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審查「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_發言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13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7期
日期:1000413
主席:劉建國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32期 總號:3884 221頁~268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2574000
法名稱:02574000 呼吸治療師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趙麗雲等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P.223
發言內容:
主席: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劉召委將本席等人提案與黃委員淑英等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本席之所以提案是由於7個月前,本席在推動病歷中文化,因為我覺得醫病關係時起糾紛,當糾紛起,即可能訴訟,訴訟的時候,相關的病歷資料成為證據,是需要保全的標的之一,而所謂的病歷,根據現行醫療法的規定,它不止有保存期限,而且醫療法所稱的病歷也不是一般我們認為醫生寫下來那種好像無字天書的病歷,還必須包括各項檢查、檢驗的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做之紀錄。職是,我們今天所修訂的這項法規連同其他7項相關的法規,在保存年限上,有些是沒有具體的紀錄要求,有些是並不一致。
就以今天要審議的「呼吸治療師法」來講,我們為什麼要在第十四條新增第二項,就是希望明定,即便是呼吸治療師,他執行業務的紀錄也應該比照其他相關病歷資料,由呼吸治療師的執業機構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把期限拉齊。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以維護病人最基本的資訊人權。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參採,並請各位委員審議。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