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8期
日期:1001117
主席:陳淑慧
資料來源:公報:100卷082期 總號:3934 286頁~336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1786000 ; 01787000
法名稱:01786000 高級中等教育法
01787000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暫行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案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26-327
發言內容:
趙委員麗雲書面意見:
一、於法中明定特色招生額度比例,是否合適?
行政院所提草案中,第十二條條文中明定不得採計國中在學成績,但卻將未來逐年降低特色招生名額占全部入學比例的文字納入草案中。
由於特色招生之執行計畫攸關現有明星高中免試名額,也是目前學校與家長最在意、座談說明中最多關切的問題,因此即便教育部明年公布相關子計畫,未來必然仍有很多各方意見,恐怕因難獲各界支持而難以馬上定案,甚至103年上路後還有許多變動的可能性。現於法中明定未來十年入學比例降低的文字,若未來特色招生規定未能依教育部現在規劃進行,是否會使特色招生各項計畫設計產生與法律文字不合的困境?本席建議教育部應重新思考行政院草案中關於特色招生條文文字內容是否合宜。
二、本法既已送本院審議,相關實施子計畫細節仍未公布,造成未來適用之學生與家長無所適從,是否應將明確時程及早公布。
行政院於今(100)年9月8日開會通過教育部所送的十二年國教實施計畫,因此今年入學的國一新生將成為接受十二年國教的第一批學生,但該計畫內含二十九個子計畫,有關特色招生之實施方式等家長關切的細節都還待教育部研議後公布,據教育部對外表示,為了讓家長和學生更了解12年國教實施的內涵,教育部和縣市政府展開政策說明會,明年四月底之前一定會公布明確的規劃,而中教司也編印十二年國教宣導手冊,最近會分送全國國一學生人手一冊。
就目前參與座談會家長提出的意見,不外乎一○一年和一○二年十二年國教正式實施前和一○三年實施後要怎麼考?有什麼入學方式,「基測」和「在校成績」、「教育會考」和「學科、術科測驗」到底如何進行?這些問題在細部規劃提出前都會造成家長和學生很大的困擾,本席要求教育部應及早提出明確規劃內容,並先提出相關細部規劃公布的時程表以減少家長之困擾。
三、取消基測並新增國中會考,但仍引起各界質疑,究竟會考相關配套及定位如何?
台師大心測中心表示,一○三年十二年國教上路之後,將舉辦國中會考,試題會加入非選擇題,所有國三生都要參加,升學競爭區域允許採計會考成績做為入學的依據。但過去十年來的國中基測,僅作為高中職入學依據,並未同時舉辦國中會考這樣全國性的考試,自然部分家長會持質疑的態度,認為是換湯不換藥,為考試而考試之嫌。究竟國中會考之定位、規劃為何?請教育部提出說明。
四、為達成義務教育之環境,相較過去將會大幅增加經費補助,其中大部分為學生的學雜費,雖非直接補助私校,但也間接使私立學校財源較過去大幅增加,而這些經費也是間接由政府補助,若無配套修定相關法規,研議對於私立學校之教學品質要求及一定之外部監督,不但無法達成優質就學環境之目標,也恐怕造成寶貴教育資源浪費,請教育部就相關問題提出說明。
管委員碧玲書面意見:
一、十二年國教推動辦公室之設置應法制化,以強化其權責
1.鑑於現行各縣市政府之教育資源尚有相當大差距,各所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之軟硬體設備、師資、授課方式等都有相當大差距,作為十二年國教之基礎,仍有極大之改進空間,設置專責辦公室付以權責,以推動下列工作實屬必要。
h規畫並妥善運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款預算。
i協調各級政府調整學校之硬體、軟體、師資,促進學校之均質化與優質化,以幫助學生適性學習。
j規畫有效措施,縮短學生學習落差。
k均衡各地就學機會。
I透過學雜費補助合理減輕家庭就學費用負擔。
m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
n每年諮詢社會各界意見,動態調整推動計畫與預算。
2.教育部說帖雖表示「教育部自96年即設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案辦公室,並於99年起於行政院及教育部分別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跨部會專案小組,目前已有行政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會、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小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業務協調暨管考會議,持續運作。」該些專案小組僅止於開會討論,對於推動工作尚無法積極負責,亦即表示專案小組雖有設置,但功能不彰,成效有限,應借由法制化予以強化,以加速推動。
