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就國科會「技術移轉制度與成果及其相關立法計畫」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23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7期

日期:1000323

主席:管碧玲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23期 總號:3875 348頁~430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施政報告

會議及提案內容:中央研究院副院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及國防部業務主管列席報告「技術移轉的制度與成果及其相關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發言委員:趙麗雲(2次)P.386-389, P.424-425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質詢。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副院長,您自評這10年來,中研院科技移轉的績效如何?

主席:請中央研究院王副院長答復。

王副院長惠鈞:主席、各位委員。相當不錯,因為我們公共事務組也差不多在12年前開始成立。

趙委員麗雲:我剛剛看到你們有補了一些資料,顯然你是有備而來,這10年獲得的專利數超過300件,其中一半以上、175件是獲得美國的專利,看起來是很令人興奮的。

王副院長惠鈞:是的,我自己也有幾個。

趙委員麗雲:但是權利金的收入只有2億多。

王副院長惠鈞:有關權利金,因為我們技轉出去的主要是……

趙委員麗雲:請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來說明。

王副院長惠鈞:主要是國內的廠商比較多。

趙委員麗雲:我是看了你們的報告,但是一般老百姓對照你們每年花了八、九十億,今年的科技預算是投入超過百億,而你們的研發成果比大概是介於0.06%到0.22%之間,老百姓會不會覺得血本無歸?

王副院長惠鈞:委員,我解釋一下,中研院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在做基礎研究。

趙委員麗雲:我現在就是要質疑你,你們這樣的展現如果不是績效差,就是你們的績效指標大有問題,你們沒有辦法用這個數字來表達你們的績效,你們愈寫這些績效,民眾的質疑就愈大,但不是單單只有你的問題,其實國科會也不遑多讓,他們寫的投入計畫是219億多,技轉收入權利金是3億4,算起來也是1.6%,所以我建議兩個單位要好好想想如何展現你們的成效,不要說你們有多少SCI、EI論文產生,也不要說這些百分之多少,看看有什麼方式可以讓老百姓認為科技預算投入千億以上會有回收的。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要你感受一下,因為我看到翁院長說,對陳所長垣崇的案子鬆了一口氣,你們真的覺得心安嗎?

王副院長惠鈞:我不知道心安是什麼意思。

趙委員麗雲:你有細讀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嗎?

王副院長惠鈞:我個人還沒有。

趙委員麗雲:那我就有點責備於你了,因為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不詳讀這個不起訴處分書的話,你可能會錯誤解讀。

王副院長惠鈞:不是,我以為這是一個……

趙委員麗雲:你如果認為他可以類比,你會讓很多學者繼續犯同樣的錯。方才江委員、蔣委員所講的,你應該有仔細在聽,如果換了一個人,不是世界上著名的學者、我們的罕病學之父陳所長的話,這個案子絕對不是這樣的結果,大家可以看到,不只是2任的院長替他背書,80位學者異口同聲,很難得的,管委員也替他聲援,如果換了一個人,這個結果可能很難有人吃得下去的,您請回座,接下來我直接來問國科會,因為冤有頭債有主,問題在他們。

王副院長惠鈞:謝謝。

趙委員麗雲:李主委,你覺得陳所長這個案子,他最感謝誰?感謝檢察官嗎?我相信不會,因為這個檢察官原本是要查辦他。

主席:請國科會李主任委員答復。

李主任委員羅權: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感謝學界……

趙委員麗雲:No!他大概會感謝國科會,因為國科會的行政懈怠而使他無罪,你們不要笑,你們回去看科技基本法第六條,科技基本法於民國87年公布,至今12年有餘,根據第六條之規定,本來它就是排除智財法,所以檢察官是以採購法來偵辦他,但無法起訴他,因為罪證不足,為什麼沒有辦法起訴他?其實就是你們懈怠,你們可以回去看看,基本法寫得很清楚,它本來就豁免,技轉授權不受國財法的限制,但是它有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即貴會)必須依法訂定子法(即行政命令),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然後參酌公益及國家安全,因為很多研究結果涉及國家安全,還有包括對市場的影響、效應,在很適合的程序下,在有監督之下去分配這個財產權的歸屬,它是同意要技轉,是要分享給研究人員,但是是有限度、有程序的,不過,這個限度、程序、所有子法貴會12年都訂不出來,所以陳所長應該很感謝你,但是我認為他不會,因為他的名譽受損,其實多數的研究人員同樣還是不會感謝你們,因為你們的行政懈怠,你們沒有訂出來,所以大家無法可循,做也怕,不做也怕,做的話,可能會憂心自己在法規上有一天會跟陳所長一樣,不做又覺得可惜。到底什麼時候訂得出來?已經12年了,子法還訂不出來!

