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8期
日期:1001021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63期 總號:3915 1頁~372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施政報告
會議及提案內容:對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89-101
發言內容:
主席:報告院會,趙委員麗雲的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趙委員麗雲書面質詢:
一、請教吳內閣提高失業給付之額度,俾免失業者家庭落於貧窮線下而衣食不周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國內經濟景氣雖逐漸復甦,但全國迄今仍有逾50萬名的失業人口,其中約1/6(8萬餘人)係依靠失業給付維持其基本生活開銷者。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之額度為被保險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換算,多數失業者每月可領取的失業給付僅新台幣1萬元上下,又以此波失業潮中,最主要失業人口係為25-44歲身為家庭經濟支柱之青壯年族群,其失業給付實不足以支應家人之基本生活開銷。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勞工主管機關除傾力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之外,縝審考量於此波物價飆漲期間酌予提高失業給付之額度,從現行投保薪資的60%提高至70%或80%,俾免失業者家庭落於貧窮線下而衣食不周。(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一)
二、請教吳內閣推動設置窗口提供失業民眾身心健康之評估與諮詢,俾失業者得到實質的身心照顧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失業問題不僅對社會經濟造成負面衝擊,對失業者身心健康亦多負面影響。根據研究顯示,青年失業對其身心健康尤具有累積性的負面影響,在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下,失業者多會藉由抽煙、喝酒、暴飲暴食等不健康的行為來紓緩壓力,導致健康變差,死亡率上升。相關研究也同時發現,失業者自殺率高於非失業者2-3倍,且失業率與其後數年間的自殺率亦呈正相關,長此以往,國民生命品質、人力素質勢必下降,影響國家競爭力。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衛生主管機關研議具體措施資助、鼓勵失業民眾進行健康檢查,並會商勞工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部門,設置窗口提供失業民眾身心健康之評估與諮詢,俾失業者得到實質的身心照顧。(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二)
三、請教吳內閣推動立法,以設定租稅獎勵等實質誘因,誘發企業推動幸福企業理念,積極主動改善勞工就業安全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近年來國內企業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的努力嫌仍不足。僉以企業若未善待員工導致疾病、傷害甚至過勞死等事件之損失估計年逾300億元,而勞委會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補助金額亦已累計支出16億6623萬5140元,實已所費不貲。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財政主管機關,研議以設定租稅獎勵等實質誘因,以誘發企業推動幸福企業理念,積極主動改善勞工就業安全;合理工時、提昇工作環境及福利、待遇,並促進員工休閒、健康管理等,俾大幅節約健保、勞保職災及過勞死處理的相關支出,進一步紓解適婚、適產員工之不婚、晚婚、不生、晚生所造成少子化現象。(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三)
四、請教吳內閣依法訂定延壽年金相關規範,俾落實保障符合或即將符合領取月退休金勞工的權益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凡勞工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自由選擇請領一次或月退休金,而同法也規定,當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一般稱延壽年金)。僉以該條例自93年制定實施迄今雖僅7年,但部分勞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新制,年資得併計故,已符合領取月退休金資格門檻─15年,卻面臨欠缺領取月退休金及投保年金保險之相關規範,以致無法領取月退休金的情形。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勞工主管機關儘速依法訂定延壽年金的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等規範,俾落實保障符合或即將符合領取月退休金勞工的權益。(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四)
