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7期
日期:1000504
主席:管碧玲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40期 總號:3892 1頁~73頁 [PDF]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1773000 ; 01725000
法名稱:01773000 性別平等教育法
01725000 國民體育法,體育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3次)P.12-13, P.36-39, P.67-68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感謝主委將本席所提3個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草案列入今天的議程,其實包括前立委徐委員中雄在內,大家都是有感於校園狼師問題的嚴重性才會提出修法,因為當初所謂校園狼師三法的修法,包括: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三,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其修正都是為了要圍堵那些狼師在校園中的性侵行為,可是在修法之後,我們發現校園內的性侵問題還是持續惡化,關於惡化的情形,本席舉幾項統計數據給各位參考。2010年全年的通報數一共是2,383件,但相較於2005年的809件,表示修法之後,性侵案件仍然是持續成長,而且是呈倍數的成長。可是在同一時間學校內的學生人數卻是下降的,我希望大家能夠瞭解這個問題的警訊。
當然我們都知道,性侵案件是屬於刑事犯罪,可是當它發生在校園中的時候,面對這個議題、處理這個議題的人都是教育專業人員,他們的法律專業其實是不夠的,所以對於所謂的即時通報,他們根本沒有足夠的警覺性,以致釀成嚴重化的趨勢,我覺得大家今天應該要用嚴肅的態度來面對這幾項修法。
這一次,我們提出第二十七條修正的用意其實很簡單,就是要建檔,將這些加害人建立檔案之後,今後所有校園要任用人的時候,就可以先去查閱那些檔案,不要讓這些人從這一所學校移到另一所學校,繼續發生性侵的行為。
另外,第三十六條之一雖然有很多版本,而且本席的版本也是和其他委員共同提案的,但是我們的目的都一樣,就是希望針對明知校園裡面出現性侵但不通報,或虛偽、故意延遲通報,導致事件擴大,於是發生了損害,明知而不通報是第一個要件,虛偽、故意延遲通報造成損害,則是第二個要件,因為後者在實際上會繼續造成損害。另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這些性侵犯的罪證,我們也覺得應該透過徒刑加以侍候,因為這和刑法所規範的明知不報致生損害於他人、傷及他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是一樣的行為,我們認為光是處以罰金是不足以遏阻這種行為的,所以我們的提案規定要處以刑責,今天法務部的參事也有列席,我們也知道法務部的態度一定是反對的,一下子說是罪刑不相當,一下子又說法理不容,因為這是行政罰,不應該把刑責納入,但是過去我們並不是沒有前例,公益彩券條例也是這樣通過的,本席希望大家能夠用當事者的心情去推想此事。
其實我們也知道,我們同樣要去保護通報者的安全,如果因為通報者見義勇為的結果,造成他一輩子受偵訊調查所苦,或是事後受到困擾,我們也要替他們解除困擾,所以我們也隨同修正第二十四條,其目的是要幫助檢舉人得到必要的保護,採取證人保護的方式來鼓勵其他教育人員勇於摘奸發伏,杜絕這些不法行為。此外,對於這些人因為洩密行為所導致的寒蟬效應,也能夠加以防杜。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參採,亦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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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您好,今天修法的內容您有仔細看過嗎?
主席:請教育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財順:主席、各位委員。有。
趙委員麗雲:真的有嗎?
吳次長財順:是。
趙委員麗雲:我問您,你們在第6頁中說,趙委員麗雲等26人所提24項修正草案等等,你同意修正被害人改為當事人應告知。我沒有修這個,完全牛頭不對馬嘴,我這條修的是證人保護,就是因為我們現在要加重處罰通報人,但是通報人也有他的困難和危險,所以我們才會要求要保密,是不是?實際的條文是說,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及其它協助,你們是寫到哪裡去了?
吳次長財順:不是,應該是說,第6頁的第3點這部分應該是對委員所指教跟提議的這部分,我們同意、接受。
趙委員麗雲:我要的是證人保護,跟您說要把現行規定的被害人告知,改成當事人的告知有什麼關係,我看不懂,我的中文很差嗎?我看你們根本連提案的內容都不管,讓我非常非常的生氣。當然我知道你們也很有誠意的針對第三十六條之一,在我們率先提案後,你們也有了正面的呼應。我們看你們對於性平法的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以及第三十八條都提了對案,那你們的配套呢?我看你們還特別把教師法第十四條跟第三十九條也一併修,也同時修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我願意等,我願意等你們的版本,我知道昨天我們的程序已經把它交付一讀去了。但是我覺得你們對於這件事情掉以輕心的態度,我是不太接受的,我昨天還特意的通知你們寫錯了,但卻沒有人願意回應,今天早上聽您報告,卻還是繼續的錯,讓我非常的難以接受。有忙到這樣的程度嗎?連法案的內容都不用看嗎?
