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全院委員會
會期:07屆07期
日期:1000608
主席: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48期 總號:3900 435頁~460頁
會議名稱:第7屆第7會期全院委員會第1次公聽會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其他案
會議及提案內容: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公聽會。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P.450-452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本院召開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的公聽會,敝人非常榮幸奉國民黨團推薦出任審查小組的成員,我是以戒慎恐懼之心前來聆聽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其實我們也是身負重任,因為這一次審薦過程出現了前所未見的紛擾與周折,而且就我個人的認知,國會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是非常重要的憲法程序,因為我們是代表眾多的選民來參與大法官的選任,或是參與憲政法制高度的期待。對此,個人提出兩項問題,一是攸關我們對大法官角色的期許,二是我們對大法官審查的基準是否合宜,這兩項問題要請教在座的學者專家。
首先,對於大法官的期待,雖然在眾多的教科書上都載明了大法官的角色,但是我剛才聆聽過各位的意見之後,我個人認為民眾對於大法官是憲法生命的維繫者應該是有所期待的。換言之,憲法既是國家根本大法,而大法官職司釋憲,就必須透過釋憲幫憲法注入新生命,也就是說,憲法必須與時俱進。既然要讓憲法的生命源遠流長,加上其角色、功能如此重要,若是所託非人就會造成國家社會的重大不安,尤其是憲法的浩劫。諸如方才陳顯武教授、呂委員學樟所說,無論是釋字第五二○號解釋屈服於政治的核四停工,或是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它不但做了訴外解釋,還配合並為司法院高層的決定來變更定位、立場來背書。至於釋字第六○一號解釋,方才陳教授說得很對,過去確曾發生大法官為了司法加給不惜自比為一般法官,矮化大法官的憲法地位。因為這些林林總總的問題,所以我必須嚴正請教各位,這一次被提名的4位大法官候選人當中,有沒有可能重蹈覆轍者?換言之,在過去他們的生命歷練與經驗中,有沒有自肥牟利的案例?有沒有官官相護的心態?有沒有依附政治的性格?我們敬請各位委員明確指導。
其次,對於所謂的審查基準,因為形式資格是法律所規定的,我們並沒有變更它,對於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五款要件,相信各位都非常嫻熟,但我們想要請教的,也是民眾所在乎的,並不是拘泥於字義,例如第一款「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成績應該不是考績,根據我們的瞭解,法官的考績原受保障,除了符合負面條件之外,其他都是甲等,如果你們把成績與考績混在一起,我覺得老百姓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請明確告訴我們,依此款而得推薦者,在辦案績效上是否經得起民眾的考驗?
再來是第四款「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所謂的權威著作,即便沒有成一家之言的創見,也應該是被大量引用的,各位是比較嫻熟這方面的法界先進,應該能夠知道依本款受推薦者是否具有這樣的適格性。
第五款「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我想這應該不是指高階官位,而是指這種人無論在立法上或行政上都具有相當影響力的經驗,並足堪這樣的推薦。
除了法定的資格外,剛才包括陳清秀委員、紀振清委員、黃國鐘
委員等都提到實質的資格,也就是社會的期待,民眾的確認為大法官應該具備品德高尚、博學、客觀、專業、正直、公正、誠實等基本要求,就此而言,我們認為他們至少對於國家、人民、法律、自己是忠誠的,所以在這4位被提名人當中,各位是否能明確指導他們有沒有這方面的疑慮?例如曾經宣示放棄外國國籍與居留權者,是否仍適合於這樣的考驗?
最後,在性別方面,我有比較不同的看法,因為根據海牙國際法院對於大法官資格的限制,我詳查後發現他們並沒有性別的限制,麗雲身為女性,我們當然很高興提名名單中有相當的女性被提名人,但是我們也不認同聚焦於其性別,因為如果不顧其專業是否適格而聚焦於其性別,這如同對於女性另類的歧視,我們希望不要太多的考慮。直言之,我們認為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是整個憲政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環,立委行使同意權的行為其實是創造歷史的,這是創造憲政慣例的表現。如果我們輕忽了同意權的行使,如果我們放鬆了審查的密度,當這個慣例形成,未來的總統、未來的國會就會以之為憲政慣例繼續比照辦理,我相信這個現實是憲法的浩劫,也是人民的浩劫。所以麗雲僅以誠摯之心,提出剛才兩項審查基準及審查心態,這個領域各位畢竟比我們嫻熟,這4位提名人有無嚴重瑕疵?還請各位明確指正,以供明日全院審查之參酌。以上說明,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