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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改條例書面質詢 刊載者:鄭汝芬委員 刊載日期:2008/04/21

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針對「農村改建條例」,特向內政部及農委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綜觀行政院農村改建計畫,基本上可分補貼農舍修繕或新建、改善農村公共設施,以及興建田園社區三部分;行政院估計,可以改善四千處農村公共設施,協助五十餘萬戶農村改建住宅。針對這三大部分農村改建計畫,我們認為改善農村公共設施應該最沒有爭議。事實上,我們還認為政府的覺醒及動作太遲了。近幾十年來,受惠民主機制,全省各地都會地區的硬體建設進展頗大,不但有平坦道路、美倫美奐圖書館或公共大樓、水準以上的醫療及公衛設施,甚至有公園及休憩場所,相對之下,相對都會區的一般市民或薪資所得者,大多數的農民,大都屬於社會及經濟地位弱勢的族群,農村就顯得落後、蕭條。因此,對政府構想中動用五百億元從事農村公共設施改善,我們不但贊成,並且要求政府盡快落實。

二、《農村改建條例草案》明訂釋出特定農地,變更地目開發田園住宅機制,其中農地來源可由地方政府尋找,或建商與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但須經地方政府遴選後,提報中央評選核可。《區域計畫法》明定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得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農改條例的土地分區變更,省去這道可能打回票的程序,從徵收到地目變更,全由政府一手包辦,對申請人有很大的誘因。但形同政府以帶動農村發展為名,把區畫法丟一邊,明火執仗圖利財團。檢視區畫法可知,不管限制發展或可發展地區之土地開發,皆非常重視是否破壞生態資源與造成環境災害。台灣近年平均氣溫為全球平均值兩倍,暖化現象非常嚴重,農地具有涵養水源、減緩暖化速度,以及生態保育效果,政院應捍衛農地增闢綠地,改善暖化現象,怎可為了選舉,立法將農地變建地,大肆進行土地開發?尤以田園住宅社區若要有賣點,須具備區位好、生活機能健全等優點,這樣的農地勢必較為平坦,多屬適合機械耕作的特定農業區。但農委會當年訂定《農業發展條例》,連位於都會區和土壤較貧瘠地區的農地都訂定釋出條件,如今政院卻將嚴格限制開發的特定農業區(全台重要糧食產區)輕易釋出,豈不離譜?何況,農委會六年前推動之「集村式農舍」,已淪為建商鑽法律漏洞蓋豪宅,避土增稅、領補助款的巧門,政院不思遏阻亂象,反而再砸公帑興建田園住宅社區,豈不雪上加霜?

三、政院院會通過《農村改建方案》與《農村改建條例草案》,預計十年投入一千億元辦理農村改建。其中最引人關切者為,以區段徵收方式將高鐵車站、科學園區、都會區周邊農地,建設為「田園住宅社區」,但檢視其內容,不無大開方便之門,為財團取得精華農地之嫌。優良的農地已經不多了,但政府帶頭摧毀農地,可是全世界首例。農村改建條例草案真是農民的利多嗎?所謂放寬「有發展潛力」之農地使用限制,在「交通方便」、「設備完善」兩大條件下,最重要的開發標的當是面積25公頃以上之高鐵站、科學園區鄰近農地,最有利者當屬已有大筆土地之財團企業、以及少數高鐵鄰近地主,加上房地產業者透過土地增值、投機事業以及田園住宅補助發財,一般農民少有大面積之農地,也無條件興建條例規範之田園住宅,此類發展計畫倒像是服膺開發業者的需求而來。因此,應將山坡地區分為高海拔、中海拔、低海拔,而將無土石流之虞、耕地利用率偏低、鄰近市區之低海拔山坡地予以積極規劃做為田園社區選址之ㄧ,一方面可以減少政府支出休耕補助,一方面可以充實國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