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6期
日期:0991223
主席:呂學樟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07期 總號:3859 67頁~108頁 [PDF]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2912000
法名稱:02912000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P.71-73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必須先誇獎主委的領導、溝通能力,文建會同仁的精進努力,也值得肯定。在短短的時間內,今年2月3日才通過文創法,真的是中規中矩,11項配套已於8月30日正式施行,文創法第七條依據的條例,也如期送本院審查。你們的行政效率與其他單位比較,有過之而無不及。像最近我們在處理修訂後的科學基本法,子法卻沒有送來,造成很多扞格。相較之下,文建會的效率值得予以肯定。
最特別的是,你們還作了說帖。文創院設置條例在體例上和其他同類型的法令沒有什麼差別,但是作為內容的肉卻看不出來,看起來有很多空白的地方。我們開始審查,實際了解後,的確有很多疑慮。但是你們的說帖真的讓我蠻感動的,厚厚的一大冊,內容包括文創院成立的意義、基金額度為什麼這麼少,將來會不會像兩廳院一樣,董事長與院長之間權責發生扞格,還有人員的組成、員額的預估,今天早上還送來新的修訂版,以及資源的來源、與文建會的分工等多項。當然有些部分還有疑慮,但是本席必須肯定你們的做法,對於我們提出的很多疑慮,你們幾乎都在說帖中嘗試回應我們。
正如同主委報告結論所說的,文創院的成立事關關鍵,而且我覺得它的任務非常艱鉅。原因在於,創新、研發的人才就像天上飛的大鵬鳥,實際輔導產業的人才是母雞,而文創院要把大鵬鳥和母雞合於一體,在我們看來,運作起來不是沒有困擾。剛才鄭委員提出的一些疑問,值得你們再考量。
既然你們都成竹在胸,在說帖中講得這麼清楚,以下我就三個問題請教主委,也讓主委的回答在國會留下紀錄。
首先,是關於錢。我第一次看到文創院的經費,被你嚇到,第五條只寫3,000萬元,這等於是任何一個民間基金會的底限,這麼驚人的小的金額,來源又相當空洞。我相信原來主委打定的主意,第一年就需要3億多元的經費,是包括來自會本部文創業務指定委辦部分的預算,對嗎?
主席:請文建會盛主任委員說明。
盛主任委員治仁:主席、各位委員。對,包括很多原來由專案辦公室執行的業務及人員等經費,在文創院成立後,就不用疊床架屋,文建會專案辦公室的工作就可以告一段落。
趙委員麗雲:我看到你們就是把那兩個預算各有2,500萬元的辦公室移回來,我算一算,不止這個數字。因為你們現在變成高度依賴公務預算,如果從公務預算中來看,文創產業第二期計畫13億元多,扣掉館所這8億多,再扣掉人事與行政成本開銷,等於一半要給文創院?幾乎要委辦。
盛主任委員治仁:在我們的規劃中,不是在明年就可以正式運作。
趙委員麗雲:我現在講的是第二期的預算,大概一半都要給這個單位。
盛主任委員治仁:應該不是這麼說,而是我們明年會再編預算,準備在後年運作,因為我們沒有辦法……
趙委員麗雲:所以文創院的預算來源不只是文建會原來關於文創產業的規劃?
