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2年8月發函各銀行,要求設有靜止戶之銀行業,應自102年9月起,於轉入靜止戶前通知存款人。此外新開戶之存款契約也應明確載明轉入靜止戶之相關條件。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對於已經存在、存款總額約400億元之3000萬個靜止戶,卻沒有對銀行訂定相關規範要求。本席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各銀行,對於既存靜止戶的權益維護提出管理及通知辦法,如此始能保障存戶之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2年8月發函各銀行,要求設有靜止戶之銀行業,應自102年9月起,於轉入靜止戶前通知存款人。此外新開戶之存款契約也應明確載明轉入靜止戶之金額、條件及轉入靜止戶後之通知方式。
二、 但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對於已經存在之靜止戶,並無要求銀行須主動通知存戶。依據銀行公會統計,全台灣銀行約有3000多萬個靜止戶,存款總額高達400億元。這類靜止戶之存款,銀行可以自行運用卻不用計算利息給存戶,估計10年來靜止戶之存款利息高達100多億元。
三、 許多民眾由於工作、貸款原因開立銀行帳戶,當民眾更換工作,或是貸款還清後,往往忘記自己曾經開立過那些帳戶。由於目前並無管道可以查詢所有於台灣開立之帳戶,因此民眾若要查出自己在那些銀行有靜止戶,必須一間一間銀行查詢,相當不便。此外各銀行針對轉入靜止戶之金額、條件各異,也讓民眾無所適從,最終導致台灣有高達3000萬個靜止戶、總金額達400億元。
四、 事實上,對於已經存在之3000多萬個靜止戶,銀行運用其存款進行投資,不僅沒有支付利息給存戶,甚至無需主動通知存戶該帳戶已變為靜止戶,實則剝奪存款人之基本權益。本席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比照「轉入靜止戶前應通知存款人」之規定,發函要求各銀行,對於既存靜止戶的權益維護提出管理及通知辦法,如此始能保障存戶之基本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