的分擔;二則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

說明:

一、觀察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每年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委託醫療糾紛鑑定工作案件數量的變化,76-86年間平均約191件、86-91年平均約347件、92-96年平均每年約為430件,98年更達553件,此數字尚未加入私下和解及病家放棄訴訟的醫療糾紛事件,顯見台灣醫療糾紛隨著時代、社會的變遷而有急遽增加的趨勢。

二、根據研究發現,醫師醫療責任保險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僉為處理醫療糾紛的良方。爰此,世界先進國家,包括美國、日本、英國等均有類似的制度,其實施結果,也咸認在實現對患者權利的救濟、醫師醫療風險的轉移、醫療糾紛成本的降低、醫療糾紛處理效率的提升,都有積極正面的意義。也因此,先進國家遂紛紛以立法強制全面加保方式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以美國為例,每位醫師都必須加入強制責任保險,否則不准加入醫師公會或發給執業執照,大型醫院也不願聘僱。

三、目前我國雖然產險業者已開辦醫療責任險,一為醫師責任險,一為診所綜合險,但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加上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不適用於醫療行為,因此醫界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情形並不普遍,也因而影響到分攤風險的成效與投保費用的成本效益。

四、另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此,目前國內雖有過失醫療責任險,但須經法院判決認定醫師有過失時才予理賠。然據研究報告顯示,只有28%的醫療事故是因過失行為所引起的,換言之,只有不到三成左右的病人得於醫療糾紛發生時透過現行制度得到理賠,但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師而言,即便法院判決確定其並無過失,卻仍多飽受病家採取激烈方式強求索賠,諸如抬棺抗議、撒冥紙、黑道恐嚇等,甚至一再訴諸司法途逕,備受煎熬。

五、此外,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後,病家索賠數額不貲,醫師為減少醫療糾紛的風險,將本來可以直接人為判斷的結論,大都轉由透過儀器檢查來作最終判斷,導致醫療費用的節節高升,或是醫師為了避免風險,消極的拒絕醫治,最後受損失的還是患者。

六、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考察世界各國現有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方式,儘速將醫療責任險,包括醫師醫療責任險、診所責任險立法全面推動為強制第三責任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的責任分擔,二則保障醫療品質,以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

附件二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現行「法醫師法」第44條雖明文規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且其設置辦法亦已於2006年訂立公布,惜迄今全國仍未有醫學中心作設立法醫部門之規劃。換言之,國內目前仍未有完全中立第三者的法醫鑑定機構或犯罪鑑定中心,這對司法人權而言,無疑是一大缺陷。爰提案籲請法務部、衛生署、教育部三大部會儘速協調促成法醫部門之設置,一則可大幅提昇台灣法醫制度的獨立性、公信力及司法人權形象,二則有助於優秀法醫人才之培育,實踐法醫師法制定之初衷。

說明:

一、過去50多年來,我國並無完整的法醫制度,刑事訴訟法關於檢驗、解剖屍體工作,由醫師、檢驗員執行,雖各有其職司,然檢驗員之法醫學養與技術不若法醫師,理論上應屬輔佐、協助法醫師之性質,實務上則因法醫人才之不足,由檢驗員代行法醫師職務已行之有年,其鑑定品質令人擔憂,且時有失誤情形發生。

二、為健全我國法醫師制度,提昇檢驗水準,落實保障人權,2005年12月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法醫師法」。該法第44條特明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法務部與衛生署旋於2006年公布「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惜迄今全國仍未有醫學中心作設立法醫部之規劃。目前培育法醫師的學術單位僅有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然該系所因無專屬場地及師資不足等原因,在98年度下半年的大學校院評鑑被列為待觀察名單。

三、根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法醫部門應提供之服務包括:法醫鑑定、檢驗或解剖屍體、法醫諮詢、法醫教學等,至其應備設施、設備亦有明確規範。質言之,若能依該法執行,落實成立法醫部門,對於教學資源缺乏的法醫系所有效培育優秀法醫人才方面應有一定助益。爰提案籲請法務部、衛生署、教育部三大部會儘速協調促成法醫部門之設置,一則可大幅提昇台灣法醫制度的獨立性、公信力及司法人權形象;二則有助於優秀法醫人才之培育,實踐法醫師法制定之初衷。

