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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18

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職場霸凌現象普遍,根據人力銀行調查顯示,有超過半數勞工曾受到霸凌,然而因為霸凌涉及主觀意識,再加上難以舉證,又因為職場霸凌行為比起校園霸凌更容易被合理化,受害者往往選擇保持沉默,造成霸凌現象難以解決。這些看似無足輕重的行為,隨著時間累積,付出的代價卻不容小覷,除了造成受害者身心靈上的傷害,也使得企業利益損失以及社會成本增加。國際間紛紛立法規範職場霸凌行為,瑞典甚至成立職場霸凌受害者的醫療機構,反觀國內對於職場霸凌並無專門單位及專法約制。故本席建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設立規範職場霸凌的專門單位,並建立職場霸凌防範機制,推廣企業明訂反霸凌工作守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或孤立的行為,通常是以公開羞辱、人身攻擊、散播謠言、言語上揶揄嘲諷、超量工作等形式行為。根據我國人力銀行調查顯示有超過5成的勞工曾遭受職場霸凌,70.43%面對職場霸凌時選擇隱忍,因而考慮離職的人佔49.61%。專家指出,被霸凌者會產生焦慮、意志消沉、失眠,罹患疾病的風險也因此升高,甚至自殺。根據北市勞工局職業病委員會資料,有1/3的勞工都主張其精神疾病係由於職場霸凌所造成。職場霸凌已然成為台灣職場社會的「常態」。

二、 職場霸凌不像性騷擾、侮辱、毀謗、侵害人格權等因侵害民法、刑法所保障的法益而構成違法。然而這種病態的現象會造成生產力低落、企業利益損失及社會成本增加,不得不嚴加規範。

三、 英國、加拿大、澳洲、西班牙、美國、北歐等國家,都立法規範或設有專門機構處理職場霸凌問題,瑞典甚至成立職場霸凌受害者專門醫療機構。反觀我國關於職場霸凌行為的防治與處理,並無專責單位及專法約制,對於勞工的保障顯然不夠周全。例如若雇主不當解僱勞工,雖然現有勞基法保障,事實上勞工被迫自動離職的事件也時也所聞。

四、 如何防範職場上的霸凌行為,事後的申訴管道與保障又應如何處理,皆是我國必須正視與加強管理的問題。故本席建請勞委會研議設立規範職場霸凌的專門單位,建立職場霸凌的防範機制,推廣企業明訂反霸凌工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