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特向勞委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勞保每遲繳一天滯納金是0.2%,健保是0.1%,勞保最高罰一倍100%,健保是15%,,勞保滯納金最高罰一倍,這比地下錢莊還可怕,健保只有15%,希望勞委會能盡量朝15%修正,只要勞委會做好催收的工作,就應該可以考慮不要以罰款來處罰。而勞委會也應該考量當事人未繳納的原因,如果是低收入戶沒有錢繳納,不管是罰15%或罰一倍,他們都是「沒錢繳」(都沒錢吃飯怎會有錢繳勞保),畢竟法律的目的是希望民眾能依法繳納,而不是用罰款為催繳手段讓民眾破產!
二、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強制退休,雖然原意並非限制勞工工作年齡;但強制退休的權力在雇主,不在勞工,所以就算勞工願意繼續工作,雇主也可以依法不繼續聘用,而且根據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年報顯示,台灣60歲到65歲間勞動參與率從十年前的40%降降到目前的32%,跟美、日、韓平均在50%以上鄉比,都要來得低,所以本席相信這與退休年齡限制在60歲有直接的關係。況且根據經濟學人的看法,在出生率無法提高的情形下,對抗人口萎縮的最佳手段就是「延後退休年限」,所以鼓勵中高齡工作者繼續就業變成世界各國政府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本席希望勞委會能夠支持將退休延後至65歲,作為勞委會推動中高齡工作者繼續就業的開始。
三、舊制勞退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勞委會訂定沒錯,但不代表勞委會就可以把委託台灣銀行定在辦法裡,這個辦法已經逾越了勞基法的立法原意,因為勞基法規定最低收益不能低於兩年定存利率,並不是說達到最低收益就好,勞委會應該積極為勞工的退休謀福利!而舊制勞退基金委託給台灣銀行辦理為什麼會遭人詬病?就是因為績效不好,根據勞委會的預算書,97年度保證收益只預定為2.11%,比全國農業金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4%還低,但付給承辦業務的職員年薪平均108萬(一個月平均為9萬),獎金平均37.4萬(約4個月),福利費平均9.3萬(詳表1),薪水福利比健保局還好,以這樣的績效,憑什麼拿這樣好的薪水福利?績效差也就算了,這些承辦職員的薪水獎金,是用勞工將來的退休金來支付的,目前健保局跟勞保局的人事費是由衛生署、勞委會補助給他們的,並不是用從健保費、勞保費支付,所以要由勞退基金來支付這筆薪水,顯然不合理!況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已經規定「舊制勞退基金要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來統籌辦理」,勞委會應該依法行政,由監理會統籌辦理,以節省這筆人事管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