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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行政院盡速建立社會企業法律定位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05

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社會企業的概念自1980年發展至今,以企業經營模式解決公共需求的社會企業事業體近年來於全球愈為風行,世界已有許多國家訂定專法明確社會企業的法律地位,並賦予相關政策配套等支持。台灣近年來因社會需求增加而所需的公共服務亦大為增長,單就政府、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支撐並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加上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已為全民所共識,社會企業的發展亦為國人所期待。故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專法,明確社會企業法律定位,鼓勵各方與社會企業合作及建立與社會企業交流平台等政策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社會企業(social business/ social enterprise)是指以解決社會問題為目的,採取企業經營模式的事業體。社會企業不僅能解決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因資金不足所導致的營運困難,也能呼應近年來大眾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期待。

二、 成功的社會企業未必增加社會成本,卻能達到公共服務,照護弱勢族群使其自立,其中以尤努斯於孟加拉設立的鄉村銀行,及日本政府為身心障礙者推動的特例子公司最為人所知。歐洲亦有許多地方政府與社區建立夥伴關係,成立社區公司,讓居民一起參與決策,以正式與非正式方式影響法律制定。

三、 自1990年以來,歐美各國陸續建立使社會企業得以公司形態創造公益價值的明確法律架構,例如韓國於2006年訂定《社會企業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美國法律使社會企業得登記為「低利潤責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英國的《社區公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等。

四、 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於近年愈趨蓬勃,惟因未具有法律定位、缺乏專責單位及溝通平台等問題,使得社會企業在台灣的發展有所限制。故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專法,明確社會企業法律定位,鼓勵企業、政府與社會企業合作並建立溝通平台,以促進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