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衛生署技術封殺消基會食品檢驗權 作法有待商榷! 刊載者:彭紹瑾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27

案由: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消基會控訴衛生署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乃限縮消保團體的言論自由及干預其保護消費者作為的職責。在黑心商品、問題食品四散流布的今日,衛生署礙於人力能力有限、官僚體制框架等未能善盡保護人民的天職,而人民自發信譽團體代為彌補的公益作為未受肯定卻受壓制,這是反民主倒退的作法。在此籲請政府對於此款「消基會條款」:以「技術性封殺」消基會等民間消保團體的食品檢驗權之修訂,應更為審慎,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指出:「民間單位發布之食品衛生檢驗資訊,非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實驗室所為之檢驗結果,不得為之」。衛生署於修法說明中表示:「民間團體常有抽購市售食品委託檢驗,並逕自發布檢驗結果情形,惟倘若實驗室檢驗品質管控不足致使檢驗結果不正確,則據以發布訊息將造成消費者誤解,引發不必要之恐慌。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爰新增本條。」 試問:衛生署認可的食品衛生檢驗機構共計36家,這36家無法囊括所有食品類可能需要被檢驗的項目;且委託認證實驗室進行檢測,需要支付高昂的檢驗費用,這對公益性民間團體來說是極為沉重的負擔;更弔詭的是,若說只有衛生署認證過的實驗機構所進行的檢驗才算數,然而沒有經過認證實驗機構檢驗的食品,卻大行其道,上市販售,可謂諷刺。現況是國家主管機關管理不善,卻以修訂食品最高管理法規的手段,限制其他單位揭發管理不善的食品,實是嚴重漠視消費者的權益。

二、檢驗首重正確,而非實驗室通過認證與否;通過認證,僅代表該實驗室符合了環境設施、儀器校正、管理規範等要求罷了,並不代表其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難以指標量化與評分的,且並無實際案例可證明通過認證的實驗室,其檢驗結果較為確實。

三、消基會表示:日前收到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轉「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建議案」公文一紙,該公會發函給行政院,以「避免引發民眾恐慌、對合法正當經營業者造成衝擊」云云,建議應修改《消費者保護法》,增列「消費者保護團體發布各項檢驗資訊,非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及認可之實驗室所為之檢驗結果,不得為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發表檢驗結果前,應給予企業經營者合理機會,就檢驗內容及結果提出說明」、「對於發布不正確消費資訊之民間團體,政府應加重制定罰則」等。據此觀之,對於其中「應給予企業辯護說明的機會」之修正,深表贊同,然而對於其他限縮壓制的作法,則認為期期不可。

四、食品危機事件層出不窮、觸目驚心,譬如「三聚氰胺毒奶風暴」、「帶有狂牛症疑慮的美國牛肉輸台」、「速食店炸油驗出砷」…等,在在令民眾心生疑慮恐懼,對於衛生署身為主管機關,未能積極查緝、檢驗黑心商品、問題食品,實有失職之餘,卻對於民間自主捍衛人民健康與生命安全的作為加以限縮,令人費解!民間公益性組織蓬勃發展,是先進國家開放性的表徵;法規的修訂也應與時俱進,而非反其道而行,對於如此嚴重違反人民權益的削減公益團體力量的作法,實是令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