李主任委員羅權:我們已經把科技基本法裡面提到智慧財產權……

趙委員麗雲:我們好像是使用不同的語言,我要求要訂定子法,你一直跟我說基本法本身就有問題,但我怎麼看都沒有太多問題,不過,你們要修訂也可以,問題是到底是什麼時候?我看到你們的報告書第十一頁……

李主任委員羅權:3月18日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行政院批准之後就會送到立法院。

趙委員麗雲:你們有4個配套,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羅權:對。

趙委員麗雲:都有在一起吧!

李主任委員羅權:對,都在一起,包括委員很關心的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等。

趙委員麗雲:你們最好快一點,如果我是監察委員,我就會查你們,因為我不能查陳所長。

李主任委員羅權:其實現在我們也沒有懈怠,我們找出一個方法……

趙委員麗雲:12年還找不出方法?

李主任委員羅權:比方說主管機關,像大學是由教育部批准,現在就是批准也可以不用國有財產法。

趙委員麗雲:本來就是可以排除,是你們沒有訂出細部的規劃,所以他們沒有辦法有一個基準。另外,方才有幾位委員問過,主席也有問過,你們跟中研院最大的歧見是出在哪裡?

李主任委員羅權:現在沒有歧見。

趙委員麗雲:朱敬一委員在前天(3月21日)受訪時表示,智慧財產權研議要下放給研究人員,即公教分軌,包括採購、預算、人事、薪資等。這話一說出來之後,我的電話就接不完了,請問你是反對還是同意他的意見?今天翁院長沒有列席,翁院長說非常支持他,而且還說要新增接受委託,意思就是不只是公費補助,接受委託的計畫也不受這些限制,我接不完的電話是反對的,老百姓說,研究人員的薪資是國家出的,就是我的納稅錢,你們購置最好的設備也是我買單的,萬一你們研究失敗了,你沒有風險,還是照樣領薪水,如果你成功了,又是個人所得,那老百姓不是虧很大嗎?你知道為什麼最近特種銷售稅或奢侈稅風靡全國、一直在討論而且贊成者多嗎?這有點類似漲價歸公,因為是國家使你的土地繁榮,國家使你的地值錢、房子值錢,所以你不能用它來自己營利。

李主任委員羅權:這主要是很多國際的慣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就是要有一些……

趙委員麗雲:你跟我講國際慣例,囿於時間,我就跟你唸一些國際慣例,我是查過的,我這次為什麼去查陳所長的授權?為什麼世基公司是18年,而且範圍不限全球各地?這是經濟部智財局網站上寫的,我相信陳所長不會這樣做,我們都很敬重他,如果換成是我,我會怎麼做呢?我有18年的時間,又完全沒有限制授權的地方,我的薪水是政府給的,連世基都是中研院給我的幾千萬元,既不受採購法限制,也沒辦法追溯,好,我現在的所得、我有18年的時間,我開始要慢慢去做,在要量產的時候就開國際標,於是得標的大概會是美國人,因為國內沒有這樣的廠商,之後美國人的藥廠就拿去了,他去研發、他賣了藥,賣得很貴,他將藥賣回臺灣,我們的老百姓要買耶,這樣符合公義嗎?有沒有這樣的可能?美國聯邦法令明文規定,在美國向政府申請的研究經費,所有的學術機構,不管是公立或私立,所有研究人員都必須要申報自己跟家人與產業財務之間所有的關係,並接受機構的審查督導。你不要以為官方這麼兇,大學研究機構更兇,他制定的法律比聯邦法令更嚴格,叫做利益衝突的規範,像耶魯大學也好、約翰霍金斯大學也是,研究人員的研究結果如果牽涉個人或其家人的商業利益時,原則上他不得參與,如果他有重大迫切的理由,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公開揭露的程序,才有少數的例外,包括美國全國醫學院的聯盟、美國全國大學學會建議的標準,都比聯邦政府所謂的利益衝突或是資訊陽光的透明還要嚴格。

