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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片防務劑會傷害眼睛!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05

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國人普遍使用鏡片防霧劑泳鏡,然因鏡片防霧劑多含有揮發性化學物質,時有民眾因誤用而造成眼部傷害,查市面上鏡片防霧劑種類繁多,產品使用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卻未具完備,對於消費者健康保全顯有不足。故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督促業者應於鏡片防霧劑等具有毒性揮發危險之產品上以中文標示「使用鏡片防霧劑後,應避免立即接觸眼部及其周圍皮膚。」、「使用後應間隔十分鐘以上再戴上鏡片。」等相關警語及詳細使用說明,在消費者有充分認知產品注意事項的前提之下,正確安全使用該產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日前有民眾因噴了鏡片防霧劑後立即戴上泳鏡,因泳鏡緊貼眼睛周圍形成封閉空間,使得防霧劑中所含的揮發物質無法消散,而直接刺激雙眼,導致角膜上皮剝落。因誤用而造成眼部傷害,或因標示不清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相關問題皆時有所聞。

二、 國人普遍使用鏡片防霧劑於泳鏡,預防游泳時因泳鏡起霧而造成視線不明,其成分一般為合成酒精和界面活性劑,若不當使用,使池水滲入蛙鏡中與防霧劑的界面活性劑混合,其強烈的滲透性在短短幾秒中對眼睛角膜即會造成立即性傷害,甚至導致角膜上皮剝落、間質性發炎及角膜細胞死亡等危險。查市面鏡片防霧劑種類繁多,然而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多標示不夠詳細,甚至有進口產品完全未有注意事項的說明,使得消費者陷於因誤用而造成眼部傷害的高風險中。

三、 為使消費者在有充分認知產品正確使用的前提下,方得周全使用安全,故應加強規範業者於鏡片防霧劑等具有毒性揮發危險之產品上以中文清楚標示「使用鏡片防霧劑後,應避免立即接觸眼部及其周圍皮膚。」、「使用後應間隔十分鐘以上再戴上鏡片。」等相關警語及詳細使用說明,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