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說明與檢討」,特向環保署提出質詢。
說明:
一、由於人類社會經濟活動頻繁,大量使用化石燃料、濫伐森林等造成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氯碳化物等易吸收長波輻射氣體(即溫室氣體)大幅增加,造成地球暖化(即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候變遷。由於二氧化碳之排放量約占溫室氣體總量55%,二氧化碳已成為未來國際間控制溫室效應首要減量對象,1990至2000年間,歐盟15國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5%,京都議定書規範已開發工業國家管制溫室氣體,在2008年至2012年間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至1990年水準下平均再減5%,反觀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年上升,95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7萬餘千公噸,且集中於電力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之行業,平均每人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1.88公噸,且近13年來增加幅度將近1倍,顯示我國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仍在增加之中,尚未能有效控制,不利於永續發展,而我國雖非簽約國,然多年來我國國民所得超過一般開發中國家,很可能在未來以「新興工業國」被列入管制之對象。
二、近年來,各國政府紛紛建置排放交易制度、推動自願性減量,以及鼓勵潔淨發展機制(CDM),使得溫室氣體減量已經逐漸利用碳權的交易來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已經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一。目前,國際碳市場可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交易機制,另一類是自願性市場,包括美國芝加哥交易市場、澳洲溫室氣體友善計畫、紐西蘭零碳排放計畫以及日本自願性碳交易計畫等。為了確保自願性市場減碳額度的可信度,國際碳排放交易協會(IETA)於2007年11月發佈了「自願性碳標準」(VCS),奠定自願性市場與京都機制市場未來聯結的基礎。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國,也不是京都議定書的批准國,因此無法參與京都機制下的碳市場交易;然而發展中的自願性市場,台灣是否存在參與機會與管道?應建立哪些制度連結國際自願性市場?這些攸關著台灣產業溫室氣體減量誘因,以及影響台灣整體溫室氣體減排潛力。
三、在目前的碳權交易市場中,有兩種碳權商品型態,其中一種是在排放交易制度下(包括歐盟、澳洲新南威爾斯、芝加哥交易所,以及英國等的排放交易市場)所創造出來的許可權,這些許可權是在排放交易制度下,政府依據特定的核配準則,核配給排污染源的排放權。第二種是在減量計畫基礎下(例如京都議定書或其他自願性減量計畫)的減量額度,來源是沒有減量計畫的基線排放量與減量計畫執行後之排放量的差額,例如在CDM計畫下,創造出「經認證的排放減量」(CER)碳權商品;在京都機制的另一個聯合減量(JI)計畫下,則創造出「排放減量單位」(ERU)。這兩種碳權商品在2005年分別創造了79億7000萬美元以及28億9400萬美元的交易金額,合計總金額為108億6400萬美元,到了2006年,交易金額則分別成長為246億2000萬美元以及54億7700萬美元,成長率分別為208.9%及89.3%,全球總交易金額則成長為300億9700萬美元,成長率為177%。至於二氧化碳的交易量,也呈現成長的趨勢,總交易量由2005年的7億1000萬公噸,成長為2006年的16億3900萬公噸,成長率為130.8%。
四、由於京都議定書的附件一國家(即主要的工業化國家)具有減量承諾目標,為達到該目標,除了推動有效的境內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之外,亦大量透過京都機制購買排放權,抵減其減量目標,從而成為國際上主要的購買者。從CDM與JI等減量計畫所創造的碳權來看,以2005年為例,日本是全球最大的碳權購買國家,約佔二氧化碳總交易量(3億5200萬噸)的46%,其次是英國的15%,然而,若以整體歐盟來看,則大約佔51%,可見歐盟國家是最主要的買主。到了2006年,英國則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權購買國,約佔總交易量(4億6600萬噸)的50%,其次是義大利的10%。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減量承諾期(2008 ~ 2012年)的接近,附件一國家的減量需求也將隨之增加,構成未來碳權市場最具潛力的購買者。其中,歐盟15國大約還有13億噸的二氧化碳減量缺口,除了已經透過京都機制購買的4億5000萬噸,以及CDM與JI合計購得約1億4300萬噸之外,尚有3億700萬噸的需求量;在歐盟交易制度的總量管制下,也創造了約6億4300萬噸的需求量;而日本的減量缺口尚不足8400萬噸,合計2008 ~ 2012年,國際碳權需求量預估為10億8300萬噸二氧化碳。
五、至於碳權的主要銷售國,2006年的前三名分別是中國的61%、印度的12%,以及巴西的4 %,這三個國家合計約佔全球CER供應量的77%,是當前發展CDM計畫最成功的國家。至於創造碳權的C D M型態,以氫氟碳化合物(HFC)的減量計畫為最大宗,約創造了34%的CER碳權,其次是一氧化氮減量計畫約創造13%,能源效率的9%,以及甲烷的減量計畫,約佔7 %。另外,俄羅斯與東歐經濟轉型國家的熱空氣(hot air),預計在2008 ~ 2012年,約可創造63 ~ 71億噸,並透過CDM與JI計畫創造17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權。
六、綜合上述分析,從國際碳權市場發展的情況來看,各國已將碳權做為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工具之一,並且透過執行京都機制的過程,快速交流減碳的知識與科技,提升整體國家減碳能力,另一方面,透過碳市場的創造,形成新興服務業,增加國家就業機會,培養減碳人力資本。反觀台灣,在碳交易市場的推動速度已經落後國際,將不利國內整體減量潛力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