五、請教吳內閣開放已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民眾亦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俾增強國民年金財務穩健基礎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我國國民年金自2008年開辦以來,因受限於當初規劃時並未依社會保險強制性的精神落實將全民納為被保險人,投保人數隨著年金財務的收支失衡,信心不足,而不斷的流失,導致整體財政負擔沉重的現象。僉以近年來物價飆漲方興未艾,利率則長期偏低,國人退休準備金額常捉襟見肘,不敷安養所需。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社政主管機關,參考歐美福利國家實施老年退休保障,將「全民」納入第一層公共年金保障範圍的做法,酌予開放已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民眾亦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一則可擴大被保險人的範圍,增強國民年金財務穩健基礎;二則可避免工作人口未來退休後落入年金貧窮的風險。(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五)
六、請教吳內閣推動婦產科及小兒科門診開辦產前、後婦女憂鬱症之篩檢及轉介醫治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近年來,國內年輕母親殺子、自殺案件頻傳,殊值社會大眾關注。根據新近研究發現,台灣婦女產後憂鬱盛行率近20%,據此推估,國內每年約有3萬名婦女歷經產後憂鬱的困擾。僉以大部分婦女發生產後情緒低落或輕微產後憂鬱症,只要有家人適時的支持及照顧大都可以自行痊癒,惟若係產後重鬱症或併發精神病者則需儘速接受治療,但由於罹病婦女或其家人常因缺乏相關知識及對精神疾病的正確概念而致延誤就醫,以致造成自殺或殺子等無法彌補的悲劇。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各地衛生所落實加強對當地婦女產後精神疾病的衛教工作,並縝審研究於婦產科及小兒科門診開辦產前、後婦女憂鬱症之篩檢及轉介醫治之可行性,俾給予有憂鬱症傾向的產婦及時的關懷與醫療協助。(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六)
七、請教吳內閣研議推動「限定型正式員工」僱傭關係制度,以緩解國內日趨嚴重的非典型僱傭問題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金融海嘯之後,國內有部分企業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援引所謂的「僱用彈性化」策略,將傳統全時、具福利、升遷與退撫的工作,逐步改制為部分工時、外包或派遣等「非典型就業」型態工作。僉以國內外學者研究均一致指出,非典型工作者多處於就業市場中相對不利的地位,較易陷入反複失業困境,常釀成個人及社會問題。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勞工主管機關於有效紓解青壯人口失業問題之前,積極參考日本研究機構新近提出的「限定型正式員工」僱傭關係制度,研議如何設定誘因協助企業將非典型就業員工轉變為薪資雖較一般員工低,但可自行選擇勞動條件且為無僱用期限之正式員工,以緩解國內日趨嚴重的非典型僱傭問題。(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七)
八、請教吳內閣推動修法,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之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資格及責任,俾提升醫療品質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衛生主管機關考量修法,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之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資格及責任,一則讓這些臨床助理獲得妥適的規管,保障病人健康權;二則減輕醫師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進行不能假手他人之核心醫療服務,提升醫療品質。(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八)
九、請教吳內閣研議推動陪產員制度之可行性,俾於適當時機能予推動,讓陪產員也能加入產科健康照護團隊,提升產科照護品
質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親善生產」已蔚為國際趨勢,其目的在於回歸自然的生產環境,減少過度醫療,讓產婦及新生兒都因得到正面的支持而有較佳的生命素質。在此類生產過程中,陪產員必須扮演重要的角色,因而目前美、英、法等國皆設有陪產員制度,培訓適任人才提供婦女持續性的生產服務。僉以國內外研究皆證實,陪產員在生產期、生產後對產婦不管是精神上或是生理上都有相當大的幫助,且在待產過程中,有陪產員持續支持的婦女其本身及新生兒健康照護的結果都趨向正面。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衛生主管機關著手研議陪產員制度之可行性,包括其專業認定、專業資格、專業內涵、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及專業證照之管理等,俾於適當時機能予推動,讓陪產員也能加入產科健康照護團隊,提升產科照護品質。(案由說明詳見附件九)
