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文化基本法草案」案質詢_發言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06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7期

日期:1000406

主席:管碧玲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29期 總號:3881 227頁~285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8133000

法名稱:08133000 文化基本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P.248-251

發言內容:

主席(江委員義雄代):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對於本項立法的明確態度是什麼?如果我沒有聽錯,你剛才是表示贊成,只是時間上不急,是嗎?

主席:請文建會盛主任委員說明。

盛主任委員治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我想如果要設立一個文化基本的法律,對於這個大方向我並不反對,可是在實際上跟目前立法的急迫性上,我是認為或許不需要現在就去……

趙委員麗雲:你這個話很沒有說服力。如果是贊成,只是不急,那我們很難擋耶!兩年之前,我在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時,曾經遇到一些挫折,今天我要藉此對話跟你釐清,避免在野黨認為我們是逢黨必反。我們沒有這個意思,但是基本法茲事體大,所以我們需要把它釐清。本席覺得主委今天的功課沒有做足,請問基本法的位階為何?

盛主任委員治仁:基本法也是法律啊!

趙委員麗雲:當然是法律,它跟憲法是什麼關係?

盛主任委員治仁:它在憲法之下。

趙委員麗雲:它是不是等於憲法的修正案?

盛主任委員治仁:不是。

趙委員麗雲:不是嗎?在國際上有這樣的看法,就是除非一般的法律跟憲法之間有個空隙需要去填補,否則不會有個基本法。所以我當初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基本法沒有通過,因為有犯罪人保護法。主委可知道沒有通過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盛主任委員治仁:對不起,我不曉得。

趙委員麗雲:有關基本法的立法,有國際趨勢,也有我們自己內部的一些定規,他認為只有兩個方向需要訂定基本法:第一是新興人權,這就是為什麼有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因為他是新興人權,雖然我們在憲法修正案第十條給它落實了,可以多元文化,但是當時有法律授權,法律上面規定說:「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所以客家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法是通過的。另外還有個情形,也就是剛才管碧玲召委提到的科學技術發展法。我們現在只有6個基本法,除了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算是新興人權之外,科學技術基本法、通傳基本法、環境基本法,都是落入另外一落可能的方向,就是現行的法規很多,而且方向不一致。譬如科技發展法,我們都很知道,科學技術發展要跟很多東西在同樣的match中間,有很多的落差的。因為我們講科學的部分,只為了好奇,就可以做,就可以不計成本投入,和經濟發展、產業方向是有很多違逆的。譬如環境基本法,你看到這幾天吵得最兇的就是啦!到底綠能、到底核能、到底國家的能源政策往哪裡去?到底是個面的控制,就是節能減碳?還是點的控制,所謂核子安全的問題?中間是會有方向不一,所以需要基本法。

至於唯一通過的,看起來不屬於這二絡的就是教育基本法,也是我們主席通過的。但很可惜地,最後變成1個空殼子,為什麼?因為和其他法律的方向沒有不一致。所以你沒有做足功課,如果這兩個方向沒有把握住國際趨勢,立法沒有特殊的考量,沒有競合關係,也就一邊說贊成,一邊說不急,是沒有辦法服眾的。

我再請問主委,既然這兩個方向看起來是不一致的,你認為現行

草案的內容,有沒有和現行的憲法或是其他5個法律有競合之處?如果有競合之處,我們就要支持它通過,因為有競合,就表示它有相互一定要補充的地方,或是不一致的地方,就像環境基本法、能源政策南轅北轍一樣,真的需要制定一套基本法出來。請問主委,有沒有把這22個條文細讀過一遍?

