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6期
日期:0991202
主席:劉建國
資料來源:公報:099卷083期 總號:3848 1頁~82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3616000
法名稱:03616000 性別工作平等法,男女工作平等法,男女僱用均等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男女僱用機會均等法,工作平等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委員周守訓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淑英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4-5
內容:
主席:現在就上午的議題請提案人黃委員淑英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淑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21人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係為保障在懷孕期間有安胎需求的女性勞工的權益,勞委會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然而,生育乃國家的大事,並非個人的事,其所帶來的成本亦應由社會共同承擔。尤其在現今面臨少子女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此亦是婦女團體多年來提倡「生育責任公共化」的主張。鑑於「生育」與「生病」不同,若僅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納入病假計算,則懷孕婦女勞工一旦有安胎需求請病假,將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受其他不利處分等。為使安胎假得以入法,使「安胎假」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受僱者為安胎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訂本條文。希望大家支持。謝謝。
趙委員麗雲:(在席位上)本席是共同提案人,請讓本席做說明。
主席:請共同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
本席是共同提案人,方才原始提案人黃委員淑英提出提案說明,本席是以受害者要現身說法讓大家體會。
個人的看法是,針對立法意旨這會有實質效用,針對規定的項目大家會得到實質的效益,對於新興人權包括勞工、婦運及婦幼的問題,可以透過立法過程對民眾有教化的意義,因此我們提出此修正案,看起來勞委會是從善如流,只針對首見「安胎假」一詞有所修訂,我們敬表同意。
本席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沒有這樣的立法過程或社會上未常見「安胎假」,可能會有一個情況就是,個人大約在三十年前生了三個孩子,只得到一個,原因是我從教育部的科員做到司長、國編館長,後來去政務職,當時社會上沒有人有「安胎假」這樣的觀念,他們不認為婦女在懷孕過程要給予這樣的考慮,當時既然沒有這樣的觀念,也就不會如提案所載相關由「醫生建議或醫生提出」,因為他們也沒有這樣的觀念,只會說有怎樣的情況等,他們不會說要臥床確實的休息,所以,本席認為,黃委員的提案非常具有體恤婦女的觀點,懇請同仁支持,希望藉此立法過程,讓大家對安胎假有所了解,尤其現在社會少子化如此嚴重,這樣的立法對婦女的鼓勵絕對比百萬口號更具有實際效益,我們尊重勞委會對文字的修訂,也期待這樣的概念能夠對落實到社會各階層,事前這種休息有時候的確比事後做月子更為重要。
第二案是針對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上限做部分修訂,本席與周守訓委員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案的共同提案人,個人相當尊重當初勞基法有考慮婦女對家庭照顧責任、職場工作及企業負擔,對各方的權衡與權宜,本席予以尊重,也在此再次呼籲主席、勞委會及相關機關,婦女對家庭照顧的責任有格外分擔的需求,希望你們在其他場合也要提倡這樣的觀念。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趙委員的提案說明跟現身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