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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勞動部落實勞退舊制提撥查核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3/17

案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在勞動部加強稽查下,舊制勞工退休金累積開戶數已成長至102年16萬家,開戶率也由14%提升到60%。然而許多惡性公司卻只按月提撥勞工月薪總額最低要求2%,導致許多勞工退休後仍然領不到退休金。事實上,針對勞退舊制部分,現行行政法令對於違規企業,僅開罰2萬到30萬,如此沒有警惕性的罰鍰,實則是過於消極,無法真正保障舊制勞工。爰此建請勞動部,為保障120萬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立即進行修改行政法令,要求企業應於一年前便需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此外並加重違規企業之罰款,最後應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達監督功能。

說明:

一、 在勞動部加強稽查下,舊制勞工退休金累積開戶數已由93年6萬家成長至102年16萬家,增加163%,開戶率也由14%提升到60%,目前勞動部估計「應開而未開」之戶數約為65,000家。然而儘管開戶率提高,許多惡性公司卻只按月提撥勞工月薪總額最低要求2%,導致許多勞工退休後仍然領不到退休金,嚴重危害120萬勞退舊制勞工基本生存權益。

二、 事實上,針對勞退舊制部分,現行行政法令僅規定公司得於勞工月薪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事業單位專戶餘額顯有不足,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高提撥率。勞動部102年稽查14,000家企業,其中有80家未依規定提撥舊制準備金或是提撥不足,但是對於上述違規企業,政府僅開罰2萬到30萬,如此沒有警惕性的罰鍰,實則是過於消極,無法真正保障舊制勞工。

三、 建請勞動部,為保障120萬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立即進行下列檢討:

1. 將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提撥率規定,提升位階至母法規範。

2. 增訂應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達監督功能。

3. 雇主應於年終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並預存未來一年之退休總金額,如有不足應補足差額。

4. 未依上述規定提撥準備金之企業,除了加重罰款,亦應處以負責人有期徒刑,如此才能有警惕效果,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