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亞歷山大倒閉後,長期或永久會員;不僅無法退還部分會費,還必須繳付卡費,而接手經營者要會員再繳會費!這麼做不僅違反履約保證,對消費者極不公平,特向消保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自96年8月15日生效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立當消費者所繳交之費用期限超過一年,且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健身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所繳交超過5萬元的部分,提供銀行履約保證、或依信託法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履約保證方式等三種選擇一種之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簽訂長期契約健身消費者之權益,但亞歷山大倒閉後,長期或永久會員;不僅無法退還部分會費,接手經營者要會員再繳會費!這麼做不僅違反履約保證,對消費者極不公平,本席請問消保會,如何強制業者實踐履約保證?
二、本席請問消保會,目前所為履約保證只保證會期滿一年或預繳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消費者,對於加入亞歷山大未滿一年或預繳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消費者,要如何保護他們的權益?
三、本席請問消保會,有沒有考慮比照「殯葬業管理條例」針對生前契約所預收金額的75%必須交付信託的立法例,修改相關法律或辦法,明訂履約保證門檻?
四、本席請問消保會,有沒有考慮修改「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消費者從此改採「月繳」的方式?
五、本席請問消保會,目前就算稽核到業者未提供履約保證的話,也無法可罰,可否比照日本的「關於預付式票證規制等之法律」對違反履約保證者,處以三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100萬或50萬元之罰金,制定類似的罰則,以嚇阻業者達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
六、本席請問消保會,使用信用卡分期付費,依照信用卡組織的規定,業者必須分期授權、分期請款,但亞歷山大卻一次請款,而一些銀行也一次撥款,這豈不是「假分期、真貸款」?消保會有沒有協同金管會針對違反規定的事實進行調查?本席知道信用卡部分已逾1萬1千名消費者能申請暫列爭議款項,停止繳款,總金額逾3億5400萬元,但消費者如果已經不想繼續參加會員,能否退費?
七、本席請問消保會:因為加入亞歷山大而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請消費性貸款的消費者,96年7月1日前向遠東銀行消費性貸款加入亞力山大會員或購買相關商品的消費者,該行已經同意溯及既往處理停止繼續付了嗎?如不能溯及既往,該行所提出的優惠處理方案為何?於96年7月1日後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請消費性貸款加入亞歷山大會員或購買相關商品的的消費者,已經可以停止繼續付款了嗎?人數、金額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