盛主任委員治仁:我現在看的感覺是說,有2個條文,如果真的要實施,還有很多協商要做。第1個是第十四條,有關文化人員任用的問題。長期以來考試院、銓敘部對於這部分一直有不同的看法……

趙委員麗雲:文創法不是有脫開這個條文……

盛主任委員治仁:沒有,文創法後來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大家在審議時把它拿掉了。

趙委員麗雲:請主委回去看看相關的法規。

盛主任委員治仁:是。

趙委員麗雲:現在本席問的是,你對於憲法有關文化的規定,有沒有背得很熟?你是文建會主委,條文也不過3條。

盛主任委員治仁:我沒有背得很熟。

趙委員麗雲:那本席告訴你,第一百六十三條談區域的均衡、談全民文化、談經費的補助,都是和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方向一致。另外,第一百六十五條也就是工作者生活待遇的保障,包括主委剛才講的,是不是就人員的部分加以特別考慮,和草案第二十二條的精神、方向沒有不一致,只是它更具體化而已。

本席再問你,現行的其他法律和這22個條文,你有對過嗎?你的幕僚有對過嗎?

盛主任委員治仁:22個條文……

趙委員麗雲:總共才22個條文,不多,翁委員的版本一向都是言簡意賅。教育基本法也沒有多少個條文。我幫你細數。本席仔細地做足功課了。我今天要反對或支持,都不是基於黨派著想的。

根據憲法,草案裡有4個條文和憲法的方向一致,分別是第七條多元文化,甚至是增修條文第十條,還有資源的均衡,是草案第十三條,全民文化是第十八條,以及第二十二條工作者生活保障。這和你們的文化部組織條例—至少現在草案出來了,相較起來,不論是第七條文化普查也好,第八條全國文化會議的召開也好,第十一條文化空間的規劃、權責也好,第十九條國際化,以及第五條文化的獎助、第六條設置文化相關的基金會,都是你的法定職掌。它沒有增加。

再看你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包括十幾項子法,和草案第八條的方向是一致的。草案第六條設置文化產業發展基金、第十條智慧財產的保護、第十一條行政和專業人才的延攬和培育、第十五條文化人才的培養、第十六條專業的認證、第二十條文化產業的振興、第二十一條租稅的優惠,以及第二十二條文化獎助條例及工作人員的保障,這些方向完全一致,我們上上會期才剛通過,大家記憶猶新。

另外,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23項子法裡面,和草案第十一條要的東西,包括有形、無形資產的鑑價、傳襲的紀錄,和他一向的主張是一致的,但是你們也已經把它放進去了。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和草案兩個條文,包括第六條設立文化藝術獎助基金、第九條文化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方向是一致的。最後是公視法,雖然主管權責不在你們,但是公共電視之所以立法,就是在保障草案第十七條要的,政府應該製播公共頻道節目。

所以說,今天本席支持你的看法,認為應該讓文化部先上路運作,是基於仔細看過所有的相關條文。對於主委方才的報告,其實本席是不滿意的,有點唬弄我們的感覺。我覺得主管機關這樣子是沒有善盡善良保管人的責任。然而今天本席之所以贊成緩,並不是不贊成它,而是因為中間的確還有很多東西會有爭議。

尤其是第二條和第三條,界定什麼是文化、什麼是文化權、什麼是文化的表現,產官學研各有一套不同的說法。即便是協商,也會碰到重大的爭議。這一點,如果主委認為無法取得共識去界定文化、文化權的話,我認為的確應該稍緩,等文化部成立、開步走,和現在的文建會重新脫胎、融合、轉型之後,找到適當的方向。如果發現現行的6個法律的確有違逆之處,屆時我們再儘快支持翁委員,把這個草案通過。對於這部分,本席的確有非常高的疑慮,因為我問到的所有人,他們的界定都不一樣。

至於草案第五條,主委也知道困難在哪裡。當教育預算的一定比例都被拿掉時,文化預算要設定一定的比例,尤其設定地方政府文化預算編列不得低於年度總預算1%的規定,和現行預算法、地方制度法、財劃法都有衝突的地方。特別是涉及地方權責,現在我們又有葉爾欽效應,的確會協調不出來。所以本席贊成主委的說法,也就是延緩,等文化部開步走,等文創條例實施,有一些回應出來,看是有績效或是負面效應出來,我們再做澈底的,基本方向的釐清。對於延緩這部分,我是贊成的,但是對於文建會的報告,我個人深表失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