十、請教吳內閣推動修法,明確規定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之標示應註明製造廠商名稱等相關資訊,俾保障消費及食品安全權益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我國部分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賣店以開發自有品牌販售商品,固無不可。然據查,其間竟有以「商業機密」為由未標示製造廠商資訊情形,以致一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安全有疑義、爭議發生時,消費者根本無從查證商品製程與原料來源,更無從據以追索責任。僉以現行相關法令有關食品包裝標示之規定僅要求載明「廠商名稱」與聯絡資訊,並未具體要求登載「製造廠商」資料,顯然於民眾知的權利與需求保障有所不周。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相關主管機關修正相關法規,針對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之標示明確規定應註明「製造廠商」名稱及其聯絡地址與電話等相關資訊,俾民眾消費時能具備需有之資訊,以保障其消費及食品安全權益,並利於政府對量販店、藥粧店及便利店等自有品牌商品之有效規管。(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十)
十一、請教吳內閣推動整合各種、各類標章,建立簡單明瞭,婦孺皆曉的標章,俾為民眾能安心購買、消費商品之指南的決心與進程。
本席鑑於邇來連續發生學童營養午餐含瘦肉精,以及食品、藥品含塑化劑等重大民生用品安全事件,連許多通過CAS(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GMP(優良製造標準)等標章認證的產品均無法倖免,社會大眾咸認有重新審視我國食品安全相關認證標章制度之必要。參考先進國家經驗,在歐盟地區,消費者只認「潔淨標示」(Clean Label)食品的習慣,已成為全球主流趨勢,反觀我國,目前市面上約有數十種產品認證標章,除CAS、GMP認證之外,牛奶有鮮乳標章、羊奶有羊乳標章、蔬果有吉園圃標章……,這麼多的標章,都說是品質保證,讓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遑論民眾能認得多少,又能記得多少?僉以多元紛雜的食品藥物、農產品質認證已漸失去辨識效用。爰質詢吳內閣可否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將各種、各類標章作有效整合,做好最低底限安全認證,建立簡單明瞭,婦孺皆曉的標章,俾為民眾能安心購買、消費商品之指南。(案由說明詳見附件十一)
附件一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國內經濟景氣雖逐漸復甦,
但全國迄今仍有逾50萬名的失業人口,其中約1/6(8萬餘人)係依靠失業給付維持其基本生活開銷者。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之額度為被保險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換算,因而,多數失業者每月可領取的失業給付僅新台幣1萬元上下,又以此波失業潮中,最主要失業人口係為25-44歲身為家庭經濟支柱之青壯年族群,其失業給付實不足以支應家人之基本生活開銷。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除傾力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之外,允宜縝審考量於此波物價飆漲期間酌予提高失業給付之額度,從現行投保薪資的60%提高至70%或80%,俾免失業者家庭落於貧窮線下而衣食不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了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制定了「就業保險法」,其保險給付分為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健保補助。其中失業給付之目的即提供勞工失業期間之所得補助,以減輕其因所得喪失產生之困境。
二、因2008年底全球金融海嘯席捲全台,2009年全國失業率達5.85%、失業人數為63萬9千人,失業給付初次申請人數達20萬8千餘人、失業給付核付金額為208億2487萬餘元,均創下失業給付開辦以來之紀錄。隨著國內經濟景氣逐漸復甦,2010年全國失業率及失業人數雖低於2009年,但仍約有58萬的失業人口,失業給付申請人數達8萬4千餘人、失業給付金額為99億1079萬餘元,顯然有不少失業勞工依靠失業給付維持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開銷。惟隨著全球物價水準不斷攀升,但不少就業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係以基本工資17880元為計算標準,若依照就業保險法有關失業給付額度為被保險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換算,每月可領取的失業給付僅為10728元,但歷年最主要失業人口係為25-44歲身為家庭經濟支柱青壯年族群,實不足以支應全家之生活開銷。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允宜考量提高失業給付額度,從現行投保薪資的60%提高至70%或80%之可行性,同時為鼓勵失業者重返職場,應積極研議增強失業者的就業能力之具體措施,一則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尚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一則能有效解決失業問題。
