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國人日常生活中,反式脂肪的食物於市上廣泛販售,但是攝取過量的反式脂肪易導致心血管疾病,其機率是飽和脂肪的3到5倍。依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規定, 反式脂肪只要符合「每100公克之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中不超過0.3公克」之條件,就得以「0」含量標示 。因此,許多業者以低於100公克為含量基準計算,使反式脂肪含量低於0.3公克以下,藉此規避標示規範,使食品包裝上標示為零,進而誤導消費者。故本席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盡速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研議修改,得以食品中總脂肪量的百分比為規範,或要求業者明確標示出食品中所有「反式脂肪的含量」,以避免業者取巧,進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我國食品法規: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反式脂肪酸。日常飲食中,常會用到反式脂肪的食物種類包括酥皮、奶油、瑪琪琳、奶精等,它們可以製作成西點、巧克力、珍珠奶茶等食物,反式脂肪酸的使用與在我們生活中處處可見。和其他飲食中所攝取的脂肪不同,反式脂肪對健康有害,是人體不必要的營養素。食用反式脂肪將會提高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肝臟無法代謝反式脂肪,也是導致高血脂、脂肪肝的重要原因之一,世界衛生組織亦建議反式脂肪的攝取量應降至最低。
二、在國際間,許多國家要求食品製造商必須在產品上標注是否含有反式脂肪,例如丹麥明文限制反式脂肪的含量在2%以下、瑞典是5%、法國則3.8%;美國紐約市從2007年7月1日開始,逐步禁止餐廳使用反式脂肪,2008年7月1日起則全面禁用。而我國依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規定:「每100公克之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之條件,得以『0』標示。」
三、目前有許多業者以低於100公克為含量基準計算,使反式脂肪含量低於0.3公克以下,藉此規避標示規範,進而誤導消費者,例如該產品為50公克,假定反式脂肪每50公克含量為0.2公克,其反式脂肪即可標示為「0」含量,事實上消費者若食用該產品一百公克,即食用了0.6公克的反式脂肪。再者,含有少量反式脂肪的食品仍然可以標示為「0」含量,是否使消費者有足夠的審視標準來決定是否要購買該類產品。故本席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盡速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研議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