附件三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惡性腫瘤(癌症)自1982年起即連續蟬聯國人十大死因第一名,國人難免聞癌色變。然眾所皆知的是,多數的癌症其實稱不上是絕症,大都可以經由篩檢而早期發現,若能早期治療,基本上無須付出高額的晚期處理,甚至死亡代價。我衛生署近年來雖推動多項癌症篩檢工作,惜並未用心追蹤並處理各類癌症篩檢率過低,以致成效不彰的現實問題。爰建議衛生署允宜考量國人的體質及生活飲食習慣與西方國家大不相同之事實,改變過去一昧仿照、沿用國外篩檢模式的做法,務實檢討建構符應國情的癌症篩檢方式,積極扭轉目前各類癌症篩檢率極度偏低的現象,以期有效降低國人的罹癌死亡率。

說明:

一、自1982年起,在國人十大死因中,惡性腫瘤(癌症)連續蟬聯第一名,近年來,罹癌接受診療人數每年已超過七萬人,死亡人數更超過四萬人,然眾所皆知的是,多數的癌症都是可經由篩檢而早期發現,若能早期治療,基本上無須付出高額的晚期處理,甚至死亡代價。

二、以乳癌而言,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其存活率是百分之百,但是衛生署雖補助45歲以上未滿70歲婦女免費乳房篩檢,卻並未用心追蹤並處理篩檢率過低的現實問題,坐視50-69歲婦女2年內曾接受乳房篩檢比率僅有12%(美國達七成以上),而乳癌仍為台灣婦女發生率第1及死亡率第4的癌症。再舉自2006年起台灣民眾罹患人數最多的大腸癌為例,雖研究同樣指出透過糞便潛血檢查篩檢,大腸癌患者的死亡率可有效降低15-33%,惜衛生署卻坐令低篩檢率的發生,自2004年起推動的50-69歲民眾糞便潛血篩檢率僅11%。另舉國內青壯年(25-44歲)男性最常罹患的口腔癌為例,透過口腔黏膜目視檢查可降低4成死亡率,然18歲以上有嚼檳榔、吸煙習慣民眾的口腔癌篩檢率僅25%,迄今未見衛生署有提高篩檢率的積極作為。

三、癌症篩檢工具的選擇是最終能降低死亡率,且工具之實施能為民眾所接受者,才能達到篩檢效果。爰建議衛生署允宜考量建構符應國情的重症有效篩檢方式,尤其在癌症篩檢方式上,須務實檢討各類癌症篩檢率極度偏低的現象,畢竟國人的體質及生活飲食習慣與西方國家大不相同,一昧仿照、沿用國外篩檢模式,實施多年也不檢視國人不願意篩檢的事實,不僅徒勞無功,也是資源的浪費與錯置,無助於降低國人的罹癌死亡率。

附件四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台灣推展結核病防治工作已逾50年,但隨著專責單位台灣省防癆局的裁撒,大眾多誤認為結核病已走入歷史、已得到完全的控制,也因而掉以輕心,鬆弛了防微杜漸的傳染病防備措施。影響所及,結核病不但迄今仍為台灣排名第一的法定傳染病,且罹病率持續偏高,為美國的13倍、日本的2.7倍,而死亡人數每年逾800人,所付出的後端處理代價更已形成健保難以承受之重,也因而讓我國的防癆競爭力被新近發布的世界經濟論壇評為第三世界國家等級。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衛生署鄭重思考是否宜恢復設置專責單位予以落實防治,尤其務必儘速投入適當的資源加強結核病的研究及防治工作,加強透過教育宣導、因地制宜,以城鄉差別性處置,落實傳染途徑的控制,務必使2006年開展的「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能達成其目標,積極保障民眾健康及生命,維護國家形象。

說明:

一、台灣推展結核病防治工作已逾50年,但隨著專責單位台灣省防癆局的裁撒,大眾多誤認為結核病已走入歷史、已得到完全的控制,也因而掉以輕心,鬆弛了防微杜漸的傳染病防備措施。影響所及,結核病不但迄今仍為台灣排名第一的法定傳染病,每年確定個案高達1萬5千多例,相當於每10萬人有60人得病,是美國的13倍、日本的2.7倍,而死亡人數每年逾800人,所付出的後端處理代價更已形成健保難以承受之重,也因而讓我國的防癆競爭力被新近發布的世界經濟論壇評為第三世界國家等級,對於經濟發展程度已列為開發國家等級的台灣而言,無疑是一種國恥。

