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江惠貞委員,鑒於填海造陸(島)計畫已施行多年,相關環境爭議卻接連不斷。查我國海埔新生地的填海造陸計畫,大多皆僅歸屬行政施政計畫,並未有完整的環境評估,更不須法律明定即可為之。填海造陸(島)所涉事項範圍及相關機關權責甚廣,影響人民生命財產等重要權益,卻未有完整的法規規範,也未有完整法律程序評估,而僅是以計畫為之,於法理上有所不合,對於人民權益保障顯有不周。爰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議相關專法,自計畫、執行到後續的土地利用,全面性地規劃,始符合法律的重要性理論,保障人民權益。
說明:
一、 環境影響評估係指於進行經濟開發活動或其他重大經濟措施時,在其計畫階段或正式施實前,就該開發或措施行為對環境所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客觀的全面調查,預測評估,進而提出公開說明,並付諸審議。以作為決該項開發是否值得實行的綜合過程。我國海埔新生地等填海造陸計畫,除了麥寮海埔地、永興海埔地、七股海埔地、東石海埔地、大林海填海計劃有經過環境評估,其他均由地方進行,少有完整評估程序。
二、 填海造陸(島)於國際上並非一新概念,美國、荷蘭、新加坡、日本等填海造陸(島)已施行多年,以日本為例,日本戰後新造陸地超過1500平方公里,是世界上填海造陸(島)最多的國家之一,除了於《公有水面掩埋法》、《港灣法》、《瀨戶內海環境保護特別措施法》中訂有相關規定,更以《廣域臨海環境整備中心法》為專法,建構填海造陸(島)整個法規範架構。
三、 填海造陸(島)計畫,除了環境影響評估之外,自計畫、執行到後續的土地利用,所涉事項範圍及相關機關權責甚廣,舉凡設計、建造與施工、料源、填料進場、管理、監督、維護、土地利用、罰則、回饋金、緊急應變措施、責任歸屬與權責、第三監督單位、實施細則,財源與利益分配等議題,皆對於人民生命財產、環境有重大的影響,以法律重要性理論,關於重要事項或對人民權益有侵害或干涉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依據,應以法律定之。爰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議相關專法,以保障人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