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針對近年中國大陸經濟力茁壯對全球市場影響力提高,廣大內需市場,吸引各國跨國企業紛紛前往投資;台灣農民或農產企業基於地理接近、語言共通、文化背景相同及飲食習慣一致等優勢,亦期望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生產水果,創造利基。唯考量個人利益,往往忽視台灣農業整體發展可能造成的不利衝擊。為兼顧台灣農民生存與利益,建請行政院針對將農業敏感技術外流之不當行為,提高其行政與刑事罰則,以確保台灣水果的之競爭優勢。
說明:
一、在執政黨政府「傾中」政策、並積極推動簽定「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之下,儘管政府公開表示,今後與中國簽署 ECFA,不會考慮放寬大陸農產品進口,俾保障台灣農民利益,然而,一旦簽署ECFA,兩岸農業交流預估將會更進一步深化,並因而使得兩岸農產品間之競合關係更形複雜,不論從兩岸農產品間之貿易或兩岸在國際市場之消長與競爭,兩岸互相競爭的程度將日益加深。
三、政府對於水果外銷中國並無特別設限,但受到中國大陸市場特性與部分行政障礙因素影響,迄今外銷中國大陸水果貿易量值佔台灣整體水果外銷量值之比重仍是有限。儘管近年中國沿海部分城市居民所得水準提高,對高價位水果之消費能力較強,部分國人高度期盼中國成為台灣水果外銷新舞台,並期許中國市場可消化部分台灣水果生產過剩、滯銷的問題。
四、但是,水果有其追求生鮮、不耐保存、易受地理環境與天候條件限制、不易克服市場的量價供需變化等產品特性、與銷售風險特性,以致政府往往難以精準地調整生產規模、有效控制外銷市場。因此,台灣水果在生產成本與運輸成本偏高的先天條件之下,只好進行市場區隔,外銷上選擇高品質、高價位之精緻路線,避開與中國大陸或東協國生產之廉價水果的價格競爭。
四、事實上,中國政府多次明確表示,兩岸關係堅持「一個中國」最高指導原則,因此,經濟手段只是用來達成政治目的。中國利誘、鼓勵台商或農民前往中國投資、從事農業生產,表面上提供了台商或農民優惠待遇、廣大內需市場,但其背後卻是藉此吸收台灣較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與較優良的台灣品種水果,經過成本低廉優勢的大量種植生產之後,除了可以取代中國市場之高品質、高價位的台灣原產水果,進一步還出口致其他國家,搶佔目前台灣外銷其他國家市場,乃至回銷台灣。
五、以小面積、小規模資本為主的台灣水果生產特色,國內外市場的量價一有變化,果農收益即明顯受到影響,中國市場雖是機會亦隱藏極大風險,除了產銷市場量價的掌控之外,最重要的是如何維護水果品種、種植技術的優勢。基於台灣水果產業國內外市場可長、可遠的經營策略,是以保護台灣農業品種、及技術最為根本,特建請行政院針對將農業敏感技術外流之不當行為,提高其行政與刑事罰則,以確保台灣水果的之競爭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