好,回來談第三十六條之一,我願意等,是因為你們付出了誠意,你們也提出了一些說帖,但是對於說帖的內容,我也有不認同的地方,我跟您交換意見,我希望所有的對話都列為國會紀錄。你們寫了四大理由,您說我們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為期周妥」,因為我們現在有6、7個版本嘛!所以您是認為我們委員都不周妥的意思囉?委員的版本都不周妥,所以需要你們另外去做建議?我想這種文字最好不要出現,否則的話,我是可以包容,因為我承認,我的案件也許不周妥,但是你們提出來的是否都高明、周妥?我也請您對話。第一、您說審視現行法律,未依規定通報係屬違反行政義務,並無課以相關人員刑責的規定。
您真的審視過所有的法律嗎?在場有專家喔!沒有連坐這樣的規定嗎?沒有相關的法律有連坐的刑責嗎?
吳次長財順:向委員報告,我們有請業務單位和法規單位盡力解決。
趙委員麗雲:你們是堂堂大部,寫出來的每個字都要經得起檢驗,這是要送到國會來的。我念給您聽,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法律?貪污治罪條例不是法律?您可以說運彩條例不是法律?貪污治罪條例不是法律?
吳次長財順:謝謝委員提供,可能當時業務單位是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性侵害防治法。
趙委員麗雲:您是說審視現行法律,就是所有法律,堂堂大部可以隨便寫這樣的字嗎?當然,我還可以舉出更有開玩笑的例子,我是外行人,不是學法律的,例如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我們以前都說匪諜就在你身邊,那個連坐規定才嚴重,你們怎麼會這樣寫呢?如果沒有審視過就不要這樣寫,好不好?我們同意等你們的版本,但是你們提出來的說帖要像個說帖,第二條我也覺得很有趣,第六頁提到行政懲處更有助於目的之及時達成,請問懲處的目的在哪裡?貴部認為這個現行法要訂懲處,請問懲處的目的在哪裡?真的在處罰嗎?我們真的忍心讓辛苦的第一線教育工作同仁受到處罰嗎?我們只是要嚇阻,或者如田秋堇委員所講的,讓他們有個說詞可以保護自己,因為不通報也會有刑責,所以不能包庇,這反而對他是個保護,您知道嗎?他難道真的願意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小孩、自己親愛的學生受罪嗎?就是因為同事之誼而不去舉發,因為舉發後,同事很慘,他也很慘,所以為什麼我要修第二十四條?就是要保護他,不要讓人家知道,他舉發了就可以去查,查出來就可以辦,不一定要讓他跟著受罪,而且他也有個保護說他不可以不舉發,因為不舉發也要坐牢。我相信人情之常,這反而是給他一個保護,我想這是環環相扣的,你們寫目的之及時達成,但目的之及時達成竟然是處罰?我無法接受教育部拿出這樣的說帖,沒有錯,司法程序非常的漫長、費時、周折,但是我們是要刑期無刑,刑罰最後的目的就是希望不要實施這個罰,是不是?這是我們教育人非常在乎的立場,所以你們寫出及時達成的目的是懲處,我看了很難過。接下來,第三點你們寫到解聘或免職之處分已足使教育人員心生警惕,這沒有錯,如果根據第三十六條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對第三十六條之一,你加了一些條件,我看了很難過,你們還特別把教師法再寫一遍,請問次長,校園發生性侵,一次和持續發生的差別在哪裡?發生和持續發生差別在哪裡?哪個比較嚴重?
吳次長財順:持續發生。趙委員麗雲:你們顯然認為持續發生很嚴重,家長來看了很震驚,其實發生就已經沒救了,你們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你們的條文說學校教育人員違反通報規定致少年性侵害案件持續發生,是說一次發生不罰的意思嗎?要持續發生才能依法予以免職嗎?家長聽不下去,我都看不下去,這不是教育人員應有的態度,一次能容忍,多次才不行?這簡直就像家暴法要打三次才能告一樣,我不能接受,我認為你們寫說帖不能掉以輕心,我們不是咬文嚼字,但是那些關鍵會傷害人民感情的事情,應該要特別小心,一次就要免職了,你們還要持續發生才罰?這個正義在哪裡?你們霸凌事件出了這麼多的差錯,我當初就說你們的定義有問題,一定要重複、反覆出現,造成傷害,以眾暴寡、以強凌弱等等四大條件才算霸凌,所以一直沒有辦法通報,坐令其惡化,現在你們慢慢可以接受不去做強烈的界定,從這個條文來看,顯然你們沒有得到教訓,要持續發生?教師法第十四條也是同樣的措辭,我覺得讓人非常難過,我願意等你們的版本,但是這些細節與你們第二十四條完全錯誤的觀念,你們回去再看看。
我看到戴主委的說帖,你們把責任推給教育部,這份說帖如果不看標題,我可能會以為你們是主計處或財政部,因為你認為專任運動教練的徵聘只是因為員額不足、財力不足,所以你們現在不敢大聲說「要」,是不是?,所以讓教育部去說,是不是?