附件二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失業問題不僅對社會經濟造成負面衝擊,對失業者身心健康亦多負面影響。根據研究顯示,青年失業對其身心健康尤具有累積性的負面影響,在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下,失業者多會藉由抽煙、喝酒、暴飲暴食等不健康的行為來紓緩壓力,導致健康變差,死亡率上升。相關研究也同時發現,失業者自殺率高於非失業者2-3倍,且失業率與其後數年間的自殺率亦呈正相關,長此以往,國民生命品質、人力素質勢必下降,影響國家競爭力。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研議具體措施資助、鼓勵失業民眾進行健康檢查,並會商勞工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部門,設置窗口提供失業民眾身心健康之評估與諮詢,俾失業者得到實質的身心照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08年9月全球金融海嘯發生迄今,失業率的高升一直是許多國家亟待解決的問題,因失業問題不僅對社會經濟造成負面衝擊,對失業者身心健康亦多負面影響,青年失業對其身心健康尤具有累積性的負面影響,長此以往,國民生命品質、人力素質勢必下降,影響國家競爭力。據統計,2010年台灣全國失業率5.21%雖低於2009年,但仍有約58萬的失業人口,其中15-24歲青少年失業率更高達13.09%。
二、根據國外學者新近研究結果發現,失業者的死亡率較一般人增加63%,男性失業者的死亡率更較一般人高出78%,推測係因在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下,失業者多會藉由抽煙、喝酒、暴飲暴食等不健康的行為來紓緩壓力,導致健康變差,死亡率上升。另據國內研究指出,單就40-59歲中高齡男性而言,關廠歇業勞工死亡率與自殺率均明顯高於未關廠歇業勞工,係因該年齡層男性多為家庭經濟支柱,承受了家庭經濟壓力,但失業後不易找到工作,若罹病因擔憂醫療花費,寧願選擇不就醫或延後就醫,造成病情惡化。另有研究指出,失業者自殺率高於非失業者2-3倍,且失業率與其後數年間的自殺率亦呈正相關,1997-98年金融危機中,亞洲國家的自殺率升高咸被認為和失業率升高具有高度相關。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研議具體措施資助、鼓勵失業民眾進行健康檢查,並會商勞工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部門,設置窗口提供失業民眾身心健康之評估與諮詢,俾失業者得到實質的身心照顧。
附件三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近年來經查約有兩成企業未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的規定,另有6成事業單位未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生理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哺乳室或集乳室設置等措施,顯然國內企業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的努力嫌仍不足。僉以企業若未善待員工導致疾病、傷害甚至過勞死等事件之損失估計年逾300億元,而勞委會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補助金額亦已累計支出16億6623萬5140元,實已所費不貲。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允宜會同財政主管機關,研議以設定租稅獎勵等實質誘因,以誘發企業推動幸福企業理念,積極主動改善勞工就業安全;合理工時、提昇工作環境及福利、待遇,並促進員工休閒、健康管理等,俾大幅節約健保、勞保職災及過勞死處理的相關支出,進一步紓解適婚、適產員工之不婚、晚婚、不生、晚生所造成少子化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國內勞工過勞死事件頻傳,由於多數過勞死之案例正值30歲左右青壯年族群,使得過勞死年輕化的議題備受注目,其中三高疾病加上超時工作的員工被認為是過勞死高危險群。據統計,國內每年過勞死勞工約有20-30人,估計至少有兩成企業未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的規定。僉以98年度臺灣地區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生理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哺乳室或集乳室設置的情形分別為44.8%、54.7%、57.3%及9.6%,皆未及六成,顯然國內企業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的努力仍嫌不足。
二、另據調查,國內勞工主要死因多係與肥胖、體重過重,即身體質量指數(BMI)過高具高度相關之代謝慢性疾病,及心血管相關疾病,且以去(2010)年國內勞工平均薪資與勞動人口推估,若企業未協助員工進行代謝症候群及三高疾病控制的損失將達318億元。再者,勞委會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補助件數已自2002年開辦起的182件攀升至2009年的3916件,累計補助件數達17051件,補助金額更由2002年的1860萬1598元遽升至2009年的3億6906萬500元,累計補助金額更高達16億6623萬5140元。
三、因目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時、未給產假、違規解雇勞工等事項的罰則過低,勞委會擬於今(2011)年3月底完成勞動基準法草案,加重罰則;同時更研議對造成勞工超時工作致死的僱主處以「刑責」,卻招致多數工商團體強烈抨擊,質疑修法不應矯枉過正,影響台灣競爭力。
