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蘇委員震清,針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單位歲出預算第12款第5項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分支計畫「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項下編列「獎金」預算逐年增加,而該獎金核發基礎之責任徵起金額卻明顯偏低,尤其近年來實際總徵起金額皆為該責任徵起金額二倍以上,而法務部仍就其差額為基礎核發行政執行績效獎金,恐有違獎金設置目的而成為變相加薪之嫌,是以建請法務部應儘速檢討該責任徵起金額訂定金額明顯低估情形,立即予以檢討改善,俾免無端浪費公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於98年度歲出預算中「人事費」項下「獎金」科目中編列「其他業務獎金」預算6,818萬2仟元,較97年度預算數4,418萬2仟元增加2,400萬元,增加幅度高達54.32%,該獎金支出亦佔人事費用相當大的比例。按公務員依法執行辦理其所屬業務,原應以公務薪資為合理報酬,今另行設置獎金制度,係以激發行政效能之考量,鼓勵積極辦理公務之人員,並非固定加給,亦非政府必要性支出。
二、據了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該項人事獎金核發標準,係以總徵起金額超過其責任徵起金額之差額為核發基礎來計算,因此若其原本設定之責任徵起金額愈低,與實際徵起金額差距愈大,核發獎金額度就愈高,其設置原意在鼓勵提升行政效能,並非固定薪資。因此,若責任徵起金額未能合理設定,即無法發揮提高執行效率之激勵意旨,使該獎金設置形同變相的固定津貼,失去獎勵原旨,有違獎金設置目的。
三、然而,93年度至96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總徵起金額都在新台幣200億元以上,96年度徵起金額為261億餘元,係該署責任徵起金額87億餘元的2.97倍;今(97)年至6月底為止,徵起金額已達147億餘元,為責任徵起金額52億餘元的2.81倍。由此可見,93年度至97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之實際徵起金額皆為責任徵起金額的2倍以上,顯然該責任徵起金額之額度標準明顯偏低。
四、有鑒於近年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責任徵起金額多維持在80億元至90億元之間,並未隨著近年實際徵起金額合理調整,致使該獎金核發形同變相的固定津貼,已有違獎勵目的,恐有行政怠惰不當之處,是以建請法務部應儘速檢討該責任徵起金額訂定金額明顯低估情形,立即予以檢討改善,合理提升責任徵起金額或檢討該獎金核發制度,俾免無端浪費公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