二、防止以實驗教育為名,淪為教學補習班化
1.教育部草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二項前半段規定:「前項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2.由於第四十二條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明文規定,並設置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未來學校若以實驗為名,擺脫課程綱要之限制與課程審議委員會之監督,全力加強升學學科,必定損及十二年國教之基本精神及本法第一條「陶冶身心、培養健全公民之宗旨」之立法宗旨,影響學生之健全發展。因此,實驗學校應以促進教育多元發展為宗旨而設,避免僅為全力加強學科,淪於補習班化之缺點。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盡早公布特色招生之考試方式及分配名額
1.教育部草案第三十五條及三十七條規定特色招生由學校提出,由主管機關核定,由於僅在草案說明中說明「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各招生區總招生名額之O~25%」,同一招生區中之特色招生名額究竟是集中於少數以升學為導向之學校,亦或大部分學校皆採部分名額,即將適用之七年級學生皆無法得知,在不願損失進入理想學校之期待下,學生仍會加緊課業準備應考。
2.教育部表示,特色招生之方式將在明年四月前公布,其不確定性將比現行基測甄選制度更高,學生家長之焦慮較之以往更甚,使今年七年級,即將適用十二年國教之第一屆學生,沒有受惠反成受害者。因此,教育部應加快特色招生方式之研商,提早於明年二月一日,100學年度下學期開學之前公布。
3.由於參加特色招生者,無論為學科考試或術科甄選之學生,往往具備特殊優異之才能,所理想之特色學校未必在其國中時期所在之就學區,因此特色招生之範圍應適度保留跨區學生應考之可能性,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恐流於排擠外來學生之制度設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需求加以規劃。
四、就學區之劃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協商,以對教育資源作全盤性考量之分配,保障各就學區學生之權益
1.行政院版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2.由於各縣市教學資源不平均,公、私立學校,高中、高職分布皆差距甚大,造成跨縣市協商時優劣勢之差距,與協商地位之不平等。如99學年度試辦之北北基共辦基測,新北市與基隆市主管機關面對共同生活圈,考量學生就學之權益,其協商的過程明顯屈居被主導之情況,對台北市主管機關之強勢作為敢怒不敢言。中等教育後段既改為國民基本教育,政府有責任更積極保障不同區域就學權利之均衡。因此,教育部應擔起就學區劃分之重任,不應由縣市主管機關各自協商,以保障各區域學生就學機會之均等。
五、免試入學之超額之比序方式應由中央訂定
1.行政院草案第三十六條後段規定:「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方式辦理。」即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方式由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定之。
2.由於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之比例提高至75%以上,使絕大多數學生將依免試入學方式選擇學校,而目前國內中等學校後段部分,公、私立學校與高中、高職學校教育資源差距甚大,多數人將以申請「公立高中」為優先,可預期多數「公立高中」將接到超過招生人數甚多之申請量,因競爭激烈,其超額比序規則將受到多數學生及家長所關注,其公平合理性亦應待社會大眾所接受,否則免試入學淪為黑箱作業或不合理評比之疑慮,將使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之美意盡失。教育部應盡早提供規劃方向,邀集學生、教師、家長、社會各界討論,以獲得共識,並訂定基本方向之準則以供各縣市適用。
六、高級中等教育法應明定學校應設置獎、助學金,以鼓勵優秀、清寒學生就讀
1.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中等教育後段之就學並無強迫性,因經濟因素無法就學之學生更將相形落後,或需半工半讀以勉力就學,為協助清寒學生順利就學,減少經濟負擔,法律應比照國民教育法,明定學校設置獎助學金。
2.另,十二年國教多數採免試申請入學,各校為鼓勵優秀學生選擇,可設置獎助學金,以提高學校招生之競爭力。
3.因此,行政院草案第五十六條有關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之相關規定,應加入設置獎助學金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