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市售散裝米普遍缺乏產品標示,根據調查顯示市面上以散裝米銷售為大宗,約占銷售量的七成,包裝米則占三成。而依我國《糧食管理法》關於市場銷售之糧食標示,僅規範以「包裝」所販售之糧食,觀之我國米行,散裝米的銷售多以布袋裝之,消費者一般難見到布袋上是否有清楚標示;再者,若餐飲業者不是採購包裝米,而是改以與糧商訂契約採購,就不受《糧食管理法》關於包裝米的規範,使得消費者所獲得的資訊不透明,權益又無人把關。故本席建請行政院農委會加強市售散裝米的源頭把關與定期的後端稽查,並研議推廣使餐飲業者標註所販售之食用米來源,鼓勵在地生產消費,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支持國產好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國內大型糧商陸續爆發混充米事件之後,針對現行《糧食管理法》檢討聲浪不斷,主要係針對「包裝米」的研議與改正,然而根據我國市面上包裝米與散裝米的銷售量調查,前者約占三成,後者則占七成之多。
二、 散裝米在近來包裝米連續出包後,銷售量成長了兩成。根據消基會調查市面上販售的散裝米,23件樣品當中,有4件樣品水分高於國家標準值(水分較高的白米易受昆蟲及微生物侵擾,而導致白米的品質變差),7件樣品酸鹼值較低,新鮮度較差,3件樣品夾雜物含量高於國家標準。顯示市售散裝米的品質實在是良莠不齊。故不僅僅是包裝米,散裝米亦應嚴加規範。
三、 一般販售散裝米的零售米商、雜糧多是直接從糧商收購而來,若是後端稽查不執行,散裝米根本難以管制;再者,我國零售米商販售之散裝米,其產品標示一般僅是由商家自行標示,消費者難究其真實與否;小吃攤、便當店、連鎖餐廳業者等若不是採購包裝米,而是以與糧商訂契約採購,也不會受到《糧食管理法》關於包裝米的規範。
四、 散裝米的源頭規範不確實,後端的稽查亦不積極,消費者於所獲得資訊無法真正透明,危害其權益。故建請農委會加強市售散裝米的源頭把關,並定期抽查;推廣餐飲業者自主標示販售米之來源,鼓勵在地生產消費,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支持國產好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