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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訂定飲料店保麗龍使用規範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15

案由:

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我國在民國91年,明文規範有店面的餐飲業保麗龍飲料杯及餐具的使用,惟外帶飲料店業者並未被限制使用。根據環保署統計,外帶連鎖飲料業者每年約使用2億個保麗龍杯,然而保麗龍遇熱會釋放有毒物質,且容易脆裂、回收困難,因而導致污染環境、海洋,而鳥類及海洋生物誤食等情事亦時有所聞。爰此,建請環保署盡速將外帶飲料店業者納入保麗龍飲料杯及餐具的管制範圍,並一同訂定公、民有市場、夜市內餐飲性攤商(舖、販)的規範時程,逐步達成全面禁用食品級保麗龍飲料杯及餐具,以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及環境健康。

說明:

一、 環保署在民國91年規定有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 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有店面之餐飲業等,不得提供塑膠類餐具,但外帶連鎖飲料業者未納管。保麗龍杯因具保溫保冰特性,近年大行其道,全台8600多家連鎖飲料店有近4分之1採用,每年消耗量更高達2億個。

二、 依相關研究指出,保麗龍是聚苯乙烯的產品,含有環境賀爾蒙,遇熱、酸、鹼會釋出苯乙烯單體,長期飲用影響人體健康,甚至有導致致癌的可能。在超過攝氏70度、保麗龍就可能釋出苯乙烯單體,接觸過多恐致白血病、淋巴惡性腫瘤,且因其質輕、易碎、回收不易,易造成環境及海洋污染,鳥類及海洋生物誤食等情事亦時有所聞。

三、 爰此,建請環保署盡速將外帶飲料店業者納入保麗龍飲料杯及餐具的管制範圍,並一同訂定公、民有市場、夜市內餐飲性攤商(舖、販)的規範時程,逐步達成全面禁用食品級保麗龍飲料杯及餐具,以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及環境健康。