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藝術教育法修正草案」案_發言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07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8期

日期:1001107

主席:翁金珠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77期 總號:3929 125頁~180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2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740000

法名稱:01740000 藝術教育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委員翁金珠等24人擬具「藝術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60-163

發言內容:

主席:國民黨黨團連程序委員會公開錄影錄音、密室協商要錄影錄音都不接受;如果你們接受,一切就都透明化。

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最近有太多的輿情讓你感到焦頭爛額。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清基: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做好,我會檢討。

趙委員麗雲:事實上,我也擔任過公務員,在政策研議的過程中,無論是調查表或諮詢表,有時候的確會被人家給擴大解釋,所以這可能還有改善的空間。

吳部長清基:我們還會努力。

趙委員麗雲:本日會議審查「藝術教育法修正草案」,我剛剛聆聽江義雄博士的說法,我也一樣肯定主席,他提出來是有他的關懷。

吳部長清基:我們也謝謝翁委員。

趙委員麗雲:的確藝術教育已經40年了,針對藝術資優教育現在應該是做全盤檢討的關鍵時刻,如果3個月的時間不足,我相信主席也是希望你們去催促大家要面對問題。本屆立法委員僅剩下五週,他也沒有逼我們今天要有什麼樣的進展,但是,藉由這個對話,我們將各自的關懷讓教育部曉得,雖然我們即將屆期,我覺得這是非常有意義的。當然,我也拜讀了你們的說帖,這也是四平八穩的,因為在組織再造案中,你們的法案還沒有通過,而文化部已經通過立法,原來你們的構想將來要設立國立藝術教育館,也有所謂的中小學及學前教育署專設學校藝術及特教組等等,這部分可能還有一些後續要處理的問題,所以我想理由是很正當的。你們顧慮的幾點與我的想法一致,我想你們在研擬版本的時候,也不妨去研究一下。雖然現行法規尚無窒礙難行或一定要刪除,有關第二條藝術類別的部分,因為主席當時是比較早擬訂的,但是,最近在國際上發揚光大的幾位大師級的確是超過performance art和audio visual,在我們流行珠寶、室內空間設計方面,尤其是創意的部分,在材質的創作上,我想應該設法讓它在文字上能夠更解開,而不是只放在其他類別,如果我們將它放在其他類別,他可能會認為自己不夠受重視,因為文人相輕、自古皆然,如果在界定的類別上能夠更開闊,或者是在文字上更富有彈性,我覺得你們可以參考翁委員的版本,再經過公聽會討論之後,容納各方的意見。

至於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涉及組織改隸的問題,你們真的要誠實的面對,固然沒有錯,無論是跟文化部也好,跟教育部中小學學前教育署也好,跟所謂的臺灣藝術館組織條例,甚至第五條的內容跟地治法也是有所扞格的,要如何去舖陳出一個主席要的提議要旨,是希望你們真的要有組織可以整合資源,並大力的推動,所以我想如果你體會他的美意,雖然不能拘泥於那些文字,但是,我覺得這是可以參考的。

吳部長清基:是的。

趙委員麗雲:我相信如果你檢討這40年來藝術資優教育之所以一改再改,像86年通過立法,藝術教育法之前也採用實驗班、特教組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又碰到很多的障礙,對不對?我看你們一直改,改了好多次,又修法好多次,但是就是防堵不了一些假才藝班卻「掛羊頭賣狗肉」去做資優班事實的亂象。這些亂象你們都非常清楚,才會一直改,但顯然改來改去,配套是不足的、資源整合是不足的,所以始終無法落實。我想,主席提案的原旨,就是讓你們面對這個組織更有系統化,更能夠有力的達成資源整合跟規管的作用,這個美意我相信你們應該能夠充分體會。

吳部長清基:是,我瞭解。

趙委員麗雲:但是對第十二條我是非常有意見,因為就憲法層次,你們也經過釋憲案的糾正案,課程屬於大學自治的一部分,到時候課程可不可以固定,我是有非常高的疑慮,這點是不是透過公聽會去釐清?固然主席提案的原旨應該是希望它有一定的品質管制,但是相形之下,這有憲法層次的疑慮,我希望公聽會時能夠加以釐清。

至於第十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八條,因為有談到學制、談到入學資格、談到修業年限,當然跟現行的學位授予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甚至私校法的有些條文有一點點衝突,如何在相互競合之下能夠找出一條路來,我相信貴部的法規委員們也能參考這個版本,詳加相互鋪陳,整體去架構;不要出來了版本,到時候又變成在不同法規間有競合之處,這是我特別對於這個法的意見。

