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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歲翁領取老保一次領僅得36萬專案質詢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03

案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日前發生民眾56歲時投保勞工保險至79歲時,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結果實際投保超過22年卻只計算8.3年年資,致該民眾最終僅領到36萬元給付,該金額不僅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亦遠低於該民眾22年來所付出勞工保險費用總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老年一次金」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標準中,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因此若民眾超過65歲仍投保勞工保險,其年資皆無法繼續累積,此現象顯然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此外若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雇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時,卻不得享有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使得65歲以上再投入職場者,面臨沒有職災保險保障之窘境。本席建請勞工保險局,審慎評估是否應針對上述不盡合理之條款、規定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日前發生台北陳先生56歲時投保勞工保險至79歲時,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結果實際投保超過22年卻只計算8.3年年資,致該民眾最終僅領到36萬元給付,凸顯出勞工保險條例許多不合理之處。

二、 勞工保險設立之初,除了提供勞工退休時得獲得一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外,勞工於投保期間也能夠獲得生育、傷病、失能、職災、死亡之理賠保障。惟勞工保險條例針對領取一次老年給付之標準,計有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之條款。如此若民眾比較晚才退休,其超過65歲後之投保,縱然仍享有投保期間之生育、傷病、失能、職災、死亡之理賠保障,但是卻無法計算給付年資,使得民眾領取一次老年給付時,面臨「繳得比領得還多」之窘境。此外,勞委會5月14日函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若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雇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時,不得享有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雖然此舉原是為了防止「假退休、真領錢」之狀況,但是卻使得許多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再就業勞工,面臨沒有職災保險保障之窘境。

三、 本席建請勞工委員會評估一次領老年給付中「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之規定是否妥適,並研擬是否應於投保勞工年滿60歲後,累計年資已達5年之際,主動通知投保勞工。此外並檢討「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再就業,不可投保職災保險」此一不合理之規定,以保障全國勞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