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行政院勞委會近日正研議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擬將事業單位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強制規定,修改為聘任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廠辦理職業健康服務,且對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其僱用勞工人數,規定聘任醫師臨廠服務之頻率。其多項修正意見,固有論據,惟各地工業區早先已依勞安單位之規定,成立合法完善之聯合醫務室,不但每日有輪值駐診醫師及護理人員,對勞工為醫療及保健措施,且可即時與附近中、大型醫院聯繫,形成堅強醫療防護網,洵已足保障工業區內勞工健康。今如忽而改弦易轍,增加事業單位之人事及醫療成本,改由各事業單位自聘一位醫師臨廠服務,不但造成原聯合設置之醫務室醫師及護理人員解職或失業,亦無法結合醫療資源。再者,聘任醫師每月僅一至數次臨廠服務,並非全日駐診,不但增加各事業單位之人事成本,且效果是否優於聯合醫務室,令人存疑。緣此,勞委會於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行政命令時,應體察現況,重視工業區內原有聯合醫務室之功能,准予保留及維持其運作,或由政府規劃,接手擴充其功能,藉解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勞委會就國內事業單位之醫療衛生單位之設置及功能進行檢討,近日擬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將僱主於事業單位設置或聯合設置醫療單位之方式及規模變更,欲將該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修正為:「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附表一之一規定聘任事業單位服務醫師臨廠及依附表一之二規定置專任事業單位護理人員辦理職業健康服務」云云。此修正草案固立意良美,惟各工業區原有依法聯合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如聯合醫務室,其醫療功能及全日駐診之措施,於醫療及保健之效果不低於抽時臨廠之醫師,勞委會對此原有合法完善之聯合醫務單位,應協助及保留,並擴充其效能,不應困於行政命令翻然巨改,逼使其廢棄設置,亦造成失業及增加企業主甚大成本。
二、茲試舉新竹工業區廠協會醫務室為例,該醫務室每日有專任醫師值班,醫師共有八人,且對附近中大型醫院密切聯繫,對工業區內勞工誠足照護及醫療。為達工業區內資源共享及資訊交流,該聯合醫務室協助廠商設置急救箱及補充藥材、協助安排急救人員訓練、辦理急救人員複訓、每季辦理大型健康講座及預防接種服務、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及健康資訊分享、配合政府政策進行衛生政令宣導、協助防疫工作、更新疫情資訊及提供各工廠消毒防疫物品等等,此結合功能絕非各廠自聘一位兼職抽時服務之醫師可予比擬,故請行政院應予重視此合法完善之聯合醫務單位,准予保留其運作,並協助其擴充功能,或由政府接手擘畫,由政府補助各項人事、器材及物品支出之經費,讓聯合醫務室符合修正後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二項醫護人員之資格及服務標準,避免失業產生,亦兼顧事業主及勞工雙方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