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特向財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來政府財政面臨兩次重大衝擊,首先於民國77年為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政府大量舉債籌措財源,致部分地方政府面臨收支不平衡之問題。其次於80年起,政府為提升國人生活品質,厚植產業實力以加速經濟發展,乃積極推動各項重大建設;惟當政府致力於各項建設計畫及社會福利措施,支出成長呈上升趨勢的同時,在歲入方面,因各項稅課收入調增不易,其他實質收入的增幅亦有限,無法與支出同步成長,各級政府財政狀況均有趨於惡化的情形。
二、為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招商,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及縣(市)部分,將營利事業營業額作為分配指標,故工廠所在地地方政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上,亦較為有利。但經查,以2005年為例,彰化縣工廠營業收入約為5.2億,台中縣為8億,雲林縣為7.1億,顯見此計算公式對彰化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甚為不利。而且之前中央政府往往為刺激景氣或政策目的,而對各項租稅增訂減免稅捐條款,此對地方政府的課稅權造成了損傷。如近年來在營業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等所增修之稅捐減免規定,皆使地方政府稅收遭到合法侵蝕。此外,為了選舉因素,中央政府近年來開了不少福利支票,使得地方法定支出大增,形成「中央政府請客,地方政府買單」的情況。例如老人生活津貼、公教人員五十五歲退休優惠措施、公教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地方民代支給補助、各機關組織擴編等。這種中央立法卻由地方執行的情形,加重地方政府的壓力。在增加支出的同時,卻未同時規劃相對財源,使「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須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之規定,形同虛設,此為中央政府不負責任的作法。
三、依過去直轄市人口125萬為標準,桃園縣與台北縣、台中縣、彰化縣等,均已達到升格的標準,只要縣市議會審議通過送內政部審議,再經行政院同意後即可升格。但日前內政部又通過「準直轄市」的升格辦法,必須在人口達到250萬以上才可升格,而台北縣就是比照此法升格為「準直轄市」,而內政部所謂「準直轄市」,其實有很多矛盾之處,而最大的爭議點就在於財政方面根本就沒有比照直轄市發給,依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只有土地稅和房屋稅屬於地方政府,而鎮營業稅早在民國88年精省後即被中央收回,統籌分配稅款是由地方上繳的部分稅目中,各抽取固定的比例加總起來的一筆款項,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予不同縣市。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收入主要來自各種稅收、統籌稅款、補助款;而「財政收支劃分法」係大稅歸中央,小稅歸地方,致中央政府壟斷絕大多數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在制度性結構下,所分配之資源有限,卻擔負大部分基礎建設支出,財政權受制且依賴中央,如果再不修改財劃法,地方政府勢必很難有效改善現有窘困的財政現況。
四、本案應落實「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之原則,故財政部及主計處應提供據具體試算數額,俾協助各地方政府了解有關修正後其個目收入影響之數額。
五、應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第29條之前增列貧瘠縣份特別補助機制,以建構完善之財政調整制度。除此之外,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第42條之後亦應增列成立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協助解決地方政府長期因配合中央政策所累積赤字。
六、面對當前諸多財政困難,以及未來財政可能惡化之危機,如何減縮赤字,經由穩健財政基礎,支援政府施政,促進經濟長期均衡發展,實刻不容緩。為有效改善財政狀況,除審慎籌編預算外,將在兼顧避免增加國民賦稅負擔,及籌措適足財源支應政府施政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