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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_發言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27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6期

日期:0991227

主席:陳杰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07期 總號:3859 271頁~299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4536000

法名稱:04536000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P.279-280

發言內容:

主席: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蔡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以及增訂第三百四十九條之一,我特別想要提幾個問題讓大家想一想。我非常感謝主席能排入議程,但是我也很遺憾看到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都認為應該再酌。我仔細的分析,只有三個理由,這三個理由合不合理,我提出來讓大家公評一下。第三個理由是成立的,就是體例不合,我看到蔡委員已經提了臨時動議案要修正。

至於其他的兩個理由,第一是說其他法律已經可以適用,意思是說法官在量刑時已經有參考,包括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一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和剛才補充的第一百八十八條。但是,我只想問一句,假設現行法律真的有如此好的規範,為什麼這些事情一再的發生?看起來這麼小的東西,人民的生命為此付出如此高的代價,這是我親眼看到的,納莉颱風時,我們陪一位法師出門救災,他在我身邊不遠處,在水溝蓋被偷走的地方,就這樣掉下去了,三天之後,我們去收遺體,他是一位具有非常偉大情操的法師。如果說這是小的事情,其他法律可以規範,那為什麼這些事情一再發生呢?

第二個理由是說不符法理。「法理在,還是天理在」?你們的比例原則跟老百姓的比例原則顯然有很大的落差。對於影響公共安全的竊盜罪,處以加重竊盜也不過是六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罰20倍的金錢。真的有用嗎?也許有,因為我覺得宣示、教化的作用比較重要。你們說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已有規定,問題是老百姓沒有通路瞭解這些,如果放在第三百二十一條反而明確,就是加重竊盜,告訴大家「不以惡小而為之」,偷小東西也可能跟偷很貴重的東西一樣,會有很嚴重的後果,會造成很多公共危險的後果。第一百八十四條固然有規範,但我們覺得沒有通路瞭解,我相信連法官都不能touch它,不能接觸它的心,沒有通路就沒有嚇阻。所謂「刑期無刑」,不就是你們最高的原則嗎?希望再也不必有刑罰。假設你們覺得不可以,那該怎麼辦呢?前王部長在任的時候,同樣在這個場地,他妥協一個非常不合體例的事情,就是我們在審查運動彩券第二十一條時,我加入了對於這些用要脅、威嚇、損害人安全、傷害棒球比賽賽事者加重其刑的規定,於行政法中加入刑罰5年,甚至罰款1,000萬元。當時也是吵得很兇,但是大家接受了,因為那個距離老百姓所謂的比例原則比較近。所以今天我們教育文化委員會正在修這個法,是行政院主動送來的,相信你們也知道,不光接受了本席當初的建議,你們還加碼,對於組織犯罪加重處罰到3,000萬元,而且可以判刑10年。所以,所謂的體例、所謂的法理、所謂的法官已經有裁量的標準,你們捫心自問,真的可以這樣下去的話,我不敢勉強;但若你們也覺得,這個宣示嚇阻的作用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才是一個保障的話,幾個看起來對你們的專業很重要的事情,對民眾來說又是怎麼樣的觀感?本席拋出這個議題,請大會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