四、民間人力銀行業者指出,企業徵才成本高於留才成本,企業為留住人才應注重員工工作環境、薪資及工作內容,顯然營造友善的工作環境,亦是企業節省成本得以考量的方向。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允宜會同財政主管機關,研議以設定租稅獎勵等實質誘因,誘發企業推動幸福企業理念,主動改善勞工就業安全;合理工時,提昇工作環境及福利、待遇,並促進員工休閒、健康管理等,俾大幅節約健保、勞保職災支出以及員工過勞死處理的費用,更進一步有效紓緩適婚、適產員工之不婚、晚婚、不生、晚生所造成少子化現象。
附件四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凡勞工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自由選擇請領一次或月退休金,而同法也規定,當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一般稱延壽年金)。僉以該條例自93年制定實施迄今雖僅7年,但部分勞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新制,年資得併計故,已符合領取月退休金資格門檻-15年,卻面臨欠缺領取月退休金及投保年金保險之相關規範,以致無法領取月退休金的情形。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依法訂定延壽年金的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等規範,俾落實保障符合或即將符合領取月退休金勞工的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於民國93年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其中以年資15年劃分,退休金的請領可分為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若由法規內容而言,年資滿15年的勞工得自由選擇請領一次或月退休金,而同法也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一般稱延壽年金),作為超過第23條第3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同時,該條第2項也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當年,當時勞工主管機關預期該條例實施15年後才會發生合乎領取月退休金資格的勞工,故迄今仍未依法訂定延壽年金相關規定。但目前已有部分勞工因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之退休新制,年資得併計故,已符合領取月退休金資格門檻-15年,卻面臨欠缺領取月退休金及投保年金保險之相關規範,以致無法領取月退休金的情形。勞工主管機關雖已就此問題決定將修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讓勞工將舊制退休金移入,可以選擇年資是否併入,若選擇不併入,則新制年資尚未滿15年,就可領取一次退休金。同時,增訂規定,在延壽年金未開辦前,符合請領退休金者,即可領取月退休金,不受延壽年金的影響。勞委會的作法,固然可以紓解現階段所形成的問題,惟若在延壽年金未開辦前,符合請領月退金的勞工不須參加延壽年金仍可領取月退休金,可能導致多數的勞工寧願只領取月退休金,而不願再參加延壽年金,延壽年金的政策意義將蕩然無存。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依法訂延壽年金的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等規範,俾落實保障符合或即將符合領取月退休金勞工的權益。
附件五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我國國民年金自2008年開辦以來,因受限於當初規劃時並未依社會保險強制性的精神落實將全民納為被保險人,投保人數隨著年金財務的收支失衡,信心不足,而不斷的流失,導致整體財政負擔沉重的現象。僉以近年來物價飆漲方興未艾,利率則長期偏低,國人退休準備金額常捉襟見肘,不敷安養所需。爰提案籲請社政主管機關,允宜參考歐美福利國家實施老年退休保障,將「全民」納入第一層公共年金保障範圍的做法,酌予開放已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民眾亦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一則可擴大被保險人的範圍,增強國民年金財務穩健基礎;二則可避免工作人口未來退休後落入年金貧窮的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了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在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的基本經濟安全,於2008年制定了「國民年金法」,並於同年10月開辦國民年金制度,其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國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保障,同時對於開辦前已滿65歲的民眾或是已是身心障礙者,分別提供每人每月3000元及4000元的基本保障年金。
二、依照歐美福利國家實施老年退休保障經驗而言,儘管制度內容各國略有差異,但是將「全民」納入第一層公共年金的保障範圍則是各國皆然。反觀我國國民年金,因受限於當初規劃時的理念而無法藉由社會保險強制性的精神而將全民納為被保險人,該法雖於今(2011)年6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納保範圍,惟係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仍未及於全民。
