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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 刊載者:劉建國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19

案由:

本院劉委員建國,針對我即將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但締約的頭銜簽署以「行政院金管會」簽署都不為中國接受,那麼簽訂MOU後金管會如何執行母國監理原則,我金管會人員登陸執行金融檢查的主權行使,將以何種官方身分?在締約的內文中是否載明?我們絕不允許自我矮化的權宜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簽署MOU後雙方的金融機構即可進入對方的市場,從此兩岸的金融風險也就相連接,台資銀行基本上已取得在中國設立分行的資格,所以經營的結果都會影響在台灣母公司的營運;以AIG為例,在倫敦的AIG分部,其信用交易違約致發生鉅額損失,美國的母公司為搭救,終需出售台灣的南山人壽,而母公司也受此風暴襲擊必須接受美國政府的紓困重組;援此,一旦金融危機發生,兩邊的政府如何承擔責任?條件是否對等?是否在合約中明確列入?都將影響台灣的金融安定。

2.金管會主委陳沖在12日立法院財委會表示,中國不同意台灣以「行政院金管會」的頭銜簽署MOU,那麼我國將如何進行母國監理原則的金融檢查?假如中國要求我方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則不具公權力的金融檢查如何發揮效果?監理無法落實,就更難收監管之責。

3.MOU簽訂後,台灣的銀行進軍中國仍然受到層層限制,但是中國的銀行可以立即來台設立分行,中國銀行的規模比起台灣友3-5倍除了搶食本地業務外,大舉買下競爭力弱的小銀行更是預料中的事,政府是否已經訂定同樣對等的限制,或者具體的配套措施,來保護台灣的金融業,避免本地銀行被中國銀行鲸吞殆盡,這是金融主管機關在一味地開放聲中應該更積極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