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四月六日國科會新竹生醫園區指導小組開會討論,改變原來「臨床醫學中心」之計畫,通過衛生署「國際醫療醫院」的規劃案,僅空美其名為「新竹生醫園區醫院」,且僅提撥30至40床位配合臨床研究,對地方亟需大型綜合醫院,解決竹苗醫療問題之呼求,置若罔聞,卻由國家提供精華區土地與優惠,招標私人公司營運,採無健保自費高昂之國際醫療,行圖利私人財團之舉。又衛生署為平息地方抗議之音,權以提升「署立新竹醫院」為醫學中心,圖解當地急重症之需,然「署立新竹醫院」礙於腹地、資金、資源與人才之限,復以醫療設備欠缺,難以真正發揮功效,此實為急就章治標之舉,非真心為地方設想,地方人士均反對行政院衛生署恣意變更。為了地方福祉,反對行政院違反民意,將臨床醫學中心案更改為裨利私人及財團經營使用之國際醫院,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根據衛生署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提供之「新竹生醫園區醫院規劃」書面報告第4頁第4行明載:(一)將公開招商,徵求民間興建經營園區醫院,以提供國際醫療服務為主,且該醫院不得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二)醫院規模:至少具有一般急性病床200床以上,但不設上限。(三)服務對象以國際人士為主,初期可開放國人自費醫療,惟不可申請健保給付。?據此,充分表露其「權貴醫院」、「公司化利潤導向」、「移除園區心臟之臨床醫學中心」之模式,且反反覆覆,損害新竹縣民權益。
二、同頁明載:法規適度鬆綁─修正醫療法若干條文如下:
鑑於我國之醫療服務極具國際競爭優勢,為便於推動國際及兩岸醫療業務,就專辦國際醫療之私立醫療機構…爰擬具「醫療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為私立醫療機構,並得以公司設立。(二)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專辦國際醫療之私立醫療機構設立於指定之區域,並得專案核定其設置之病床數;該醫療機構不得為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提供本國人自費醫療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並限於一定範圍。
據此,足見此「醫療法修正草案」是專為「國際醫療醫院」而驟修驟改,特為設立。
三、根據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竹生醫產業及育成中心」報告第12頁第9行明載:生醫產業聚落之形成基礎以研發型重點大學、國家級醫學中心及國家級研究中心為主,充分結合周邊具競爭優勢產業,建構良好投資環境,以縮短生醫產業發展時程…(臨床醫學研究、生醫科技與產品研發中心與產業及育成中心)三大功能完整銜接須仰賴上游衛生署主導之「臨床醫學中心」與國科會主導之「產品研發中心」完整銜接,已研發型之國家級醫學中心及研究中心為主,且具體研發成果可商品化,並充分結合周邊優勢產業形成生物醫學產業聚落…
據此,從經濟部報告中,在在揭露國家醫學中心及臨床醫學研究之重要,何以衛生署要短視近利驟然去除「臨床醫學中心」徑改「國際醫療醫院」?企盼衛生署體民之切膚之需,立基台灣永續之經營,而恢復原良善、周全之規劃方案。至禱!
四、根據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行政院國科會「新竹生醫園區」開發事宜專案報告第17頁第16行明載:衛生署原規劃設立「國立新竹醫院」,其任務為提升地方醫療資源及提供園區臨床研究機制…
據此,從國科會報告中,尚得一窺原規劃之中心思想,「國立新竹醫院」之設置是為提升地方醫療及臨床研究為核心!何以衛生署要剔除、放棄此一具體而微、宏觀開闊兼具之原設計,令人質疑與難以苟同。
五、國際醫療醫院,服務對象以國際人士為主,即便一般急性病床200床以上且不設限,然而仍舊以服務外國人為主,合理推論是否病毒研究乃至生化武器研發…恐放在台灣,置台灣於險境,實非國人所樂見!綜上,在此嚴重聲明:為了地方之長久福祉及台灣之永續發展,反對「新竹生醫園區醫院」作為國際醫療專院之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