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一種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的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的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圖形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若產品包裝本身較小,更加深標碼或文字辨識的困難,對於綠色消費的推廣極為不利,也使得政府部門及業者推廣綠色消費的美意大打折扣。故本席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議加強推廣綠色消費,針對非屬第一類環標章之產品亦能利用簡單且明確的符號或圖形將產品的環保特性表達出來,促使消費者選購,並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的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環保標誌的設立乃是為了讓消費者能透過簡單的符號或圖形,讓消費者清楚地了解其意涵,進而較易做出對環境有利的購買決策,同時也促使販賣及製造業者,發展有利於環境的產品,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一種重要手段。
二、 依我國《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環保產品分成三類,第一類係指具有整體環境優越性的環保產品,第二類係指具有單一環保訴求產品,第三類係指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專業標章的產品。其中非第一類環保產品並無專用標章,而僅有編碼,以某外包裝獲得第二類認證之環保產品為例,該產品於外包裝上印製「本產品包裝袋採用第二類環保包裝膜,證書編號○○○○」的文字宣示,事實上消費者難以第一時間即發現,縱使注意到該文字說明,亦難以了解文字說明的訴求為何。
三、 制定環境標誌乃係為了推廣綠色消費,若環保意涵無法使消費者易於了解,進而促使其選購環保產品,業者即使製造了較有利於環境發展的產品或服務,亦無法獲得較具優勢的競爭力,如此不管是綠色生產或綠色消費都難有效執行。爰此,建請環保署針對非屬第一類環標章之產品亦能利用簡單且明確的符號或圖形將產品的環保特性表達出來,落實綠色消費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