盛主任委員治仁:不止。我們把原來有重疊的部分業務移到文創院來執行,另外一方面……
趙委員麗雲:正如你開宗明義所講,它是中小企業型的,不像運彩還可以發行彩券,賺一點錢。對於文創院將來資金的來源,我有憂慮,我必須告訴你,也希望你設法解決。這會有兩個問題,請主委回去研究。
第一,指定委辦有沒有符合採購法?你一定要弄清楚。第二,如果是指定委辦,等於搶去會本部將近一半執行文創業務的功能和預算,於是會本部很容易招致功效不彰的批評,而且會本部不光是過路財神,可能還是小氣財神。過去國藝會與文建會補助的批示權在哪裡的紛爭,主委大概都有耳聞。最後是誰的權力大,誰的錢多,都是乾坤大挪移,移來移去。靠什麼來移?我覺得是靠尺來量,看誰能直達天聽,哪一位主管距離比較近。
除了以上兩點,請主委帶回去想清楚。文創院成立初期,我建議就由主委自己兼董事長,否則相關問題可能將層出不窮。
第二個問題是人。因為幾乎是空白授權,在第十條有關編制、第十四條有關薪資的細節部分沒有定出來,我們只能靠說帖來了解。但是說帖不是附件,可能準,也可能不太準,只能算是估計的資料,因此我沒有辦法實質的問。所以我很難從你的說帖判斷,開始成立時50人算多還是少?我也很難說,文創院人員的薪水看起來比國藝會高蠻多的。我也很難說,未來你請來的人,這個薪水算高還是低?但是本席也有具體建議,財政部和經濟部早年因為政策需求,設立很多法人機構,這兩年法人機構頻頻被檢討肥貓問題,非常辛苦。有鑑於此,我明確建議主委,也提出臨時提案,文創院的績效指標要很明確。
以早期工研院為例,工研院輔導台積電,創造了臺灣奇蹟,他們拿高薪,大家覺得很OK,但是你也要注意,當它的功能式微之後,一樣被批評。所以文創院每年都應定出適當的績效指標及預期達到的目標,一旦達到預期目標、績效良好,不論在用人數目或薪水額度方面,才可以解釋。這點我很明確向主委建議。
第三個疑慮是分工。剛才你答復鄭委員的質詢時,表示過渡期的育成中心及專案辦公室都會裁撤,是不是?
盛主任委員治仁:是。
趙委員麗雲:這點我就比較安心,但是仍舊與國藝會及會本部的分工會產生扞格。在細節上,如何靠行政命令釐清,是將來文創院運作成敗很關鍵的因素。
我看文創院與資策會的定位、功能很接近,但是近年資策會被人詬病的是,他們拿政府的委託款,有自有收入,引發與民爭利的疑慮。我最擔心的不是資源重複、業務重疊,因為初期難免有這種現象,我最擔心的是你們包山包海的想法。像韓國文化振興院(KOCCA)每年拿5,000萬美元,也就是15億臺幣,這個金額多少倍於你們的預算,我不知道,但是他們委辦運作的業務也只有6樣。從文創院設置條例第四條所列的8樣業務來看,我一樣一樣對,不管是第一項的R&D、第二項的Marketing、第三項的諮詢輔導,甚至產業媒合,我認為你們不是陳義過高、心懷大海,就是將來有可能把自己逼到和文化部、文建會某一司處一樣,如文創司,雙方業務如何切割、消除扞格,相互之間又如何合作。對此,我有點擔心。
今天討論的設置條例法規內容完全按照體例而來,體系方面和其他類似的組織一致,算是完整,基本上我予以支持。但是對於上述疑慮,請主委一定要在修訂相關子法及行政命令時考量到,讓文創院將來運作順利。
最後一點,我呼應鄭委員的意見,第八條語意非常不清楚。舉個例子,請主委實際算算看。根據第六條,非官員的比例,即文化學者、業者只有1/3,假設剛好只有聘了1/3,根據第八條,續聘人數又不得少於1/3。假設也是1/3,1/3乘以1/3是1/9,總人數11到19人,意思是只有1人續聘。這對於業務連貫是不是反而造成妨礙?在法令文字方面,如何不把自己綁死,請貴會的法規人員繼續研究,稍後在協商時提出來。
我們對於文創院的關鍵地位非常重視,召委下午排出這個議程,也是認為要及早讓你們準備。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過渡期的日出條款,在內部分工方面,我們期待你能非常清楚的釐清。成立初期,如果是由你個人兼任董事長,可能不致造成更多的扞格。
以上是我的建議,也提醒主委參採。稍後協商時,你再提出具體的看法。謝謝。
盛主任委員治仁:謝謝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