二、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2007年全球有927萬的結核病個案,發病率為每10萬人139例,已對全球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威脅。比爾蓋茲將斥資8300萬美元開發結核菌疫苗;美國將提供17.1億美元給91國作為防治結核病的資金;世界衛生組織則每年投入5千萬美元作為全球結核病防治宣導;反觀台灣在結核病防治的經費不及一億元。

三、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衛生署鄭重思考是否宜恢復設置專責單位予以落實防治,尤其務必儘速投入適當的資源加強結核病的研究及防治工作,加強透過教育宣導、因地制宜,以城鄉差別性處置,落實傳染途徑的控制,務必使2006年開展的「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能達成其目標,積極保障民眾健康及生命,維護國家形象。

附件五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B型鏈球菌(Group B Streptococci, GBS)屢經研究證明是威脅新生兒生命的主要致病菌之一,具有高發病率,高死亡率的特點,為此,歐美先進國家遂紛紛將之納為常規性產前檢查項目,然國內迄今仍未將之納入公費健保產檢項目,以致許多產婦或因不瞭解B型鏈球菌的風險;或受限於經濟弱勢條件,而讓新生兒因之感染致死,或引起併發重症等憾事。僉以當前台灣生育率已降到歷史新低記錄,為了鼓勵生育,讓孕婦免除生下不健康新生兒的焦慮實有必須,爰提案籲請政府衡酌財力,優先將B型鏈球菌檢驗列入健保給付常規公費產檢項目,以確保新生兒的健康權。

說明:

一、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3年度自行辦理之「台灣地區週產期B群鏈球菌感染評估」研究報告顯示,B型(B群、乙型)鏈球菌(以下簡稱GBS)是威脅新生兒生命的主要致病菌之一,具有高發病率,高死亡率的特點。

二、在美國、瑞典、英國等國家,GBS也是新生兒感染的主要病原菌之一,其佔新生兒感染率約22~60%,也是新生兒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美國在2002年開始,即針對懷孕35至37週的孕婦,全面進行GBS的篩檢;另外,歐洲許多國家也都將GBS篩檢列為產檢的常規性檢查。

三、GBS是婦女泌尿及生殖系統或腸道中常見的菌,藉由孕婦產道,新生兒易遭直接感染GBS。根據國外研究數據顯示,瑞典及芬蘭的GBS感染之致死率分別為5.6%及13%,而英國及美國則高達22%及33%。近年來,我衛生署大力鼓勵自然產,卻未同步將因須經由產道生產而大增感染率的GBS篩檢列入健保產檢給付項目內,而大部分醫療院所也因健保未予給付致未將相關檢查列為例行檢查項目,形同置新生兒感染GBS之危險於不顧,顯然為德不卒。研究亦同時指出,GBS於新生兒的感染依據其發病時間,感染菌型及臨床特徵,可分為早發型(Early onset disease, EOD)及晚發型(Late onset disease, LOD),但不論早發型及晚發型B型鏈球菌,一旦感染都可能造成新生兒健康上的嚴重後果,以早發型而言,出現在臨床上的疾病主要有肺炎、敗血症和腦膜炎等,至於晚發型的臨床疾病則有腦膜炎、腦積水、智力障礙、小頭畸形和耳聾等,對新生兒而言,卻是難以彌補的障礙,其家庭及社會也都必須付出極高的代價,這也是為何須重視此病的原因。

四、據瞭解,國內多數醫院在門診時,雖發給孕婦詳載各種產前檢查項目的衛教手冊,但除非孕婦主動徵詢,醫師大都不會主動「推銷」用於自費檢查的項目,為恐被民眾誤認為「斂財」。民國97年7月台北榮總遭產婦控告未盡產檢告知,以致新生兒因感染B型鏈球菌猝死的醫療糾紛,即顯示此一問題的嚴重性。

五、有鑑於台灣當前的生育率已降到1.03的新低記錄,為了鼓勵生育,紓解產婦憂慮,也為了確保新生兒的健康,同時減少嬰兒發病之後續處理醫療資源的耗費,爰提案籲請政府比照先進國家作法,將B型鏈球菌檢驗列入健保給付常規法定公費產檢項目。

附件六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國人長期以來未建立正確藥使用、保存及處理藥物觀念,不僅導致台灣洗腎人口及耗費節節攀升,形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更因隨意棄置未使用或過期藥品而衍生嚴重環境保護問題,爰提案籲請教育部及衛生署一方面採取更有效措施以加強國人用藥安全教育,建立民眾正確用藥、存藥及處理藥物觀念與方法;同時建置一套回收藥品機制,便利民眾處理廢棄或過期之藥品,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環境安全。