三、國民年金開辦初期,估計被保險人數約430萬人,其財務設計與規劃亦以此人數為基準,然而自開辦以來,被保險人數出現逐年下降現象,2008年被保險人數約422萬人,2009年則減少為401萬人,2010年更降至為387萬人左右;至於國民年金核付金額則呈現每年增長的情形,2008年核付金額為新台幣56億元,2009年為新台幣376億元,2010年更高達新台幣404億元。由此可見,我國國民年金呈現投保人數不斷的降低,而政府未來給付支出的金額卻越來越高,勢將造成政府整體財政支出沉重的負擔。爰提案籲請社政主管機關,允宜參考歐美福利國家實施老年退休保障,將「全民」納入第一層公共年金保障範圍的做法,酌予開放已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民眾亦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一則可擴大被保險人的範圍,增強國民年金財務穩健基礎;二則可避免工作人口未來退休後落入年金貧窮的風險。
附件六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年輕母親殺子、自殺案件頻傳,殊值社會大眾關注。根據國外研究統計,殺子自殺的母親,五至七成患有憂鬱症,特別是在產後一年內罹患憂鬱症的比率約達兩成;產後憂鬱症其實是生育上常見的併發症,其中產後憂鬱症患者的自殺率有5%,殺嬰率則有4%。另根據新近研究也發現,台灣婦女產後憂鬱盛行率近20%,據此推估,國內每年約有3萬名婦女歷經產後憂鬱的困擾。僉以大部分婦女發生產後情緒低落或輕微產後憂鬱症,只要有家人適時的支持及照顧大都可以自行痊癒,惟若係產後重鬱症或併發精神病者則需儘速接受治療,但由於罹病婦女或其家人常因缺乏相關知識及對精神疾病的正確概念而致延誤就醫,以致造成自殺或殺子等無法彌補的悲劇,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要求各地衛生所落實加強對當地婦女產後精神疾病的衛教工作,並縝審研究於婦產科及小兒科門診開辦產前、後婦女憂鬱症之篩檢及轉介醫治之可行性,俾給予有憂鬱症傾向的產婦及時的關懷與醫療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國內年輕母親殺子、自殺案件頻傳,殊值社會大眾關注根據國外研究統計,殺子自殺的母親,五至七成患有憂鬱症,尤其在殺害多子或手段凶殘的案例上,經常合併脫離現實的精神病症狀,特別是在產後一年內罹患憂鬱症的比率約達兩成;產後憂鬱症其實是生育上常見的併發症,其確切成因仍不明,但大致可歸納為生物、心理、社會因素;依其症狀嚴重程度可分為產後沮喪、產後憂鬱及產後精神病,其中產後憂鬱症患者的自殺率有5%,殺嬰率則有4%。
二、另據新近研究報告指出,台灣婦女產後憂鬱盛行率近20%,與西方國家盛行率相似,據此推估,國內每年約有3萬名婦女歷經產後憂鬱的困擾。僉以大部分婦女發生產後情緒低落或輕微產後憂鬱症,只要有家人的適時支持及照顧大都可以自行痊癒,惟若係產後重鬱症或併發精神病者則需儘速接受治療,但由於罹病婦女或其家人常因缺乏相關知識及對精神疾病的正確概念而致延誤就醫,以致造成自殺或殺子等無法彌補的悲劇。因婦女產後通常都不會再回婦產科門診,卻會為了孩子接種疫苗頻繁和小兒科醫師接觸,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要求各地衛生所落實加強對當地婦女產後精神疾病的衛教工作,並縝審研究於婦產科及小兒科門診開辦產前、後婦女憂鬱症之篩檢及轉介醫治之可行性,俾給予有憂鬱症傾向的產婦及時的關懷與醫療協助。
附件七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金融海嘯之後,國內有部分企業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援引所謂的「僱用彈性化」策略,將傳統全時、具福利、升遷與退撫的工作,逐步改制為部分工時、外包或派遣等「非典型就業」型態工作。僉以國內外學者研究均一致指出,非典型工作者多處於就業市場中相對不利的地位,較易陷入反複失業困境,常釀成個人及社會問題。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於有效紓解青壯人口失業問題之前,允宜積極參考日本研究機構新近提出的「限定型正式員工」僱傭關係制度,研議如何設定誘因協助企業將非典型就業員工轉變為薪資雖較一般員工低,但可自行選擇勞動條件且為無僱用期限之正式員工,以緩解國內日趨嚴重的非典型僱傭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自金融海嘯席捲台灣之後,國內企業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紛紛進用派遣工和契約工以取代正職勞工。據主計處統計,99年5月國內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等「非典型就業」型態工作者計72萬3千人(占全體就業者6.92%),較上(98)年及前(97)年分別增加了3萬6千人、7萬3千人,政府機關為搶救失業率也大量進用青壯族群為派遣工、臨時人員。然據學者研究指出非典型就業型態的工作存在「九低」特性—即低薪資、低福利、低工作地位、低安全保障、低連結性、低自主性、低技術性、低挑戰性及工作穩定度低,顯然非典型工作者多處於就業市場中相對不利的地位,較易陷入反複失業的困境,常釀成個人及社會問題。
二、自1990年代後期以降,日本的勞動市場已逐漸成為派遣員工增加而正式員工越少的趨勢,非典型僱傭已占日本全部勞動人口的1/3,而非典型僱傭所帶來的就業不穩定現象則已為日本經濟及社會發展帶來惡果。為了提高企業將非典型就業員工提升為正式員工的意願,日本研究機構提出了「限定型正式員工」僱傭關係制度,選擇該制度的員工其薪資比一般員工低但員工可以自己選擇勞動條件,如限定工作職種、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就企業端而言,若有部分正式員工轉為限定型正式員工,可以節省一些人事費,用來再僱用非正式員工或改善薪資水準;勞工方面則能免於派遣期滿失業的恐懼,選擇自己想要的工作方式。爰提案籲請勞工主管機關於有效紓解青壯人口失業問題之前,允宜積極參考日本研究機構新近提出的「限定型正式員工」僱傭關係制度,研議如何設定誘因協助企業將非典型就業員工轉變為薪資雖較一般員工低,但可自行選擇勞動條件且為無僱用期限之正式員工,以緩解國內日趨嚴重的非典型僱傭問題。