主席:請體委會戴主任委員說明。
戴主任委員遐齡:主席、各位委員。以目前專任教練的部分,如果以王委員的版本來看,將經費編列在我們的公務預算內,確實會嚴重排擠我們的經費。
趙委員麗雲:我知道您推給教育部有您的道理,反正你們馬上要嫁過去,但是我是期待教育部,雖然我不請教你們,但是這個案子提了一年多,地方意願如何?需求如何?財源如何?因為這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或地方行政人員總員額的限制,你們兩手一攤說不知道,我不知道該怎麼審這個法案,因為我們專業運動人員也想要保障。請教主委,您覺得您任內最遺憾的事情是什麼?在即將交棒之前,您覺得最遺憾、被民眾、被媒體罵得最多的事情是什麼?是不是優秀運動選手的出路?不滿的不滿、出走的出走、流失的流失,我相信午夜夢迴時您心中是很痛的,因為您自己當過運動員,我們都是。但是對優秀運動的解方我們並不是沒有給你們,我是佛教徒,為什麼我贊成賭博?就是實在想不出出路了,運彩條例過了,也設置了運彩基金,但是發展基金的使用,您回去再好好的想想如何回歸到本質上,而運彩條例初審通過,我覺得你們不夠熱中,沒有宣導,也沒有加強,所以一直沒有辦法協商完成,我覺得你們要多加溝通。但是你們既然在第九條開了一條路,我稱他為22K,因為我不喜歡,你們說將來企業主聘用優秀運動員可以在五年內給予30%的預算補助,你們視為大利多,您記得這一條嗎?
戴主任委員遐齡:我知道。
趙委員麗雲:您認為它能解決問題嗎?您知道它是22K嗎?就是說企業賺到了,他賺到了5年,您看曾雅妮光是手臂一個標章,70幾萬就賺走了,盧彥勳只講了一句話「我是盧彥勳,我熱愛網球,我開某某車子」就賺了2部車子,結果他們最有用的那5年,您讓企業用他,還補貼他30%的薪水,等到5年後人老珠黃又失業了,肥了企業苦了選手,我並不喜歡這樣的做法。但是在這個法案,誰能當專業運動教練?資格是你們和教育部訂的,你們就算把門檻訂得很高也無妨,讓這些選手有去路,你們是負責資格的認定,缺開在地方,你用運彩基金補助,你一塊我一塊,我相信他們是願意的,我想教育部可能也忘記了,你們的十年計畫有這個項目,我是很認真,以為你們是玩真的,你們10年黃金計畫有這個計畫,還記得嗎?每個縣市要有兩個重點,要達到什麼程度,你們自己回去看一下黃金十年明定的目標,所以你們將來併到教育部要完成這個黃金十年的體育建設計畫,他也說要補助經費給地方發展,你們就做整合不是很好嗎?難道發展運動第一個先決條件不是要有人才,包括好的千里馬、好的伯樂嗎?所以這不是無計可施,你們運彩基金每年十幾億元,不能夠貼補一點嗎?你們資格、門檻可以訂高一點,但是讓這些選手真正有地方去做常業,真的長長久久、真實的職業,而不是22K用過即丟,變成衛生紙。我常常坐計程車不用錢,因為司機說「主委,我不收您的錢」我的眼淚就掉下來了,他們都沒有地方去,都是很好的人才,所以我希望您回去再想清楚這個案子要怎麼做,當然,雖然資料不足,我不敢堅持今天一定要過,主席也是精明的人,雖然地方政府有他的職責,但是我不希望我們主管機關提出來的說帖像主計處一樣,謝謝。
戴主任委員遐齡: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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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委員麗雲書面意見:
政府相關教育部門,如何有效落實中小學校性教育及兩性教育,紓解未成年、未婚少女懷孕與生育問題?
目前台灣地區青少年發生初次性交百分比,與往年調查相較,初次性行為年齡越來越年輕。15-19歲少女生育率更遠高於鄰國的日本、韓國,至於未成年、未婚少女懷孕者每年更已逾3萬名,生下數千名新生兒,不但已造成當事少女們在健康、教育、就業、社交關係、教養子女及生涯發展上諸多困難,更讓所生子女永遠輸在起跑點,衍生社會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內97年起,未婚、未成年少女懷孕人數已逾3萬,可能有高達七成以上少女會選擇墮胎,而大部分在學少女只要懷孕會選擇輟學。根據學者指出,未成年的小媽媽在教育、就學、社交關係和教養子女上會遭遇更多的困難。
多項研究發現,國內無法有效降低少女生育率,積極維護少女性健康的主要的原因在於學校性教育課程未能落實,不但少女性知識嚴重不足,有性行為者,80%以上沒有使用避孕,而20歲以下未婚懷孕少女,有85%竟沒有使用過任何避孕方法,至於少男對性行為的責任問題亦相當無知。
另據九十三年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所進行的調查研究指出:目前學校性教育主要是在安排「健康教育」課程,然而現行九年一貫國中「健康教育」課程由合格健教科任教師擔任的只占37.3%,多達62.3%是由學校其它科目的教師充任,相關授課時數則經常淪為學校配課用。
基此,籲請政府有效落實學校性教育及兩性教育,限期召訓相關師資強化專業職能,俾培養青少年和諧、相互尊重的兩性關係及正確、負責的性價值觀,減少未成年少女懷孕的現象,務期學生充分體會每一對男女關係不僅止歡愉更負有責任,而每一個新生命的降臨也均有權利獲得全盤的接納與歡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