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35條修正通過,各縣市國中小需依法採取「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之」,而此與原依照<藝術教育法>第8條,國民中小學得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之規定看似產生矛盾,也因此導致近日各縣市多所國中小特殊才能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等出現是否能繼續成班之爭議,明年可否再設立招生?依據的法源為何?未見主管機關給予縣市教育局明確方向,造成學校對藝術才能班之去留無所適從,家長與學生也憂心忡忡。為釐清藝術才能班之設立法源、資優或非資優班級之區隔對於培育我國國中小優秀藝術人才影響深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立院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第35條修正案,把原本集中式的資賦優異教育,
改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等三方式辦理,然卻引起部分
縣市學校與家長反彈,認為此案施行將導致現行國中小才藝專班如音樂、美術
、舞蹈班等從此將無法設立成班。
二、然據教育部資料顯示,全台各縣市現有才藝專班數,調查國小有456班,學生人數約有11099人;國中才藝專班約有419班級,人數約有10381人;且上述學校之才藝專班設置標準均依照<藝術教育法>第8條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就具有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而少數學校才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5條之資賦優異設置標準設置,惟此次修正特殊教育法第35條,教育部並未清楚區隔依法應採分散式教學者為「資優」之才藝班而非多數縣市現行的「非資優」特殊才藝班,因此引起部分學生與家長恐慌不安,學校與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也因法條定義不清楚而無所適從!
三、有鑒於給予特殊才能學子最適當的教育環境與內容,培育國家優秀人才,教育部應儘速釐清現行各縣市國中小特殊才藝專班之「資優」與「非資優」區隔,且依據之法源究竟為<藝術教育法>設置之或<特殊教育法>均應有清楚區分規範,避免因法令規範不清楚,扼殺特殊才能學生之適當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