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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發展基金書面質詢 刊載者:鄭汝芬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31

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針對「觀光發展基金」,特向觀光局提出質詢。

說明:

一、交通部為加強觀光設施之興建與管理,於88年度設置觀光發展基金,該基金之主要來源係以機場服務費收入之六成、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謹將業務收入、業務成本與費用分析如下:

業務收入:以96年度28.11億元為最高,88年度16.25億元為最低,92年度16.91億元為次低。業務收入之主要來源為服務收入、機場服務費、土地租金收入、及權利金收入等。最近年度機場服務費收入占業務收入之比率分別為:88年度為94.97%、89年度為92.54%、90年度為85.39%、91年度為88.25%、92年度為84.23%、93年度為87.76%、94年度為87.86%、95年度為89.43%、96年度為86.48%、97年度預算案為89.22%。

業務成本與費用:以97年度預算案27.84億元為最高,88年度6.14億元為最低。另為執行觀光客倍增計畫及推動國家整體觀光發展,觀光發展基金97年度預算編列下列相關經費:

於國際知名媒體廣告或製播節目1億5,000萬元。

辦理日本、韓國、歐美、港星馬紐澳等市場整體國際觀光宣傳計畫經費6億2,000萬元。

針對日韓、歐美、港澳、星馬紐澳等目標市場辦理觀光推廣2億3,700萬元。

推廣國際會議、展覽及活動來台舉行3,460萬元。

規劃設計爭取國際旅客宣傳品2,500萬元。

配合民間團體及地方辦理觀光節慶活動等5,200萬元。

惟查97年度觀光局單位預算(公務預算)編列下列觀光宣傳與推廣經費:

接待及邀訪國內外具宣傳力國際媒體協助推廣觀光等2,189萬元。

規劃印製觀光宣傳品及運送等3,121萬4千元。

輔導國內相關產業團體爭取辦理國際會議1,850萬元。

聯合民間團體辦理觀光宣傳推廣2,100萬元。

二、由以上分析,最近年度機場服務費收入占業務收入之比率,以88年度之94.97%為最高,92年度之84.23%為最低。經查作業基金設置之原則,為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因此,觀光發展基金之自償性甚低,與作業基金設置之前揭基本原則,核有未合。另為執行觀光客倍增計畫及推動國家整體觀光發展,於觀光發展基金97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編列前揭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及配合民間團體辦理觀光節慶活動等經費,惟另於97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及聯合民間團體辦理觀光宣傳推廣等經費。故對於觀光客倍增計畫及推動國家整體觀光發展之相關經費,於公務預算編列一部分經費,另於觀光發展基金編列一部分經費,造成計畫分散,無法集中衡量計畫執行績效。

三、綜上,謹建請將觀光發展基金予以裁撤,相關業務費用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並針對機場服務費收入之特定財源,以收支對列、專款專用方式辦理整體觀光發展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