剩下的時間我倒是想跟部長實際交換實質的意見,就您所見,台灣藝術資優教育這40年來一再的轉折,民國62年用實驗計畫,後來擴充到國中、高中、甚至大專;到86年有一個大的轉折,用立法對「特殊教育法」修訂的方式去包容,一直是跌跌撞撞;到98年你們又重新明定資優教育才能班不得集中成班,要做分散式教學,結果還是撞到牆。你認為真正差別的關鍵在哪裡?我問你的原因在於這個關鍵原因如果沒有抓對,你沒有在法上規管,這個改革可能又再次撞牆。依你們的研究結果、你們的觀察、你們未來的立法方向,你覺得台灣藝教的最大問題何在?關鍵的疏解良方何在?因為我們有可能會將這個疏解放在法令裡面做為規管依據。

吳部長清基:藝術才能班是指音樂、美術、舞蹈或經教育部指定增設其他類別的藝術才能,是由學校提出申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藝術才能班本來是給這些在音樂、美術、舞蹈有一些特殊才藝的人一種專業課程學習的成長機會,但是後來大家會有點質疑,擔心他們變成變相的資優班與文理補習班,所以才被大家提出要求做嚴格的執行。其實目前這個班絕大多數都是由藝術性向才能比較好的孩子集中學習,應該都還好,至於少數被移到變相的補習、升學,讓大家不放心的,我們會請縣市加強督導。

趙委員麗雲:你現在看到的是問題面,就是經常被掛羊頭賣狗肉,用來設立資優班,提高升學率,假裝去用的;但是反過來,如果你要落實它的話、要立法的話,你覺得用什麼樣的最大誘因可以讓這個方向真的行得通?因為你現在是防弊端,至於興利方面,對於藝術教育,尤其是藝術資優教育的發展,不是一般所謂通識或人文素養,而是真正資優教育的話,你認為法上面最需要保障的東西是什麼?

吳部長清基:當然建立他們一貫制的繼續輔導是有必要的。

趙委員麗雲:我想問一個旁的問題,你考慮看看,為什麼學藝術的孩子都是中上以上的家庭?中上以上的家庭他們才有藝術性向嗎?才有這種潛能嗎?

吳部長清基:藝術要花錢請老師指導。

趙委員麗雲:是,它是個非常、非常、非常花錢的領域,不只是上個課,他有才能,需要特別老師的指導,需要非常高額的花費,所以你會發現如果只有中上家庭出得了藝術人才,我們就應該擔心這個資源怎麼真正到得了有天資這樣的形象,而我們不會讓他的人生沒有這樣成功的機會。但是我們看到包括古又文也好,好幾位將文創藝術非常發揚光大的人,都不是科班出身,林懷民不是學舞蹈的,他二十幾歲跟我同一個舞蹈社出來的;而羅曼菲是外文系的,我硬拉她來跳舞,因為我們兩人身高一樣,我們天天跳同樣一個位置,我說要找一個人一起跳舞。他們都不是科班出身,而他們真的出名,現在的後起之輩也都不是科班出身,我們必須知道怎麼樣在系統上可能並不是一貫、不是時間的問題,而是他們的潛能;不管他出身如何,他要有這個機會能夠得到這樣的照護。所以我覺得這個法上面,對於資源的得來跟分配應該要非常適合。

另外一點,我對你們的師資也很擔憂,譬如學藝術的就是藝術,學舞蹈的就是舞蹈,都沒有通才,可是在一般藝術教育裡面,是需要人文素養各方面都懂。所以愛舞蹈的人,舞蹈是我的一切;而美術的人,他只是懂美術;但是現在九年一貫課程,未來十二年國教也許還會做變化,他們要的不是那樣的師資。所以你訓練的師資不管是透過師培機構的職前訓練,或是教育學程,都是分科獨立的在培養這些老師,沒有統合統整的訓練,他怎麼教呢?對於專業的那一部分,也就是真正的資優,我希望落實資源到位,能真的幫得了他,不一定放在哪個機構去做,但是真的要可以發揚光大,看我們在哪種機制可以協助他。

吳部長清基:是,委員的意見很寶貴。

趙委員麗雲:第二個就是一般的藝術教育,關於他的老師,我看你們登記有案,藝文系統99年的師培裡面,也只有4,141人登記,只占所有需求的5.55%,我是非常擔憂的。我先拋出這兩個議題,因為我的時間已屆。總之,我贊成主席的想法,事緩則圓,但是他督促的力量、訊息是非常明確的,也許不一定三個月做得出來,但即使半年能夠做得出來一個可長可久、可大可遠的藝術資優教育系統的話,我們還是會默默的祝福與支持。

吳部長清基:謝謝委員剛才的指教,我們會來努力。

趙委員麗雲:希望部長加油,也謝謝主席的提案。

吳部長清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