李主任委員羅權:我們在報告第20頁提到,包括計畫組織……

趙委員麗雲:我就是看到你終於想到要訂法,所以我才講得這麼兇。

李主任委員羅權:所以我們這個法也訂得滿兇的。

趙委員麗雲:我很激動,因為我覺得我們的技轉會這麼差,跟你沒有訂這個法是有關係的,因為對一個學者來講,他反正是領薪水嘛,他雖然有重大研究成果,也很想做這個,可是沒有規範可循,他就算了,所以會有這麼多的論文出現、有這麼少的產值發生。我覺得你們是責無旁貸的,所以今天我很高興你訂出這4個辦法來。

李主任委員羅權:對,向委員報告,我們在第19頁也提到,執行機構應建置利益迴避、權利保障、風險控管處理機制等……

趙委員麗雲:是,我的具體要求是要衡平,你若是規定得太嚴,大家就會算了,反正做了會變得像共產主義一樣,沒有動能;但是,若是太偏了,老百姓會不買單。

李主任委員羅權:對。

趙委員麗雲:所以,你要如何以衡平的比例,在學術陽光、利益迴避之間,資訊的揭露要完整,要有適當比例的回饋機制,讓老百姓也分享這些結果,我覺得這是合理的。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羅權:對,委員的意見非常好。

趙委員麗雲:因為沒有看到你訂的新規範內容,我沒有辦法評斷,但是我會就這幾個原則嚴格要求你們訂這些相關的規範。

李主任委員羅權:是。謝謝委員的建議,我覺得委員的建議很好。

趙委員麗雲:加油。對於技轉的成效,我們不夠滿意。

李主任委員羅權:好的。我們現在有4個規章法律都定出來、也列出來了,希望這個……

趙委員麗雲:我看到,也都細讀了,但是你沒有附件,所以我不知道內容,但是你們一定要注意衡平和效率,兩者要兼顧,不能顧了效率、失去公益,也不能光顧公益而堵住所有技轉的動能。謝謝你。

李主任委員羅權:好的。謝謝。

============================

趙委員麗雲書面質詢:

一、國科會對於「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之進度與計畫?另由於適用該法之主管機關不僅止國科會,未來在行政院討論修正草案應主動加強與各單位之溝通聯繫。

國科會報告中表示將修訂「科學技術基本法」,就「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部分,研擬修訂科技基本法第6條,然我國中央政府科技預算除國科會外仍有中研院、國防部等其他主管機關,同樣每年編列龐大科技相關預算,同樣會有科技研發後相關處理的問題,因此每個主管機關各有不同意見,為讓各機關都能確實將研發預算的成果順利運用,提升研發的功能,國科會應在未來與各相關主管機關加強溝通聯繫,以提出最有效的行政院版本科技基本法修正案。

二、原能會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之進度與計畫?另原能會應及早準備相關資料,以未來內政部進行「災害防救法」相關修正案討論時能儘速提供意見以利法案通過行政院會送本院審議。

本次日本福島所發生的地震與過去許多重大災害有所不同,是由地震又引起海嘯、再引發核災的複合型災害案例,而台灣過去也沒有發生過類似的案例,因此有必要檢討若是發生類似日本此次的複合型災害,目前法規等相關準備是否有所不足,而檢視現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會發現當發生核子災變時將由原能會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處理,其他災害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如此一來若是天然災害與核災同時發生,等於同一時間有兩個應變中心獨立運作,兩中心間若沒有設計聯繫與溝通,將不利於救災任務。

再看《災害防救法》時,也發現在當時立法時並未將核災納入考量,若以現行法規,未來一旦發生複合型災害,可能會發生原能會成立的核災應變中心與行政院災防會報各自運作,無法有效控管各種災情的狀況,而核災處理方案的決定權責又是行政院或是原能會?這些在現行的災防法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中都無法有效解決,為免未來發生救災的困境,原能會應檢視目前法規面不足,並加強與內政部等其他防災主管機關討論,配合修正災害防救法,並以及早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相關修正案,以提升政府複合式災害中核災防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