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蔣乃辛、郭素春、羅明才、吳育昇委員等24人,針對民眾行動上網不能用,電信公司不但月租費照收,解約竟還要消費者付違約金,這是極不合理的作法。為此消基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發現,若120小時無法連線,全數業者皆不會按契約中的阻斷賠償停收月租費。消費者如要求解約,台灣大、遠傳、威寶需付違約金,中華電與亞太則視情況而定,電信公司這種作法極為不當,無法提供服務卻又強制收費,這是不合理的。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應介入制定標準程序,要求電信業者若無法提供正常服務,不得收月租費外,應給予相同比例的時數補償;若民眾因此解約不得收違約金,並應賠償損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部分消費者團體向本席反映,民眾行動上網不能用,電信公司不但月租費照收,解約竟還要消費者付違約金,這是不可思議的。為此消基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發現,若120小時無法連線,全數業者皆不會按契約中的阻斷賠償停收月租費。消費者如要求解約,台灣大、遠傳、威寶需付違約金,中華電與亞太則視情況而定,電信公司這種作法有如奸商,無法提供服務卻又強制收費,這是不合理的。
二、 根據消基會統計,去年共接獲50件關於行動上網的申訴案,相當於不到9天就有一件申訴案產生,內容包括連線速率低落或是完全連不上線,要求賠償或解約的有18件 (36%)、資訊未詳盡告知,造成額外連線費用18件 (36%)、帳單費用有疑慮者為9件(18%)和其他5件(10%)。
三、 本席認為,消費者買了網卡回家連線不良無法使用,業者收費卻無法提供等價服務,形同業者無法履行合約,依法消費者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月租費;所以消費者因此要求解約,實不應該收取違約金。行動上網不能用、月租費照收、違約金照付,就好像到餐廳點餐,沒有菜卻還要付錢;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標準程序,讓消費者有標準程序可以解決,不要放任消費者獨自面對電信業者,因為這樣好像羊入虎口。
四、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應介入制定標準程序,要求電信業者若無法提供正常服務,不得收月租費外,應給予相同比例的時數補償;若民眾因此解約不得收違約金,並應賠償損失。
提案人:蔣乃辛、郭素春、羅明才、吳育昇、
連署人:吳清池、林滄敏、蔡正元、朱鳳芝、盧秀燕、曹爾忠、羅淑蕾、江玲君、鄭金玲、楊瓊瓔、趙麗雲、廖婉汝、林明溱、徐少萍、劉盛良、帥化民、李復興、楊仁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