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8期
日期:1001027
主席:翁金珠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73期 總號:3925 232頁~278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預決算案
法編號:08133000
法名稱:08133000 文化基本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繼續審查委員翁金珠等27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101年度文建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發言委員:趙麗雲(2次) P.232-233,P.236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程序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同仁。
關於文化基本法,我想是一個高度精神導向很重要的宣示,對國家來說,是大政方針,當然,我們對於提案委員是非常尊敬的。但是所謂「基本法」,我們遍查全世界,目前訂定有文化領域基本法的只有日本,他們叫做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它的立法目標,尤其是對於文化的界定,則不敢用明確方式,與我們上次宣讀的條文有比較大的歧異。
剛才鄭金玲委員固然講到行政院版很重要,但我認為公聽更重要,既然國民對於精神導向一定有非常高的共識,而目前基本法大概只有兩大類:第一類是當國家分裂,沒有施行憲法的時候,像是德國的基本法也好,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法也好,是為了在沒有施行憲法的可能下,達到憲政秩序上的效果,而去制訂基本法;當然這目前不會是我們主席的提案要旨。第二類就是對特別領域,譬如文化,我們覺得基本的原則、準繩、方針有需要時,必然有幾個不同的特性,而且是用不同方式,包括目前國內只有六個基本法,都有不同屬性,一個是憲法的amendment,是補充憲法之不足,我想這個部分大概不至於,因為我們認為現行憲法至少有四個條文是在界定文化的;憲法修正案也好,或是剛剛通過的文化部組織條例,其中有六條與文化有關;至於行之有年的文化資產保護、剛剛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藝術獎助,也已經對於法案要旨有了補充,所以應該不是這一類。再來就是政策指導,假設有很多不同法令需要做規管、整合,讓它變成體系化,目前也沒有此一需要。所以我們知道這個重要,但是我會建議透過公聽會方式凝聚共識後再做審議,不管院版來或不來,或者是遲到,我們照樣要審,但是公聽程序不能免。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剛才有委員要求盛主委將已經送到行政院的文化基本法草擬過程及公聽會內容作一說明。現在請文建會盛主任委員說明。
盛主任委員治仁: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立法院5月30日會議決議,要求文建會於四個月內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文建會相關辦理情況。我們立刻就成立了工作小組,於此期間召開四次工作會議、兩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徵詢藝文界及相關機關代表意見。有了草案後,我們於9月在北、中、南辦理了三場公聽會,接著就把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於9月29日提到文建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最終定案,於9月30日趕在期限之內將條文對照表、法案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提報行政院審議。我們這四個月真的是快馬加鞭,各位可以從會議次數及時間看到我們絲毫沒有懈怠,努力在大院給我們的期限內將基本法草案送到行政院審議。下一步程序就是由負責文教的曾志朗政務委員召開院內協商會議,確定院版,經院會通過後,就可以送立法院審議。因為曾政務委員在10月初有比較長的出國行程,所以目前排定的時間是在11月10日舉行行政院審查會議。以上是我們目前所瞭解的情況,然後要看11月10日的審查會議中,各個機關的意見到底多不多,如果意見不多,可能一次審查會就可以有大致結論;如果意見很多,可能要開到兩次,這部分比較無法在事前作比較精確的預估。但經過一到兩次會議,由院會通過後,就可以送到立法院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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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程序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陳委員有一個提案,我們都連署了。我非常堅持舉辦公聽會的原因在於,現在主席提的版本,第二條、第三條涉及文化及文化權的界定,我相信余天委員就可能有意見。現在日本是全世界唯一有訂定基本法的,稱為文化藝術振興法,他們不敢界定文化,因為文化在發展中,所以對於文化及文化權,如果要用定義的名詞,我要求舉辦公聽會,而且是立法院的公聽會,絕對不是行政單位的片面之詞。我們是代表民意,你們是代表行政的,我們不能聽你們的,也不能聽單一委員的,一定要是全民對於所謂的文化有共識,我們才敢入法,否則的話,新興中很多其他的文化性質,尤其是涉及文化財與傳統藝術的部分,看起來是非常沒有受到應該有的尊重。
主席:趙委員是針對條文內容有意見?
趙委員麗雲:不是,我要求程序上一定要經過公聽,才能進入實質討論。
主席:有爭議的條文可以保留下來沒關係,屆時可以做一些協調。
趙委員麗雲:我是針對程序發言,既然你要界定文化,就要有公聽,而且是立法院的公聽會。
主席:沒關係,如果你對這個條文有意見,我可以接受,也可以保留,甚至於尊重……
鄭委員金玲:(在席位上)她說要先舉辦立法院的公聽會。
主席:沒有關係啦!可以充分尊重文建會未來提出來的條文,好不好?
趙委員麗雲:主席要尊重發言,我在做程序發言,程序上需經公聽……
主席:不要那麼激動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