說明:

一、據統計,台灣97年洗腎(治療慢性腎衰竭)的患者超過6萬名,耗費健保醫療費用達338億元,排行門診疾病的第一名,同時還以每年大約6%的比例急遽增加中。根據研究,其主要原因除了因人口老化,而身體老化又易於引發的三高(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等疾病,併發腎衰竭須洗腎的人口持續增加之外,國人的用藥觀念錯誤實為主因。

二、國人常見的用藥錯誤觀念包括:民眾習慣自行到藥房買成藥吃;許多老人家習慣聽廣播買藥吃;民眾共藥文化盛行,常常一包藥拿回家全家用,以及國內民眾認為沒有拿藥等同沒看病等。

三、另據中央健保局統計,國內光是一名病患在同一家醫院、不同科別重複用藥比例為2%,不僅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加重健保負擔,更衍生多重用藥的危險。此外,台灣民眾平均就醫拿藥量約為美國的2.5倍,但幾乎家家戶戶都儲有未使用,甚至已過期之藥物,而每年估計至少有36億顆藥被丟進垃圾桶或沖入馬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四、鑑於國人用藥觀念錯誤,導致台灣的洗腎人口及費用節節攀升,而藥物任意丟棄更已形成污染環境危險因素,爰提案籲請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宜加強國人用藥安全教育,得利用校園作為宣傳管道,將用藥安全的知識,用簡單的宣導單張,夾在聯絡簿帶回給家長、長輩看,並且藉由生動的宣傳影片,透過醫療體系發送;醫師及藥師則須主動告知病患用藥資訊,俾建立民眾正確用藥觀念。而為了杜絕不肖業者推銷不法藥品,建請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老人常去的場所做為稽查重點,加強稽查。同時,建請衛生署儘速建置一套過期藥品回收機制,妥適處理過期藥品,俾免污染環境。

附件七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歷年編列鉅額預算捐助(委託)非政府組織辦理醫療院所評鑑工作,但其評鑑結果相關資訊對外之揭露卻極有限,不僅因而屢見受評醫院質疑結果不公、醫事團體亦屢質疑評鑑專業度與標準信度之不足,民眾更無從參考作為就醫選擇的依據,政府投入經費與所獲效益間顯失衡平。爰提案籲請衛生署切實督促受捐助(委託)機構應完整揭露各項評鑑結果資訊,同時公開各項評鑑基準及審議資料,並酌邀民間公正團體及醫事專業團體代表共同參與監督評鑑事宜,俾落實發揮保障民眾醫療品質的目的。

說明:

一、據查:衛生署自1978年開始編列預算捐助(委託)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簡稱醫策會)辦理醫院評鑑工作,以上(98)年度而言,衛生署所編列評鑑相關預算即高達58,147,000元;另查醫策會每年除接受衛生署捐贈款項外,也向申請評鑑的醫療院所收取8萬至45萬元的評鑑審查費,唯其評鑑結果卻未完整揭露,不僅外界難以監督,造成受評醫院質疑結果不公、醫事團體質疑評鑑專業度與標準信度之不足,而民眾更無法據以作為自身就醫選擇的參考,政府投入經費與所收效益間顯失衡平。

二、案經民意代表關心,醫策會卻以「擔心評鑑結果公告可能造成醫病對立」為理由,始終讓評鑑資訊的揭露停留在僅公開「合格醫院名稱、合格效期」的階段,不僅未公告各關鍵項目評核成績,也無不合格、待觀察醫院名單。

三、僉以我國健保制度係強制全民納保,醫療專業資訊的不對等,常造成醫療資源的虛耗及民眾就醫時的弱勢處遇,的確需要政府建立具公信力的評鑑機制及完整且公開的評鑑結果資訊,俾民眾就醫時有所依據與選擇。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潮流及評鑑結果之責信原則,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衛生署切實督促醫策會將受託辦理之醫院評鑑報告完整揭露;同時,年度評鑑完成後理應公布各項評鑑基準及相關評審數據,俾民眾得以切實明瞭各醫療院所的專業表現、人力配備、照護配備、照護品質水準;另基於行政院98年度施政方針所謂「傾聽人民聲音,建立公民參與的機制」,行政院衛生署允宜本諸政府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監督之精神,審酌推動醫院評鑑研修、檢討會議之公開,並酌邀民間公正團體及醫事專業團體代表共同參與監督醫療院所之評鑑工作,以落實發揮保障民眾醫療品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