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解嚴,鼓勵親海活動!
刊載者:彭紹瑾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07
案由: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在我國桃園與新竹海域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且是籌備半年以上從新月沙灘橫越台灣海峽抵馬祖之正式活動,竟遭至新竹縣政府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逕予開罰。盼能鬆綁及增修相關法令,妥善規劃,劃定親海專區,採「限時限區」開放民眾親海活動。藉解民怨,並請簽復。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臺灣四面環海,海岸及海洋景觀優美,頗具發展海洋休閒娛樂之潛能,而獨木舟、水上摩托車、帆船……等水域遊憩活動,由於機械科技進步,性能與安全性都增高,因此,適度開放是與時俱進之必要之舉,不僅能促進觀光發展,多參與國際賽事,則更能增添國際能見度。
二、目前礙於法律之因素,究竟相關水域遊憩活動屬於「漁業處」、「觀光處」、「體育委員會」等哪單位所管轄,實屬不明;而法條依據難明之情況下,逕予開罰行「不教而殺」,實為不當。
三、試舉其例:「水上摩托車」大幅提升為「四行程」動能,油箱也從原本四十公升提升為六、七十公升,加上衛星定位、導航裝置等附加設備,儼然成為「小型快艇」,國際間從事跨海域航行者日益增多,然而,目前,有些縣市核准,有些縣市不准,例如:新竹縣政府公告則不得超出岸際三公里。無有統一規範,無有法源依據,作為海洋國家之台灣,實應重視此問題。
四、綜上所述,企盼鬆綁及增修相關法令,加以配套措施,限時限區,開放民眾親海活動,並檢討與增修海洋觀光遊憩投資事業,以及船艇、浮具和水上飛行載具等活動相關法令,強化海域安全與基本措施,簡化民眾出入港、舟艇持有操作、海上遊憩等手續。開放近海管制,鼓勵親海性事業和舉辦公眾活動。企盼相關單位,儘速研擬增修相關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