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併案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1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7期

日期:1000601

主席:呂學樟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52期 總號:3904 277頁~338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237000

法名稱:0123700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P.279-280

發言內容:

主席: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主席的用心,雖然院版相關的對案修訂仍未送至本院及本委員會,對於配套是否完整,可能大家會有疑義,仍舊回應了社會大眾對於性侵犯罪已經忍無可忍,尤其對於加害人的再犯或是受害人、被害人、證人的保護,都強烈呼籲我們今天審查多項法案,其中有所謂的台版梅根或潔西卡法案,因為另有提案委員來說明,本席這裡就暫且不表,謹就個人及蔣乃辛委員等34位委員對於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攸關通報人或證人,以及被害人保護所做的修正,簡單說明如下:

我們認為性侵害的犯罪,一旦發生之後,不論涉案之原告或被告,抑或見義勇為之證人,均須於案件判決定讞前,歷經冗長痛苦之偵訊、調查過程,其間對相關人之生活步調,的確造成莫大影響,尤其證人見義勇為的行為,往往使他捲入常受媒體輿論高度關注、侵擾的性侵個案,相對之下,他們的壓力倍覺沈重,我們認為,為了維護正義,有必要在本法中明訂通報人及被害人身分保密的加強規定,並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願,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寒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我們之所以明確規範通報人姓名、居所及其他任何足資識別身分的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我們認為這是維護社會正義的行為,敬請各位支持。

當然在座各位都是法界先進,可能會認為其他法令都已經有了,有證人保護法、被害人保護法,不必在此重複界定。但是本席也一再強調,法律不是為你們訂的,法律最終目的是刑期無刑,它有教化的功能,一般老百姓看到這部專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沒有這部分的規定,其實是一種疏漏。我們覺得建立一般民眾在法律上熟悉的,也是你們所謂的法理所在,我們希望能夠有罰無所罰、教化、嚇阻的效用。總而言之,就是在專法中,明確的宣示—即使是overlapping,也不是redundant,它是有重複之嫌,但它絕對不累贅。希望這份美意能夠獲得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