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勞委會放寬切除子宮請領失能給付年齡上限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1
案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現行勞工保險規定45歲以下切除子宮才能領取失能給付,係根據失能給付標準「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作為認定,但國人女性平均停經年齡為50至52歲,尚未停經即代表該子宮仍具有生育能力,因此將切除子宮之請領失能給付限定為45歲,恐將造成部分女性達到「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標準卻無法請領失能給付,形成不公平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調高切除子宮請領失能給付之年齡上限至50歲,或放寬至國人平均停經年齡,如此始能真正保障全體女性之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現行勞工保險規定45歲以下切除子宮才能領取失能給付,係根據失能給付標準「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作為認定,但是國人女性平均停經年齡為50至52歲,尚未停經即代表該子宮仍具有生育能力,因此將切除子宮之請領失能給付限定為45歲,恐將造成部分女性達到「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標準卻無法請領失能給付,形成不公平的現象。
二、 由於勞工保險請領失能給付對於男性生殖障害並無年齡限制,因此有學者建議是否刪除女性勞工切除子宮請領失能給付標準中的年齡限制。然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失能給付每五件即有一件是切除子宮,全年合計約六至七千件,但這些切除子宮的案件中,有兩成根本無需切除,若貿然刪除年齡限制,恐存在道德風險。目前醫療科技發達、國民健康提升,女性平均停經年齡為50至52歲,請領失能給付上限卻仍訂為45歲,恐怕將造成許多女性勞工權益受損。
三、 故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調高切除子宮請領失能給付之年齡上限至50歲,或放寬至國人平均停經年齡,如此始能真正保障全體女性之基本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