附件八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考量修法,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之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資格及責任,一則讓這些臨床助理獲得妥適的規管,保障病人健康權;二則減輕醫師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進行不能假手他人之核心醫療服務,提升醫療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自從開辦全民健康保險以來,醫療服務的利用率日漸升高,加上全國各地都紛紛建立醫療事業服務機構,以服務更多的病患。然而在各醫療事業服務機構爭相擴大規模之際,醫師數量卻無法相對性的增加,勢將降低醫療服務的品質,影響病患健康權益。據統計,醫療院所數已由1995年的16,109間增加至2010年的20,691間,且醫療院所執業醫師人員數由1995年的97,262人增加至204,745人,惟醫師所占比重則由1995年的三成五下降至2010年的二成七。僉以近年來,醫師過勞事件頻傳,由於醫師過勞不僅傷害自身的健康,更可能危及病患的生命安全,衍生醫療糾紛,使得醫師過勞的議題備受注目。
二、為了解決醫師人力不足的問題,醫療院所紛紛進用臨床助理執行部分醫療業務,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衛生主管機關於2003年修訂「醫療法」草案時,雖曾將臨床助理的相關規訂納入草案中,惜最後卻以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定案,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及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反觀美國的醫師臨床助理(physicianassistants)不但合法,在美國最佳100名工作中,排名高居第5(醫師排名第30),但是他們必須接受醫學、而非護理模式嚴格的訓練兩年後,才可以在醫師監督下自主做部分醫療工作。
三、有鑑於臨床助理在國內醫界既然早已是常態,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考量修法,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之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資格及責任,一則讓這些臨床助理獲得妥適的規管,保障病人健康權;二則減輕醫師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進行不能假手他人之核心醫療服務,提升醫療品質。
附件九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親善生產」已蔚為國際趨勢,其目的在於回歸自然的生產環境,減少過度醫療,讓產婦及新生兒都因得到正面的支持而有較佳的生命素質。在此類生產過程中,陪產員必須扮演重要的角色,因而目前美、英、法等國皆設有陪產員制度,培訓適任人才提供婦女持續性的生產服務。僉以國內外研究皆證實,陪產員在生產期、生產後對產婦不管是精神上或是生理上都有相當大的幫助,且在待產過程中,有陪產員持續支持的婦女其本身及新生兒健康照護的結果都趨向正面。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著手研議陪產員制度之可行性,包括其專業認定、專業資格、專業內涵、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及專業證照之管理等,俾於適當時機能予推動,讓陪產員也能加入產科健康照護團隊,提升產科照護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由於婦女對生產品質要求愈來愈高,她們對更自然、更親善的生產方式開始有所期待,親善生產已蔚為國際趨勢,其目的在於回歸自然的生產環境,減少過度醫療,讓產婦及新生兒都因得到正面的支持而有較佳的生命素質。在此類生產過程中,陪產員(Doulas)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一些歐美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法國等都設有陪產員制度,培訓適任人才提供婦女持續性的生產服務。
二、所謂的陪產員(Doulas)是希臘文,意指一位對生產有經驗的婦女能提供女性或伴侶在產前、產中、產後過程中關於情緒與有效率上的支持。其提供的生產支持行為包括:指導、鼓勵、促進產婦和醫護人員溝通,並且了解產婦的需要、恐懼和關心,但不執行臨床工作,不替婦女及其家庭作出醫療決定,也不提供可能影響婦女待產和生產方式的建議。
三、國內外研究皆證實,陪產員在生產期、生產後對產婦不管是精神上或是生理上都有相當大的幫助,且在待產過程中,有陪產員持續支持的婦女其本身及新生兒健康照護的結果都趨向正面。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著手研議陪產員制度之可行性,包括其專業認定、專業資格、專業內涵、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及專業證照之管理等,俾於適當時機能予推動,讓陪產員也能加入產科健康照護團隊,提升產科照護品質。
附件十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我國部分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賣店以開發自有品牌販售商品,固無不可。然據查,其間竟有以「商業機密」為由未標示製造廠商資訊情形,以致一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安全有疑義、爭議發生時,消費者根本無從查證商品製程與原料來源,更無從據以追索責任。僉以現行相關法令有關食品包裝標示之規定僅要求載明「廠商名稱」與聯絡資訊,並未具體要求登載「製造廠商」資料,顯然於民眾知的權利與需求保障有所不周。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修正相關法規,針對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商品之標示明確規定應註明「製造廠商」名稱及其聯絡地址與電話等相關資訊,俾民眾消費時能具備需有之資訊,以保障其消費及食品安全權益,並利於政府對量販店、藥粧店及便利店等自有品牌商品之有效規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附件十一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人,有鑑於邇來連續發生學童營養午餐含瘦肉精,以及食品、藥品含塑化劑等重大民生用品安全事件,連許多通過CAS(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GMP(優良製造標準)等標章認證的產品均無法倖免,社會大眾咸認有重新審視我國食品安全相關認證標章制度之必要。參考先進國家經驗,在歐盟地區,消費者只認「潔淨標示」(Clean Label)食品的習慣,已成為全球主流趨勢,反觀我國,目前市面上約有數十種產品認證標章,除CAS、GMP認證之外,牛奶有鮮乳標章、羊奶有羊乳標章、蔬果有吉園圃標章……,這麼多的標章,都說是品質保證,讓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遑論民眾能認得多少,又能記得多少?僉以多元紛雜的食品藥物、農產品質認證已漸失去辨識效用,爰提案籲請政府除確實落實認證,為食品、藥物品質把關,恢復人民信心外,相關部會允宜儘速將各種、各類標章作有效整合,做好最低底限安全認證,建立簡單明瞭,婦孺皆曉的標章,俾為民眾能安心購買、消費商品之指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自民國78年開始推動實施CAS(優良農產品)認證標章以來,建立的品牌保證形象,今(2011)年5月初,因學校營養午餐的CAS認證肉品被檢出「瘦肉精(β-受體素)」(β-Agonists)成分,而使得CAS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根據去(2010)年8月至12月CAS認證機構配合主管機關所進行的一項「學校團膳食材聯合稽查」作業,結果顯示,稽查11縣市的25家團膳供應業者,皆有同時進用CAS產品與非CAS產品的違規現象,且部分業者使用CAS產品比例偏低。所以,印證出CAS產品認證與稽查的落實有待加強。
二、無獨有偶,今(2011)年5月下旬接著發生塑化劑風暴,連許多通過CAS、GMP標章認證的產品也無法倖免,讓民眾質疑並關切我國相關食品安全認證標章制度的可信度。事實上,我國的認證制度,除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正字標記)、ISO品質認證、農委會CAS認證之外,還有經濟部的食品GMP標章、衛生署的藥品GMP標章、環保署的綠色標章、……,這些商品驗證制度其實頗有重複或各行其是;但這些不同認證也造成民眾對各類認證標章印象的模糊化,失去辨識效用。
三、參考先進國家經驗,在歐盟地區,消費者只認「潔淨標示」(Clean Label)的食品,已成為主流趨勢。所謂的潔淨標示,簡單來說,就是添加物愈少愈好,除非不得已,不用添加物。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歐盟採用E碼系統,將幾百種食品可以使用的添加物做正面列表。根據歐盟商標法,只要有用添加物,就必須標示。一種添加物只有一種編碼,消費者不必看懂添加物專有名詞,只需要看標示有多少種E編碼的添加物,愈少、愈天然,就愈「潔淨」(Clean)。
四、經統計,我國目前市面上共有36種產品安全認證標章,讓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除CAS、GMP認證之外,牛奶有鮮乳標章、羊奶有羊乳標章、蔬果有吉園圃標章。這麼多的標章認證,都說是品質保證,然而民眾記得多少又能認得多少?這些不同認證已造成民眾對各類認證標章印象的模糊化,失去辨識效用。因此,積極整合產品衛生的標準與管理法規,實是當務之急。
五、此外,面對國際貿易商品認證的需求與國際化趨勢,我國其實應該積極整合各項認證體系,並且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及「台灣認證基金會」(TAF)併入,建立有全國一致性的標準、檢測方法、驗證準則、認證體系及稽查管理機制,並與國際檢測認證標準接軌。
六、有鑑於我國連續發生學校營養午餐含瘦肉精,以及食品、藥品含塑化劑風暴等重大產品安全事件,連許多通過CAS(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GMP(優良製造標準)等標章認證的產品均無法倖免,讓民眾對於我國相關食品安全認證標章制度產生懷疑,因此,積極整合產品衛生的標準與管理法規,實是當務之急。爰提案籲請政府除確實做好認證把關,恢復人民信心外,相關部會應儘速將安全標章作有效整合,且做好最低底線安全認證,以建立簡單明瞭,婦孺皆曉的標章圖示,讓民眾能安心購買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